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udn網路城邦
反貪腐白皮書 第三章
2015/02/12 15:55
瀏覽234
迴響0
推薦0
引用0

第一章  本會對防治貪污四不政策之具體建議

 

 

第一節  對司法肅貪之建議

 

 

一、依據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廿九條規定,加強司法官之在職訓練,針對自由心證,經驗法則,證據取捨、量刑輕重及羈押交保、搜索之具體做法,交換經驗,謀求共識。

 

 

二、依據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十條規定,切實考核候補司法官(含檢察官),將不適任司法官在候補階段予以淘汰,不受憲法第八十條之限制。同時,對實任司法官應付懲戒者,移送監察院調查糾彈,避免司法機關自行處理,從輕發落,官官相護。

 

 

三、最高法院應率先發揮責任感,對於貪污案件,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九八條第一款規定,自為裁判,減少發回更審。尤不可濫用同法第三七九條第十款第十四款,所謂證據未經調查,或判決不裁理由等空泛字句,吹毛求疵,一再發回更審,使貪污案件久懸不決。

 

 

四、責成司法官辦案時,加強適用貪污治罪條例第八條規定,鼓勵被告自首自白,供出貪污共犯及幕後主導之人,提高貪污罪之破案率。

 

 

五、修改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將高級公職人員巨額財產來源不明之法律責任,由行政責任罰鍰,改為重罪之刑事責任。本會建議條文如左:

 

 

「有申報義務之人,其前後年度申報之財產比對後,增加總額超過其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全年薪資所得一倍以上者,受理申報機關應定一個月以上期間,通知提出說明。無正當理由未為說明,或無法提出證據證明其增加之財產有合法來源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前項所增加之財產沒收之。」

 

本會依據之理由:

 

(一)財產來源不明罪,各國多有規定,且刑責重,即在中國大陸於一九九七年立法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二○○八年復修法加重為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聯合國反腐敗公約,要求各國訂立財產來源不明罪。聯合國既已認可,應不致發生違反無罪推定之侵犯人權問題。

 

 

(三)我國立法院雖已修改貪污治罪條例,增訂第六案之二,對偵查中發現財產來源不明而拒絕說明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唯此條規定刑度太輕,且以偵查中案件為前題,而來源不明之財產,以申報之綜合所得稅為準,此條規定對基層公務員或有效果,對於民選公職人員及高級公務員,應採本會前述建議條文為宜。

 

第二節  對陽光法案執行之建議

 

 

一、審計部對於各級政府官員違法使用預算而遭剔除者,應切實依照審計法第七十八條規定限期追繳,到期未繳者,應責成各機關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並將成果定期送監察院,由院會審核。

 

 

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對於政府採購法第十四條、第八十七條、第八十八條執行情形(關於圍標、綁標等之違法採購),定期向行政院及監察院提出報告,以便監督審核。

 

 

三、國防及外交等秘密預算之執行,應立法訂定監督規範。

 

 

四、陽光法律執行情形,設立跨院會報,由五院之秘書長或副秘書長組成,由監察院長為會報召集人,每三個月開會一次,檢討執行情形,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切實監督陽光法律之執行。


第三節  防制賄選與貪污惡性循環之建議

 

 

一、辦理檢調人員偵辦賄選講習會,提昇辦案經驗、效率及中立立場。

 

 

二、法院對於賄選案件,應訂立速審速結辦法,以免賄選案件久懸不決。

 

 

三、修改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候選人資格之限制,增列業經檢察官以賄選罪提起公訴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以杜不肖政客藉口政治迫害、騙取選票之伎倆。

 

 

四、修改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二○條當選無效之事由,將預備賄選亦列為當選無效之事由。

 

 

五、修改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將政黨提名賄選者列入法律處罰規範。

 

 

六、取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關於補貼競選經費之規定。補貼競選經費係政治獻金法公布前之規定。而政治獻金法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公布施行。候選既可募集政治獻金,又可領取政府補貼競選經費,雙重得利,無異鼓勵不肖政客熱中選舉。

 

 

七、立法規範各級民意代表退職撫卹條例,以安定其退休後之生活。

 

第四節  對提升品德教育,導正社會風氣之建議

 

社會善良風氣之建立,當從品德教育開始。而端正品德教育,除家庭教育外,本會建議採下列措施:

 

 

一、身教重於言教

 

各階層領導人應以身作則,建立身教。孔子說:「子率以正孰敢不正」。孟子說:「君子之德風」。曾國藩說:「風俗之厚薄繫乎一二人心之所嚮」。作為領導人,部下不畏吾嚴而畏吾廉,各級領導人之選擇,除專業才能外,更應重視其品德。

 

 

二、學校教育應重視品德教育,具體辦法如左:

 

(一)應速停止李遠哲推動之去中國化教育改革,回復中華民族優良傳統之倫理道德教育。

 

(二)國中國小實施端正品德之生活教育,在日常生活中,灌輸道德倫理,並將實施成果列入學校評鑑,及政府經費補助之重要考核項目。

 

(三)大學加強通識教育,對於民主、法治、人權、人道、社會責任等基本觀念,予以正確詮釋與教導,並將成效列為大學評鑑及經費補助之考核項目。

 

(四)各級學校在職之偏激教師、教授,予以再訓練或淘汰。

三、社會教育應重視媒體之功能及感染力,具體辦法如左:

 

(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貫徹下述法律目的:

 

1、通訊傳播基本法第二條規定「促進通訊傳播健全發展」。

 

2、關於第五條規定「通訊傳播應維護人性尊嚴」。

 

3、廣播電視法第十七條「發揚中華文化,闡揚民主倫理」。

 

同時該委員會應特別重視廣播電視法第二十一條及衛星廣播電視法第三十一條及第五條規定,對於部分媒體節目內容,有散佈謠言邪說、煽惑他人犯罪違法;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妨害兒童身心健康者,應嚴正執法。至於地下電台,既造謠言、又賣假藥,更應全力掃蕩。該委員會宜設專案小組,針對上述事項,定期檢討執行成果,公諸社會。此外,該委員會應輔導新聞媒體,建立有效自律規範,為實現上述目標推動新聞自律。

 

(二)大學新聞院所,加強新聞道德、新聞倫理、新聞自律、新聞哲學及新聞社會責任之課程。

 

(三)金馬獎、金鐘獎、金鼎獎等新聞文藝方面各種獎,應將其對社會風氣之影響列入考量,不宜比暴力、比色情、比詐偽、比怪力亂神、比標新立異、比炒弄出來之票房紀錄。主辦單位不可人云亦云,隨俗浮沉,順非而澤。

 

(四)司法當局應適時舉辦研討會,對媒體誹謗案件民事刑事責任之法律見解,謀取共識。其成立誹謗之侵權行為案件,宜判決巨額之名譽損害賠償,防止不肖媒體以報導假新聞而發財致富。

 

四、各政黨應率先導引善良社會風氣

 

 

政黨政治為民主政治常軌,無論執政黨或在野黨,均有導引善良社會風氣無可旁貸之責任。尤其中國國民黨,為建立中華民國之政黨。又為當前執政黨,應率先引導其各級民意代表訂定端正問政公約。問政時,不造謠、不抹黑、不捕風捉影、不尖酸刻薄、不施暴力、不畏暴力,切忌惡意攻訐,化解惡性競爭,一心導社會於祥和,全力致民生於樂利。

全站分類:時事評論 政治
自訂分類:文章分享
上一則: 反貪腐白皮書 第四章
下一則: 反貪腐白皮書 第二章

限會員,要發表迴響,請先登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