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聯護訊 第111期護訊(通訊課程1) 通訊課程(法規2分) 考題
2016/06/26 2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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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1期護訊(通訊課程1) 通訊課程(法規2分) 考題
(2016/06/23~2016/12/31)
共10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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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美與A醫院簽訂違約金條款,承諾將於A醫院任職兩年,小美工作了兩個月即提前離職,無論如何,小美一定得賠償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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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護理人員簽訂違約金條款,是否須賠償醫院違約金,通常是以「最低服務年限及違約金條款之必要性與合理性」與「定型化契約」等法律概念判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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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護理人員與醫院所簽訂之契約,多屬不定期勞動契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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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勞工所簽訂者為不定期勞動契約,勞工無法隨時終止勞動契約,無自由離職之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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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為避免勞工驟然離職,造成雇主對勞工所投入之訓練經費平白損失,雇主與勞工得於勞動契約中訂定勞工「最低服務年限及違約金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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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最低服務年限及違約金條款」之「合理性」,係指雇主有以違約金條款保障其預期利益之必要性,如企業支出龐大費用培訓未來員工,或企業出資訓練勞工使其成為企業生產活動不可替代之關鍵人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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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最低服務年限及違約金條款」之「必要性」,係指約定之服務年限長短是否適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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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定型化契約」法律概念之運用,可使護理人員簽了違約金條款也未必一定得賠償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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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醫院交給護理人員簽訂之勞動契約,多屬定型化契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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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如護理人員與醫院簽訂之勞動契約,為醫院單方所擬定,契約中如有對護理人員顯失公平之條款 ,護理人員倘對此條款並無磋商變更之餘地,該條款應屬無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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