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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7 1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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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供给制

供给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对部分工作人员实行的免费供给生活必需品的一种分配制度。供给范围包括个人的衣、食(分大、中、小灶)、住、行、学习等必需用品和一些零用津贴,还包括在革命队伍中结婚所生育的子女的生活费、保育费等。
供给制是一种平均分配的形式,带有战时共产主义分配制度的性质,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1950~1954年,约有10%的职工(主要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供给制。1952年对实行供给制的人员统一增加津贴,津贴标准按工作职务确定,从而扩大了分配上的差距。1954年改行供给标准稍高的包干制,即由国家发给一定数量的实物和货币,由领取者自由支配使用。1955年,取消供给制和包干制,全部实行工资制度。
内容简介
1949年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共中央根据当时的经济条件,对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的待遇政策是:
(1) 解放区来的老干部实行供给制待遇;

(2) 新参加工作的青年学生:
A. 没有家庭负担的实行供给制待遇;
B. 有家庭负担的实行工资制待遇;

(3) 在国家机关中留用的旧政府职员:
A. 在1949年9月底以前参加我政府机关工作的按其参加工作时的规定,实行供给制或实行工资待遇的,一般不再变动;
B. 1949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除自愿实行供给制待遇的以外,一律按国家制定的新参加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实行工资制待遇。

                        ★★毛泽东带头降低工资标准
党史博采2016-12-25 · 《党史博采》杂志官方账号
文/李思慎
我国国家工作人员的工资制度,是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供给制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1949年12月中央财政部关于新参加工作人员暂时借支工资标准的规定,就已经显露出这样的改革意图了。当时规定:正副部长每人每月不得超过1500斤小米,司局长级不超过900斤,处长级不超过700斤,科长级不超过500斤,科员及其以下不超过350斤。

★1950年1月20日,政务院第16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中央直属机关新参加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试行规定”。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供给制(或包干制)和薪金制,以小米市斤为计量单位。《规定》把全国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分为25个等级。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最高为一级,每月为3400斤小米,勤杂人员最低为25级,每月120斤小米。高低差为28.3倍。
1950 年 4 月中央级行政人员工资标准 ( 草案)
            职 别                           工资米数 ( 斤)
主席 总理: 3400、 2800 、2200
部 长 级: 2800、 2200、 1800、 1400、 1200
司 局 长 级: 1200、 1000、 900、 840、 780、 720、 660
处 长 级: 840、780、720、 660、 600、 560、 520
科 长 级: 600、 560、 520、 480、 440、 400
科 员 级:360、330、 300、 270、 240、 210
办 事 员 级: 300、 270、 240、 210、 180、 150
勤 杂 人 员: 270、 240、 210、 180、 150、 120
*备注: 工资米数系因此时物价波动 , 故统一以大米斤数为计算标准。资料来源 : 湖北省档案馆藏 , ZN I/ 208/ 95 —97 ; 并见李唯一 : 《中国工资制度》 第 25 —26 页 .

★1950年1月20日,政务院第16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中央直属机关新参加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试行规定”。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供给制和薪金制,以小米市斤为计量单位。《规定》把全国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分为25个等级。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最高为一级,每月为3400斤小米,勤杂人员最低为25级,每月120斤小米。

供给制主要分几部分:
1.伙食,按职务分为大、中、小灶;
2.生活用品,由公家发给,除级别很高的干部外,基本平等;
3.津贴费,极少量。

伙食:当时部队师以上干部为小灶,团营为中灶,连以下为大灶;地方上则较复杂,且各地区有差别,大体是:县以上干部和重伤员为小灶,科、区级干部及轻伤员、产妇等为中灶;一般干部和勤杂人员为大灶。

伙食费分为粮食、副食、燃料三项;大灶一般每人每日供应油0.02斤、盐0.0125斤、肉0.04斤、菜1斤、煤1.25斤或木柴2斤;中灶按大灶的2.5倍计算,小灶按大灶的3.7倍计算。

生活用品:供给制中对生活用品规定很细,各地参照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一九五零年度暂行供给制标准》,依据实际情况施行。如华东一些地区就规定:每年每人单衣2套,棉衣1套,袜子2双,单、棉帽各一顶,棉鞋1双;大衣3年1件;蚊帐5年1顶;毛巾每年2条;肥皂每月1块;每月理发2次,另有牙刷、牙粉等若干。津贴一般工作人员每月约3万元(3元)左右。

