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udn網路城邦
怎麼樣發起布施的方便?(四)
2013/03/20 21:09
瀏覽10,196
迴響0
推薦5
引用0
※本文係從《菩提道次第廣論》課程裡,法師所開示的內容中所節錄出來的;本文接續上一篇文章「怎麼樣發起布施的方便?(三)」。

{原文}
如是修習慈悲之心,及善思惟諸佛菩薩傳記等後,亦當引發能捨之心。發起道理者,如《入行論》云:「身及諸受用,三世一切善,為利諸有情,故當無惜施。」謂身受用善根三法,為所緣境,思惟惠施一切有情。

那麼「如是修習慈悲之心,及善思惟諸佛菩薩傳記等後」,就是除了我們剛剛所講的,思惟能捨的勝利,還有攝持的過患之外,還可以修習慈悲心,還有多多地閱讀、思惟諸佛菩薩的行持的這些傳記,「亦當引發能捨之心」,這也能夠引發我們布施的捨心。「發起道理者」,就是說它能夠發起捨心的原因,「如入行論云」,就在如《入菩薩行論》中說,「身及諸受用,三世一切善」,就我們內身以及外在的一切的受用,還有三世一切所修積的善根,「為利諸有情」,為了利益一切的有情,「故當無惜施」,應當沒有吝惜地都把它布施出去。「謂身受用善根三法」,也就是將身體,以及所受用的一切資具、還有財富,還有善根,這個三法,「為所緣境」,將這三個作為所緣境,「思惟惠施一切有情」,把這三者都用意念思惟,把它布施給一切的眾生。

{原文}
如是若於一切所有破我所愛,數數修習施他之心,是名菩薩。如《攝波羅蜜多論》云:「此等一切是汝物,於此我無我所慢,數數觀察此希有,隨行正徧覺功德,誰有此德名菩薩,難思勝士佛所說。」

「如是」,像這樣,「若於一切所有破我所愛」,就是對於我們所擁有的一切,破除「為我所有」的愛執之心,破除「我所」、就是我所有的,破除「都是我所有的」這一種貪愛執著之心。「數數修習施他之心」,一次一次地來修習,要把這些都布施給一切眾生,這樣的一個捨心,這就「是名菩薩」,這就能夠稱為菩薩。「如攝波羅蜜多論云,此等一切是汝物」,在《攝波羅蜜多論》中說,(我們心裡要這樣子來想)這些東西,即便是我這個身體,都是你的(這個「汝」就是包含了一切眾生)。「於此我無我所慢」,對於這一些身財、善根,我沒有(「我無」就我沒有)「我所」、「我所有的」慢心,就是對於這一切,我並沒有「這都是我所有的」這樣的一種驕慢心。「數數觀察此希有」,一次一次地來觀察布施、捨心的希有難得。「隨行正徧覺功德」,(「正徧覺」就是佛)因此我們這樣來觀察布施,這個捨心的希有,因此就來隨順、隨行佛他的功德,因為佛他是圓滿布施度的,所以我們來隨學這樣的一個功德。「誰有此德名菩薩」,具有這樣子德行的人,我們就可以稱他為菩薩。「難思勝士佛所說」,這是難以思議的殊勝大士,也就是佛陀他所說的。

{原文}
現在力弱勝解未熟,意樂將身已施有情,不當真實施彼肉等,然於身命,若不淨修能捨意樂,由未修故後亦不能惠施身命,《集學論》中作如是說,故從現在當修意樂。

「現在力弱」,就是我們現在的這個心力,還很羸弱,然後「勝解未熟」,就是還沒有成熟、決定的信解,所以「意樂將身已施有情」,就是我們先修習意樂,就是先修心,心意願意將我們這個身體布施給一切的有情。「不當真實施彼肉等」,你不要真的去把你的肉去布施給眾生(說「不然我先一塊肉吧」,切下來,去實行布施度),不是這樣喔;因為它已經講了,因為「現在力弱勝解未熟」。所以我們要考量,我是不是心力是比較薄弱?現在還沒有成就勝解,你千萬不要去,這是危險動作,請勿學習;可是你還是要熏修這個捨心啊,因為你不去熏修的話,你就是心量沒有辦法堅固,勝解沒辦法堅定。

所以後面講,「然於身命,若不淨修能捨意樂」,雖然現在沒辦法這麼做,但是如果我們對於我們的色身、我們這個肉身,不能夠淨修(清淨地來修行)這個能捨的心,不能夠去串習、熏修這樣的一種捨心的話,將我們的身體布施出去這樣的捨心的話,「由未修故」,因為沒有串習、修習的關係,「後亦不能惠施身命」,將來你也一樣不能夠把這個身體、身命布施出去,即便是有合適的因緣,因為我們從來沒有去修心過,也沒有去堅固我們的勝解,這樣不行。在「集學論中作如是說」,《集學論》中這麼說,「故從現在當修意樂」,所以從現在開始,我們既然學到這裡,我們就應當要開始修行,雖然我們實際的作為上還做不到,但是從我們的意樂上面,從心念上面,應該就開始要去熏修了。

