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司法肅貪公僕不敢貪污之現況分析
為使公僕不敢貪污,主要辦法,無非嚴刑峻法,以司法肅貪嚇阻貪污。司法肅貪運用得當,確有立竿見影之效果。唯當前司法肅貪有左列盲點:
一、保障人權意識彌漫,嚴刑峻法觀念動搖
近年來為配合保障人權,我國刑法之修改,刑責愈來愈輕,例如貪污罪死刑之廢止;無期徒刑之減少;圖利罪由即成犯改為結果犯,官商勾結之貪污更難定罪;公務員之範圍亦予縮減,刑法第十條公務員定義修改後,修法前依貪污判重刑之公務員,改依刑法普通詐欺背信罪判處輕刑者均是。此外,刑事訴訟法在正當法律程序方面之修法,也愈來愈嚴格。例如當事人進行主義之擴大,證據能力之要求,訊問被告證人之方式改進等,均使司法肅貪更加困難。刑事法規之修改對於被告人權固更多保障,但司法肅貪,網漏吞舟之魚,以刑事法嚇阻貪污之功能則日見萎縮。
二、法官獨立審判,見解互異,判決分岐
憲法保障審判獨立,同一案件,判決互異。例如法官對於自由心證、經驗法則、法律解釋、量刑輕重等各持己見,見仁見智,差異甚大。而法官之性格有忌惡如仇者,有菩薩心腸者,各依所好判決,同類案件不同判決,使社會有「刑罰不中則民無所措手足」之感。
三、不適任法官、檢察官未見淘汰,傷害司法公信力
憲法保障法官獨立審判,又保障為終身職。致當局對法官之監督考核,難以落實,不適任之法官終身占據獨立審判公器,豈只尸位素餐而已。因而有品德不端,貪贓枉法之法官;亦有案件久懸不結,辦案怠惰之法官;有意識偏激裁判乖僻之法官;有長袖善舞耽於政治活動之法官;更有草率判決或輕率發回更審推卸責任之法官。如何使不適任司法官依司法人員人事條例再訓練或予淘汰,乃當務之急。
四、歷來司法改革喊聲震天,卻只見提高司法人員待遇、提高司法官官等、提高司法機關預算、修改法律制度、擴展司法職權,卻未見提升裁判品質、端正司法風氣,所謂司法改革徒見其自肥而已。
至於檢察官之濫用職權,尤為嚴重。有濫權起訴者、有濫權不起訴者,有濫權上訴者、有濫權不上訴者、有濫權搜索者、亦有濫權虛假搜索者,此類案件不勝枚舉。茲舉數件轟動社會之案件。其一:吾人皆知人民之有罪,應由法院法官依審判程序,用決定書宣告人民有罪。然三一九槍擊案,竟由檢察官用偵查程序,以不起訴處分書,宣告陳義雄為兇手。如此濫權檢察官,荒謬之極,侵犯人權莫此為甚,卻未見懲戒,反見升官。其二:如曹興誠先生涉嫌違反商業會計法背信罪嫌。依刑法修正前第五十五條規定,屬牽連犯為裁判上一罪。其一部事實起訴者,效力及於全部。其一部上訴者,視為全部上訴。固為刑事訴訟法第二六六條、第三四八條所規定。但民國九十五年修正刑法第五十五條,已廢除牽連犯。而刑法第二條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裁判時之法律」。當然不發生刑事訴訟法第二六六條、第三四八條之適用。高檢署檢察官、最高法院法官均為資深司法官,當無不知之理,而該檢察官竟對不得上訴之背信罪濫權提起第三審上訴。最高法院法官,也濫權發回更審,最高司法人員視法律為無物。無怪曹興誠先生在法庭大聲咆哮,抗議司法濫權。其三:如馬英九先生特別費案,姑不論特別費之法律性質有所爭議。但承辦檢察官竟偽造筆錄,濫權起訴,膽大包天。雖經提告,未見司法當局有何處理,嗚呼悲哉。
第二節 預算審計陽光法律之執行,公僕不能貪污現況分析
為使公僕不能貪污,重點做法在貫徹預算制度,健全財政收支,以及行政程序簡化而透明,使公僕無機會侵占公有財物,亦無機會刁難人民而敲詐索賄。
