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貪污概說
第一節 貪污之意義
貪污是公職人員利用執行職務之權力、機會、方法、身分謀取個人不法利益之犯罪行為。貪污之社會概念,人盡皆知。而貪污一詞有稱「貪腐」、有稱「政治腐敗」。本文標題用「反貪腐」,文內則用「貪污」。貪污之法律定義及法學家之解釋十分專業。一般而言有三個重點:
一、貪污主體:貪污主體是公務員、或稱公務人員,或稱公職人員,或俗稱公僕。貪污之公務員,範圍有廣義、狹義之不同。
(一)狹義範圍:指依法任用而有法定職掌,執行國家公權力之公職人員,包括中央地方政務官、常任文官、民選官員、民意代表及與上述官員共同貪污之人民。
(二)廣義範圍:除狹義外,尚包括其他依法令從事國家公共事務之人員及依法受委託執行國家公權力或公共事務之人。
(三) 最廣義範圍:除(一)、(二)外包括國營事業執行業務之人員。
二、貪污客體:貪污客體是不法利益,其範圍亦有廣義狹義。
(一)狹義:專指不法之財產利益,包括動產、不動產、有價證券、金銀珠寶、債權債務及智慧財產權。
(二)廣義:除狹義外,尚包括不法之身分利益,離職後之身分利益,親屬、家屬及利害關係人之身分利益。
三、貪污行為:貪污行為指謀取不法利益之違法行為。亦有廣狹之分。
(一)狹義行為:專指違法行使法定職務上之行為,包括積極行為、消極行為及公權力行為。公權力行為指公務員單方面之行為,而能形成法律效果者,如行政處分、核准特許,及司法裁判等是。
(二)廣義行為:除前述狹義外,尚包括依法令從事公共事務之行為,如依政府採購法從事採購之行為等。
由於政府職權不斷擴張,政府委辦民間執行之事務不斷增加,執行政府職務之非政府組織(NGO)不斷設立。以及貪污白手套及洗錢手法之不斷翻新,為有效防制貪污,對貪污之主體客體及貪污行為,自宜採最廣義。民國九十五年以前,我國刑法第十條,貪污治罪條例第二條,及國家賠償法第二條以及大法官釋字第八號第七十三號解釋,對公務員之範圍採最廣義。但民國九十五年法務部主導修改刑法第十條,修改公務員之定義,不僅法條內容複雜,文字生澀,且範圍亦縮小,以致若干惡質貪官,法院原依貪污罪判重刑,上訴後改依修改之刑法,依背信罪判處輕刑。就政府肅貪成效而言,無異倒退千里。
第二節 貪污之特性
貪污罪所具有之特別性質:
一、隱密性:貪污行為多在隱密中進行,被害人不明或被害人不敢聲張,致貪污罪破案率低,定罪率更低,所謂犯罪黑數高。
二、結構性:貪污罪多以共犯結構行之。例如行賄受賄為必要之共犯,而官商勾結或掏空國庫貪污,則有策劃者、執行者、掩護者、包庇者、收贓者共同分擔為之。
三、智慧性:公職人員均為知識份子,並受專業訓練、熟習法令,其貪污手法、贓物處理,均有智慧巧思及科技之運用。
四、國際性:當今國際交通便捷、國際貿易、國際投資、國際觀光盛行。貪污犯罪亦跨國進行,如贓款國外洗錢、贓物國外藏匿、貪官潛逃國外,甚至要求外國政治庇護等均具國際性。
由於貪污犯有以上特性,故貪污犯罪不易發覺、不易破案、不易蒐集證據、不易有罪定讞、更不易送監執行。故應訂定多種法律予以防制。
第三節 貪污之危害
一、貪污損害國家競爭力:貪污政府必然法治不彰、政局不安,行政效率低落。企業欠缺安全感、投資風險增加、投資意願降低,嚴重損害國家競爭力。
二、貪污踐踏人權:貪污之公僕,人格呈現寡廉鮮恥、心狠手辣、見利忘義之特質,視人民為草芥、令人權無保障。
三、貪污腐蝕民主:尤其新興民主國家,重要公職人員多由選舉產生。這類公職人員,賄選買票,當選後復以公權力撈鈔票,賄選與貪污交互運作,使民主變質,嚴重腐蝕民主,禍國殃民。
四、貪污常引發政局不安甚至政變:貪污官員拉幫結派,把持政權、魚肉人民,經常引發政局不安,甚至政變,此類案例,國際新聞時有報導。
第四節 貪污之徵兆
貪污有其誘因,誘因表現為徵兆,貪污徵兆主要者有:
一、行政不依法或行政效率低落者則貪污多--
官員行使公權力不依法行政或拖延時間、刁難人民,為藉勢索賄製造機會,此為貪污徵兆之一。
二、賄選買票者多,則貪污多--
由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競選時買票賄選者,此為政治投資行為。當選後必然將本求利,加倍撈錢,此為貪污徵兆之二。
三、政策不透明者則貪污多--
政策不透明,人民蒙在鼓裡,官員決策可以上下其手,最易導致官商勾結或掏空國庫,此為貪污徵兆之三。
四、公僕生活糜爛者則貪污多--
糜爛生活就是腐化生活,所費不貲,必藉有貪污供養其糜爛生活,此為貪污徵兆之四。
五、權力無監督制衡者則貪污多--
權力無監督、無制衡形同絕對權力。絕對權力極易導致絕對腐化。此為貪污徵兆之五。
發覺貪污線索及防治貪污措施當從貪污徵兆設計規劃。
第五節 防治貪污之政策
防治貪污有四不政策如左:
一、使公僕不敢貪污。採用嚴刑峻法,司法肅貪,使公僕執行公權力時,有所顧忌不敢貪污。
二、使公僕不能貪污。健全政府預算、審計國有財產管理之功能,並落實陽光法案之執行。使公僕遠離誘惑,減少甚至消除貪污之機會,而不能貪污。
三、使公僕不必貪污。饑寒起盜心乃普通人之常情。管子說:「衣食足然後知榮辱」。故政府應建立制度,避免有公權力在手之公僕陷於饑寒。公僕之薪給應仰足以事父母,俯足以育子女。年邁有退休金,安養天年,而不必貪污。
四、使公僕不願貪污。提升品德教育,導正社會風氣。使公僕知廉恥,明榮辱,貧而安,富而好禮,不願貪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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