{原文}
《集學論》說,如是至心於有情所,已捨衣食及房舍等,若受用時當作是念,為利他故受用此等。若忘此心,愛著自利而受用者,是染違犯。若無愛著,或忘安住緣利一切有情之想,或貪利益餘一有情,非染違犯。

「集學論說,如是至心於有情所」,就是這樣子至心地對一切有情,「已捨衣食及房舍等」,已經用我們的心念來布施衣服、飲食,乃至我們居住的房舍。「若受用時當作是念」,(我是不是還繼續受用,因為我們還要生活嘛)所以我們在受用的時候,我們應該這麼來想,「為利他故受用此等」,這是為了要利益一切的有情的緣故,我們才來受用。就好比我們每次用餐之前,不是要「食存五觀」嗎?「為成道業,方受此食」,就是為了要成就道業,而不是為了貪心、為了好吃,不是這樣。所以在我們已經心念布施出去之後,我們之後在受用的時候,我們就要有這樣的一種心,就是我現在是為了要利益一切有情,我才來受用。「若忘此心,愛著自利而受用者」,如果忘失了這樣的一種心念,繼續貪愛、執著自己受用,那「是染違犯」,那就是有貪心的雜染,就違犯了我們的捨心。

「若無愛著,或忘安住緣利一切有情之想」,如果他在受用的時候,他是沒有貪愛的這種心,沒有這種貪愛執著享樂的、享受的這種心;或者他在受用的時候,他沒有貪愛心,但是他只是…我們說失念,「忘安住緣利」,(這個「緣」就是緣念,利益一切有情之想)就是他沒有安住在「利益一切有情」這樣的一個心念當中(應當我們在一切受用的時候,都是要安住在要利益有情這樣的心念,但是他忘念了,失念了)。「或貪利益餘一有情」,那第三種狀況就是說「貪利…」(這個貪就是貪求),他想要多一點、多一點的利益「餘一有情」,就是其他的、某一個、特別一個有情,「非染違犯」,那它就是比較輕,就是我們說「輕垢罪」啦。為什麼說「或貪利益餘一有情」?就是你特別想要利益某一個有情,可能這個人他特別地困苦,你對他有一種特別的同情心,特別地想要針對他去利益他,或者這個人他對我有恩…。你還是沒有平等心嘛,你還是有偏愛心嘛,但是你不是為了自己,所以它不是這麼地嚴重,所以「非染違犯」就是比較輕。

{原文}
於已施他,作他物想,為自受用成不與取,若價滿足,犯別解脫他勝處罪。

這個後面又開始要辯證。對於已經布施給其他眾生,你也認為是其他眾生的東西了(別人的東西),「為自受用成不與取」,又拿來自己受用,這個就成就了「不與取」,也就是盜罪。「若價滿足」,如果這個價值滿足(這邊沒有寫滿足多少,我們之前在講五戒,是說滿足五錢嘛),這邊的這個滿足就是滿足它構成當地你偷盜(以前偷盜他可能犯死罪)就是重罪的價值,就犯了「別解脫他勝處罪」。「他勝」,「他」就是煩惱,為煩惱所勝,也就是你犯了別解脫的根本罪。這邊就講這個是《集學論》當中所說的,對於這個說法、論點,下面就有不同的看法,我們一個一個來看。

{原文}
此中有說,以是迴施一切有情,待一有情價不能滿,故無他勝。有餘師說,於一一有情,皆施全物,前說非理。餘者又云,雖已施他他未攝受,故無他勝。

這裡有不同的說法。第一種說法,「此中有說」,對於這一點有人講,「以是迴施一切有情」,因為他是迴施給一切有情,「待一有情價不能滿」,就是說他普遍分給一切有情,就單一個一個有情來講的話,這個價值不會滿足(我們說以五錢來講的話,它不會滿足五錢的),因為它已經分攤掉了嘛,所以這個價值都很少的,「故無他勝」,所以並沒有所謂的「他勝罪」,就是不會犯到根本罪,這是第一個觀點。

第二個觀點,「有餘師說」,有其他的論師說,「於一一有情,皆施全物,前說非理」,就是說當我們緣念一切眾生來布施的時候,是把我所有的這些東西,都是全部地布施給一切眾生,就是每一個眾生都得到我全部的這些東西(因為他是用意念的,所以看你怎麼判),所以他說前面的說法是不合理的。因為我布施,我不可能說我這一支筆布施給一切眾生,然後一切眾生就分我這一支筆,我就是每個眾生我都布施這支筆,所以每個眾生應該都是得到我這一支筆,所以價值一定可以滿五錢的,所以應該是前面的說法是不合理的。

