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贈稅法部分規定被憲法法庭以113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宣判違憲,要求財政部徹底翻修遺贈稅法,但財政部最近推出的修法方案,只做局部枝葉修剪,此頭痛醫頭的修法方式,實與憲法法庭判決的意旨不同。
遺贈稅法會被宣判違憲,主要是現行遺贈稅法有些課稅規定,存在兩項缺點:一、違反量能課稅的租稅公平原則。二、課稅採雙重標準。
就量能課稅原則來看,即應依個別繼承人實際繼承的遺產數額,去課遺產稅,但此種課稅方式較麻煩,目前遺贈稅法採總遺產稅制,課稅時與個別繼承人繼承的遺產脫鉤,並不以個別繼承人,實際繼承多少遺產為課稅依據,而是針對被繼承人的遺產總額,對全體繼承人課稅,因而可能會出現個別繼承人要繳的遺產稅,遠高於實際繼承到的遺產數額。
例如,聲請本件釋憲的案例之一,被繼承人生前將數億元財產,先贈與給配偶,隨後於一年多過世,依遺贈稅法規定,這數億元財產被國稅局視為遺產,再歸入被繼承人的遺產課稅,但被繼承人配偶及婚生子女均拋棄繼承,由於被繼承人還有一位非婚生的未成年子女,因未拋棄繼承,成為唯一繼承人,等於被繼承人主要的財產,已因生前贈與被配偶拿走了,但沒有繼承到多數財產的非婚生子女,卻要承擔主要的遺產稅負。憲法法庭認為,課稅須符合人民實際負擔能力的量能課稅原則,但目前的課稅方式,明顯違反租稅公平的量能課稅原則,這已違反憲法平等原則。
另一個憲判11的聲請釋憲案例,明顯揭示了遺產稅課稅有雙重標準的不公平問題。本案被繼承人在生前將一筆上億元土地,贈與給配偶,但在贈與後兩年內死亡,同樣依遺贈稅法規定,這筆生前贈與土地,也被國稅局視為遺產再併入被繼承人遺產課稅;此時,配偶認為,財政部既將土地併入被繼承人遺產課稅,則配偶應可申請行使遺贈稅法中,配偶剩餘財產請求權扣除額的權利(約可扣除土地價值半數),然而,財政卻認為,這筆土地是被繼承人生前就贈與給配偶的財產,已非被繼承人死亡時留下的「遺產」,不准本案配偶行使配偶剩餘財產請求權扣除額。
財政部這種在課稅時,將前述土地視為被繼承人遺產課稅,等到配偶要求抵稅時,又說這筆土地不是被繼承人死亡時留下的遺產,如此雙重標準課稅方式,也被憲法法庭判定為違憲。
遺贈稅法在62年制訂時,採用總遺產稅制的課稅方法,部分原因是受當時課稅技術所限,在遺贈稅有平均社會財富的大帽子下,方便稅捐機關課稅,但總遺產稅制的課稅方式,將課稅和繼承人實際繼承的遺產脫鉤,有可能繼續產生繼承人承擔的稅負,高於實際繼承的遺產的不公平的現象。
憲判11特別指出,如今50年過去了,「相關機關宜充分考量社會背景、科技及稽徵技術之改變,通盤檢討修正遺產稅制,使其合乎量能課稅的原則。」
然而,財政部本次提出的遺贈稅法修法草案,仍保留原來總遺產稅制的課稅方式,修法的內容,主要偏重在解決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贈與,被視為遺產課稅時,改以受贈人為課稅對象;以及被繼承人生前兩年內,贈與給配偶的財產,在被課遺產稅時,配偶可行使剩餘財產請求權的扣除額。但是如此局部的枝節式修改,並未符合憲判11要求財政部「通盤檢討修正遺產稅制」的要求。
如現行的總遺產稅制的課稅方式不徹底修改,則遺產稅課稅不公平的情形,可能繼續存在,這並不適當。況且,如今已進入AI時代,現在已沒有什麼事是算不清楚的,遺贈稅法必須大修特修,不應再使用總遺產稅制,而應與個人實際繼承遺產多寡連動,分別對個別繼承人發單課稅,這才符合租稅公平,與遺產稅想達成促進社會財富重分配的社會公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