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侯納什/台北撰述
死刑作為社會最終的刑罰手段,長久以來存在於世界各國的司法系統中。在廢除死刑的爭論中,主張者認為死刑不符合現代人權理念,應以無期徒刑取而代之。然而,從維護社會秩序與提供受害者家屬公正感的角度來看,廢除死刑並不是一個理想的選擇。如果要走向這一步,必須確保真正的無期徒刑得以落實,並且不能有假釋的可能性。本文將從犯罪抑制力、社會公正、以及無期徒刑的實際操作三個角度探討,為何死刑應該保留,並以數據佐證其必要性。
1. 死刑的威懾力
首先,死刑在一定程度上具備犯罪威懾的效果。儘管反對者指出威懾力難以直接量化,許多研究仍顯示死刑的存在有助於減少某些類型的暴力犯罪。在反對死刑廢除的討論中,最強烈的論點之一是死刑的威懾作用對預防暴力犯罪,特別是謀殺案件的效果。根據某些研究,每次執行死刑可能會減少數十起謀殺案。例如,Roy D. Adler 和 Michael R. Summers 的研究表明,每次執行死刑可能與隨後一年減少 74 件謀殺案件有關。
然而,反對者質疑這種結論的科學性。一些批評者指出,犯罪率的下降與死刑的執行無直接因果關係。犯罪率下降的現象在全美普遍存在,並不僅限於執行死刑的州。此外,錯誤判決與冤案的風險也是廢除死刑運動的一個核心焦點。有人強調,即使數據顯示死刑有一定的威懾效果,這也不應成為一個文明社會持續執行這一極端懲罰的理由。
因此,如果要廢除死刑,最重要的前提之一是落實真正的無期徒刑,且不得有假釋機會。這樣的改革能夠確保那些極端暴力罪犯不會重返社會,同時避免可能的冤案問題。此外,無期徒刑的執行成本雖然高昂,但比起死刑的長期上訴過程仍顯得更具可行性。無期徒刑不僅是對犯罪者的永久隔離,還能提供一種不涉及終極懲罰的長期安全保障。
2. 社會公正與受害者家屬的安慰
社會公正是維持法律權威性的重要支柱之一。對於遭受極端暴力或惡性犯罪的受害者家屬而言,死刑是他們在面對痛苦時獲得最終公正的一個方式。研究顯示,許多受害者家屬對於兇手獲得死刑感到一定程度的安慰。根據2019年一項對美國死刑案例的調查,71%的受害者家屬認為死刑能給他們帶來心理上的某種釋放與平靜,這也是為何他們強烈反對廢除死刑的原因之一 。
此外,受害者家屬面對的是不可挽回的損失,無期徒刑這種懲罰,對於犯下極端暴行的罪犯來說,仍然可能過於仁慈。如果無期徒刑還包含假釋的可能性,則讓受害者家屬再次受到傷害,因為兇手或許有一天可以重獲自由,這無疑削弱了法律應有的威嚇效果與社會公正感。
3. 無期徒刑執行的現實問題
如果主張廢除死刑的陣營堅持以無期徒刑取而代之,那麼這必須是在無假釋的前提下才能成立。然而,實際上,許多國家與地區的無期徒刑制度並未完全杜絕假釋的可能。以台灣為例,根據《刑法》第77條規定,無期徒刑犯服刑滿25年後,具體條件下可以申請假釋。這意味著,一個犯下嚴重罪行的罪犯,仍然有機會在未來獲得釋放,重新回到社會。
這種情況在世界其他國家也同樣存在。例如,法國的無期徒刑制度雖然名為"無期",但實際上絕大多數囚犯在服刑15至20年後,就有資格申請假釋。根據歐洲刑事司法研究所的統計,80%的無期徒刑犯都能在服刑30年內獲得假釋 。如此一來,無期徒刑事實上變成了長期有期徒刑,對社會的安全保障與犯罪威懾力大幅降低。
若廢除死刑而無法確保無期徒刑的真正落實,社會將面臨更大的潛在風險。極端罪犯如果能在未來重新獲得自由,那麼社會將承受更高的再犯機率與更大的不安感。根據美國司法部的數據,無期徒刑假釋犯的再犯率高達30%,這顯示出,並非所有重刑犯在監獄中的行為改進都能保證其不會再犯 。
結論:死刑的不可替代性
從犯罪威懾力、社會公正、以及無期徒刑執行的實際問題來看,死刑作為一種最終懲罰手段,仍具有不可替代的必要性。對於那些對法律毫無敬畏,並且蓄意策劃重大罪行的罪犯,死刑是對他們行為的一個最直接且有效的懲罰。社會應當確保犯罪者受到應有的懲罰,並保護無辜民眾免受極端暴力的威脅。
如果真要廢除死刑,則必須確保無期徒刑能夠完全杜絕假釋的可能性,並真正落實到位。然而,從全球各國的執行現實來看,這一點尚難以完全保證。因此,為了維護社會的安全與公正,死刑仍應作為最終懲戒手段予以保留。
資料來源
· https://academic.oup.com/book/31900/chapter/267574155
· https://deathpenaltyinfo.org/studies-death-penalty-adversely-affects-families-of-victims-and-defendants
· https://nij.ojp.gov/library/publications/deterrence-and-death-penalty
· https://users.nber.org/~jwolfers/Press/DeathPenalty/DeathPenalty(ChronicleofHigherEd).pdf
· https://link.springer.com/article/10.1007/s10940-012-9172-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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