第三種呢,第三個就說,「餘者又云,雖已施他他未攝受」,另外一種說法,雖然我們說你已經心念布施給他,事實上他沒有得到真的受用啊(你說你這個身體、你的財物、你的這些資具,乃至你的房子、車子都布施給一切眾生,但是還是你自己在開車嘛,你自己在住這個房子啊,還是這個錢你自己用啊),所以「故無他勝」,所以這裡並沒有所謂的他勝罪,沒有犯到根本罪這樣的問題。

所以三種不同的說法…第一種說法就是,因為你這個是布施給一切眾生,所以一切眾生分攤掉了,所以那個價值很少,不會成就根本罪。第二種說法就是,因為你是用心念布施,每個眾生都得到你所有東西的全部,所以分擔掉這樣的說法是不合理的。第三種說法就是,你雖然布施給其他眾生,你心念布施,其實其他眾生根本就沒有受用到,所以也沒有什麼根本罪的問題。這個是大家的討論,接下來,我們要說本論的觀點

{原文}
其密意者,謂於人趣至心迴施,他亦了知執我有時,作他物想為自利取,若價滿足可成他勝,故說是為他部之義,亦不應理。

「其密意」,這個密意(就是它隱含的義理),在這裡宗喀巴大師他就開顯了前面《集學論》所說的密意,它所隱含的真實的義理是什麼?就是「謂於人趣至心迴施」,如果你這個迴施的、迴向布施的對象是人 ,因為人他有理解力嘛,所以他這邊就舉人來說,「他亦了知執我有時」,這個對方他也知道你已經心念要布施給他,他也認為這個東西是我的,「作他物想」就是你也把這個東西想說已經是別人的了,這樣的狀況之下,「為自利取」,為了自己的利益拿來用的話,「若價滿足可成他勝」,如果你拿了這個東西,它價值是滿足五錢、滿足重罪的價值的話,那就可以成立為他勝罪,就是它可以成就根本罪。

「故說是為他部之義」,所以說「他勝罪、根本罪不成立」的這種說法,是其他部的宗義,「亦不應理」,這也是不合理的。這邊講,在剛剛講的這些條件之下,它也是會成就根本罪的,就是你已經至心地布施給他,他也知道,而且他也認為這個東西已經是他的,你也認為是他的東西,你是為了自己的利益,拿來使用的話,那你就是犯了根本罪,所以這個是《集學論》它真實的意思是這樣。接下來…

{原文}
若謂受用他有情物作利他事,由作是念而受用者,悉無違犯。《集學論》云:「以有主財護有主身,若由是念受用無罪,僕使恆時為主作業,非自有財以為存活。」

「若謂受用他有情物作利他事」,如果說他是這麼想,我現在所受用的是其他眾生的東西,而我用他的東西是「作利他事」,我是拿來作為利益眾生的事情,「由作是念而受用者」,你是這樣的想,去受用的話,「悉無違犯」,那就都沒有違犯了。所以《集學論》中說「以有主財護有主身」,因為我們之前已經把內身外財都布施出去了嘛,所以以他人的財來守護、維護他人的色身,「以有主財護有主身」,這個色身維護下來,也是要利益他人的嘛,「若由是念受用無罪」,如果這樣來想的話,來受用這些東西,就沒有罪過。「僕使恆時為主作業」,就好比(這邊作個比喻)…就是奴僕,他恆常地,他總是為主人來做事情,「非自有財以為存活」,他忙的都是主人的事情,他平常吃的、用的、穿的,也都是主人的,不是他自己有財物能夠生活。因為以前的奴僕都是像主人的財物一樣,很多都是買斷的嘛,就是主人要你生,你就生,要你死,你也得死,都是屬於他的財產。

{原文}
設作是念,此諸資具已施有情,他未聽許用當有罪。無如是過,即前論云:「譬如有僕善勤主事,主因病等其心狂亂,雖未聽許受用無罪。」

「設作是念,此諸資具已施有情」,如果這麼想的話,就是這些資具、財物已經布施給一切有情,「他未聽許用當有罪」(這個「聽許」就是同意、認同的意思),如果說在其他有情沒有同意的狀況之下,你去受用,這應當還是有罪過的,事實上是沒有這些過失。「即前論云」,就是前面《集學論》裡面說,「譬如有僕善勤主事」,就剛剛那個譬喻,就有奴僕他勤勞又擅長為主人服務,他很勤勞能幹,很能夠做事,「主因病等其心狂亂」,但是這個主人他因為生病很嚴重的關係,他的心就狂亂了,已經不能夠自主了,「雖未聽許受用無罪」,這個時候,這個僕人他雖然沒有主人的允許去受用這一些吃的、住的、喝的,但是他去用,還是沒有罪過的。因為他主人已經失心瘋了嘛,他還是不斷地在為主人服務,所以這樣的情況之下,是沒有罪過的。

(前往下一篇)

◎註:若要參照書籍頁次的話,本文係從《菩提道次第廣論》第265頁倒數第4行開始。
有誰推薦more
全站分類:知識學習 隨堂筆記
自訂分類:錄音資料筆錄
發表迴響

會員登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