洪堯見 sha 護理師,雙和醫院 兇sha案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民事 111年度重訴字第511號
2024/10/17 0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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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重訴字第 51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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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訴字第511號
原 告 施宜君
蔡宜紋
陳昀湞
共同訴訟代理人 蕭維德律師
黃金洙律師
單鴻均律師
被 告 洪堯見
輔 佐 人 洪名又
訴 訟 代 理 人 謝憲愷律師
複 代 理 人 李家豪律師
訴 訟 代 理 人 顏世翠律師
郭子千律師
焦郁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110年度重附民字第18號),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丙○○新臺幣貳佰參拾萬元,及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甲○○新臺幣壹佰零參萬元,及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應給付原告乙○○新臺幣伍佰捌拾萬伍仟參佰肆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參佰伍拾萬元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六日起、另新臺幣貳佰參拾萬伍仟參佰肆拾捌元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三十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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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訂分類: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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