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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能不知道的法規..不能再扣押駕照了..
2009/11/26 1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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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辦法用扣押駕照換不用繳罰緩...

因為舊的條文刪掉了....政府拼經濟有配套措施....

最新規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公布日期】98.06.26 【公布機關】內政部

【章節索引】
第一章 總則 §1
第二章 權責劃分 §6
第三章 稽查及民眾檢舉 §10 第四章 移送 §25
第五章 受理 §31
第六章 裁決 §37
第七章 自動繳納罰鍰 §48
第八章 分期繳納罰鍰 §60
第九章 異議處理 §65
第十章 執行 §67 第十一章 回復及催辦 §75
第十二章 附則 §77

--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三十一日公布條文--
【章節索引】
第一章 總則 §1
第二章 權責劃分 §6
第三章 稽查及民眾檢舉 §10
第四章 移送 §26
第五章 受理 §32
第六章 裁決 §37
第七章 自動繳納罰鍰 §48
第八章 異議處理 §59
第九章 易處 §61.............................就是這個被刪除...
第一○章 執行 §65
第一一章 回復及催辦 §73
第一二章 附則 §75

易處:白話文就是說.可以用1000元扣1個月駕照,來換算你要繳的罰款.需要扣幾個月駕照.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受處分人於裁決後逾二十日未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或其聲明異議經法院裁定確定,而不依裁決或裁
定繳納罰鍰或不繳送汽車牌照、駕駛執照者,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罰鍰不繳者,如受處分人領有有效之汽車牌照、駕駛執照時,得以新臺幣每滿一千元罰鍰折算易處吊扣汽車牌照、駕駛執照一
個月,不足一千元者以一千元計算
但易處吊扣期限不得逾三個月;受處分人仍不於十五日限期內繳送汽車牌照、駕駛執照者,吊銷其
汽車牌照、駕駛執照。
  二、經處分吊扣汽車牌照、駕駛執照者,按其吊扣期間加倍處分,受處分人仍不於十五日限期內繳送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吊銷
其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
  三、經處分吊銷、註銷汽車牌照、駕駛執照者,由處罰機關逕行註銷。
  四、經處分吊銷、註銷執業登記證者,由處罰機關於裁決確定後,移送該管警察機關逕行註銷。
  五、經處分沒入之車輛、高音量喇叭或噪音器物、測速雷達感應器、攤棚、攤架者,於裁決確定後銷燬。
  六、經處分追繳欠費者,於裁決確定後,將裁決書抄本移送應收欠費之機關以憑繳欠費。
  前項第一款之受處分人,如無汽車牌照、駕駛執照可資易處吊扣時,得就原處分或裁定確定之罰鍰加倍處罰,逾十五日後仍不繳納
者,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
  依第一項各款所為之處罰,均應於裁決書處罰主文內填記明確,罰鍰折算易處吊扣處分之基準,並應於裁決書附記欄內記明;依前
項規定加倍處罰罰鍰之數額、繳納期限,亦應於裁決書處罰主文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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