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憲判字第一號判決,以未達《憲法訴訟法》所定評議人數門檻的方式,宣告法律違憲並立即失效,其所引發的司法震盪,早已不是單一判決對錯的問題,而是直指我國憲政秩序是否仍能自我約束的根本危機。

今年1月13日,署名「生公」的法學前輩,即以〈事不過三 望五位大法官回頭〉為題公開撰文,直指五位大法官在多次未達法定可決人數門檻的情形下,仍逕行「公布」裁判,已非單純程序瑕疵,而是對憲法第175條第一項制度結構的根本背離。文中明確指出,不論過去的《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或現行《憲法訴訟法》,大法官行使職權的人數與程序,皆係依憲法第175條所制定,從未被視為可任意捨棄的技術細節。

「生公說法,頑石點頭」原是古人用以形容至誠之言,終能感動最頑固之物;然而,今日令人不安的,正是生公一再說法,頑石卻始終未點頭。這樣的反差,本身即是一個嚴肅的司法制度警訊。

早在去年12月,筆者即指出,憲法從未在「程序」問題上保持沉默。憲法第175條第一項明文規定:「本憲法規定事項,有另定實施程序之必要者,以法律定之。」其制度意涵極為清楚:凡涉及憲法制度運作與權力行使的具體程序,必須交由立法院以法律規範。這不是形式要求,而是主權在民與法治國原理的制度化表現。

然而,這樣清楚的制度界線,並未被憲法法庭完整接納。在隨後的115年憲判字第二號判決協同意見中,呂太郎大法官還主張,憲法第175條僅係立憲初期的過渡性規定,隨著憲法施行已逾80年,該條文已「功成身退」,不應再拘束大法官行使憲法解釋權。這種說法,看似具有歷史敘事的包裝,實則混淆了該條文的制度功能。

第175條真正處理的,從來不是「憲法什麼時候施行」,而是「憲法如何被施行」。只要權力行使涉及具體程序,就必須由人民代表機關事前以法律加以規範,這正是法治國防止權力恣意的核心設計。若否定立法院依此條文所制定的程序法拘束力,那麼評議人數、表決門檻、審理方式究竟依何而來?難道僅憑「憲法未禁止」或「司法自律」,就可由憲法法庭自行決定?

更令人警惕的是,這樣的見解並非呂太郎大法官孤見,而是有多位大法官附和。這顯示憲法法庭內部,正逐步形成一種危險思維:程序法是外在限制,必要時得由憲法法庭自行突破。若此思維成為常態,未來任何程序瑕疵的裁判,都可能被這些大法官合理化為「為了憲法」的不得已運作。

就在前幾天的2月10日,生公再度發表〈祛除心魔 請5大法官毋忘初衷〉,進一步從制度沿革與自身經驗出發,回顧大法官地位、權限與保障如何在法律與預算制度中一步步建立,並嚴正指出:大法官並非凌駕制度之上的存在,其權威正是來自對法律與程序的自我節制。生公必須一再說法,本身就意味著憲法法庭已然偏航。

若生公之文出自翁岳生前大法官之筆,則其歷史意義尤為沉重!作為我國違憲審查制度的重要奠基者之一,長年強調程序法治與權力自制,如今必須公開提醒後進「事不過三」及要他們「袪除心魔」,就就是憲政法治傳承出現斷裂的警訊!

同樣值得正視的,還包括以法治國與依法裁判著稱的全國唯一法律學院士、前大法官王澤鑑所代表的制度傳統。其一再指出,法治國的核心,不在於寄望掌權者的善意,而在於透過程序與制度設計,事前即將權力拘束於法律之中。這正是憲法第175條所體現的精神。

憲政斷裂,往往不是來自政變,而是發生在制度傳承悄然中止的那一刻。當生公一再說法,而頑石仍執著於自身心魔,真正退場的,將不只是憲法第175條,而是一整個世代辛苦累積的法治國共識。

歷史終將記錄:在這個關鍵時刻,是誰選擇站在憲政承續的一邊,又是誰,默許了法治破裂的發生。

(作者為東海大學法律系退休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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