我國關於健全財政收支早在行憲前已制定預算法、決算法、審計法、公庫法等法律。隨著時代變遷,政府功能擴展,上述法律曾經多次修改,民國五十八年又制定國有財產法,對於國有財產之管理、使用、出租、出售均有法律可循。民國八十年代以後,隨著經濟發展,社會開放,國際接軌等潮流,又制定一連串所謂陽光法律,以防杜貪污。例如民國八十二年七月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民國八十七年七月之政府採購法,民國八十八年二月之行政程序法,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之政治獻金法,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之政府資訊公開法,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之遊說法等。上述陽光法律立法技術雖不夠周延,但已初具規範,苟能落實執行,公僕貪污之機會將大為減少。唯陽光法律內容複雜,涉及層面甚廣,執行機關牽連數個部會,甚至跨及院級機關。如何採取具體有效措施,落實陽光法律之執行,應為當前使公僕不能貪污之重點工作。
第一節 公僕薪給及身份保障,不必貪污之現況分析
目前我國依考試任用之文官,已有完備之法律保障。此類法律,如公務人員考試法、公務人員任用法、公務人員保障法、公務人員俸給法、公務人員陞遷法、公務人員退休法、公務人員撫卹法、公務人員懲戒法等。就立法而言,已做到公僕不必貪污之程度。縱仍有貪得無厭經考試任命之文官,但只要慎選其上級主管則仍可防制貪污。唯問題之關鍵則在經由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由於此類公職人員,其競選活動所費不貲。而台灣之選舉參選熱度甚高,參選人數甚眾,參選競爭激烈。為求勝選,各種卑劣手段、各種形式買票,花招百出。而賄選買票,必須有巨額經費來源。因此,各種名目政治捐獻,紛紛出爐。當選後再運用公權力或官商勾結方式,加倍撈回。地方不肖民代與黑道掛勾,對於盜取河川砂石處理工程棄土等事項,違法牟利,囂張跋扈。而中央不肖大官與不肖企業勾結,以具體決策施惠特定企業,換取所謂政治獻金,賄選衍生之腐敗令人咋舌。茲舉賄選一例,(姑隱其人時地)某一選民,請民代幫其向政府關說,民代要求伍萬元服務費,選民說當初我家五口都投你票,為何要服務費。民代說,當初投票時,你家五口每人一千元,我一個也沒少給。此一事例極盡諷刺,也可見當前賄選之嚴重。
西方政治學者研究,人民熱烈參選公職,本為民主初階國家最易發生之現象,而人民參選公職,誘因有多種。其一為堅持民主理念熱心為人民服務,其二為當選公職,揚名立萬,光宗耀祖。其三則為藉參選當選,謀取特權,獲取暴利。第三種參選誘因,政府應有周延法律,予以削除。賄選腐蝕民主,禍國殃民,如何使公職選舉乾淨,為當前政府之重要課題。
第二節 提升品德教育、導正社會風氣,公僕不願貪污之現況分析
公僕貪污與社會風氣敗壞關係密切。社會風氣敗壞時,公僕貪污自然增加。而社會風氣之良窳與品德教育又有因果關係,有完整之品德教育,才能建立善良之社會風氣,培養公僕不願貪污之環境,此為治本之道。
當前社會風氣有識者憂心忡忡,社會一片虛假,政治爾虞我詐,悲觀者認為,社會風氣已從根爛起,此說不免激憤,但社會虛假之重大事件則彼落此起,無日無之。茲舉其犖犖大者,如職棒打假球、醫師開假刀、會計做假帳、商店售假商品、企業老闆掏空公司做假營業、國際貿易假出口真退稅、人壽保險假保險真殺人、媒體報假新聞、大學做假研究、政黨搞假黨員(人頭黨員),檢調辦假案、貪污賄賂搞假政治獻金,甚至法務部前後三任部長,不顧法律規定,不理法院確定判決,而以個人好惡廢除死刑,搞假的「依法行政」。這是品德教育不彰,核心價值錯亂,引發社會風氣敗壞之結果。考其因素固不只一端,但前總統李登輝與前中央研究院長李遠哲所推動的假的「教育改革」,名為教育改革,實為去中國化,去固有道德化,應列為首要原因。
而台灣各種媒體蓬勃發展卻不免惡性競爭,部分媒體不僅無視新聞道德,也無視新聞法律。節目內容,若非怪力亂神、緋聞八卦,就是暴力血腥、政客口水。甚至編造假新聞、合成假照片。政論節目更是水火不容、非置你死我活,絕不甘休。已非孔子所說:「心逆而險…言偽而辯,記醜而博…」所能形容,其鼓吹歪風,助長邪惡,有識人士豈止憂心忡忡而已。
限會員,要發表迴響,請先登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