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大 高雄 林語堂 醫師 牙醫 甜心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年度易字第235號 判決
2024/10/16 2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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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度易字第 235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235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語堂
選任辯護人 施志遠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1513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起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及辯護人之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判決如下:
主 文
林語堂十八歲以上之人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有對價之性交行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貳萬元,及參加法治教育壹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事 實
一、林語堂透過交友軟體「甜心包養網」結識由陳少禾(所涉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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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訂分類: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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