津贴费:供给制还实行各种补助,如沿江一些地区当时实行的补助有:元旦、国庆、春节每人增发猪肉1斤为过节费;保健费分4级,甲级每月肉5斤;乙级4斤;丙级3斤;丁级2斤。这些实物均按市价折款连同津贴一起发放。除此还另发生育费、保育费、妇女卫生费、保姆费、学杂费、医疗保健费、丧葬费和老人优待费等。据一位老同志回忆,她当时有三个孩子,即可雇用两个保姆。

★1950年2月24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全国各级人民政府1950年度暂行供给标准草案》,各大区分别对享受供给制的机关工作人员、解放军官兵和部分企业职工的粮食定量标准作出规定。

★1950年7月,财政部制定了《中央直属各机关一九五〇年度暂行供给标准》,规定把实行供给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生活费(包括粮食、菜金、煤炭、细粮补贴,鞋袜、棉被补贴,过节费,轻病号补助等项)及其他津贴,一律折米包干供给。待遇标准分为大、中、小灶三种:大灶待遇每人每月折米130斤;中灶165斤;小灶225斤。其他如服装、技术津贴、保健费、老年优待费、妇婴费(妇女卫生费、生育费、婴儿保育费、托儿费、保姆费、六至十五岁孩子生活费等)以及住房、水电、家具等项照旧供给。即伙食费和津贴单独按大、中、小灶三种标准发给个人自由支配,其他部分仍由公家供给。这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供给制到工资制的过渡。
《中央级直属各机关1950年度暂行供给标准》中,规定了老年优待金待遇:凡是年满50周岁,参加革命工作5年以上不满8年者,不分干部与勤杂人员,每人每月发给8分;8年以上不满12年者发给11分;12年以上者发给14分。(注:每个“工资分”值,一般折合新人民币2角2分—2角8分)。

★1950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全国各级人民政府1950年度暂行供给标准》

★1950年6月21日政务院颁布了《关于各级人民政府供给制工作人员小、中灶伙食标准规定》规定把实行供给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生活费,包括粮食、菜金、煤炭、细粮补贴、鞋袜棉被补贴、过节费、轻病号补助费等,连同其他津贴,一律折成米数,发给个人,包干使用外,还规定:享受大灶标准的,每人每月折米130斤,享受中灶标准的每人每月160斤,享受小灶标准的每人每月225斤。这里,大小灶之差,还不足一倍。其他如技术津贴、保健费、老年优待费、妇婴费(妇女卫生费、生育费、育婴费、托儿费、保姆费、5—15岁孩子生活费等),以及住房、水电、家具等项,均照旧供给。(见上海市档案馆藏,B1/3147/20—21;庄启东等:《新中国工资史稿》,第57页)
至于享受小灶的人员范围明确规定:
1.中央人民政府主席、副主席、委员及中央人民政府各院、委、署及政务院所属各委、部、会、院、署、行正副首长委员以上,和省委级以上的正副秘书长及其他与以上各职同级人员。2.中央人民政府办公厅及政务院所属部、会、院、署、行办公厅正副主任、正副司长及其他同级人员,参加革命工作期满十年以上者。
3.中央人民政府直属各机关司辖处正副处长及其他同级人员参加革命工作期满十二年以上者。
4.大行政区人民政府主席、副主席、正副秘书长、委的正副主任、正副部长、各省正副主席、中央和大行政区直属市正副市长以上及其他与以上同级人员。
5.各省正副厅长、正副专员、各市(等于省的)正副局长及其他同级人员,参加革命工作期满十二年以上者。
6.参加革命机要工作连续期满十五年以上者。
7.参加革命工作期满十五年以上,曾受反革命严重残害,如受严刑及屡次作战负伤等,因而影响健康,现在中央机关科长级,地方机关县长级以上人员。
8.参加革命工作期满十五年以上之妇女干部,曾任中央机关科长级、地方机关县长级工作者。
享受中灶待遇者的范围为:
1.中央人民政府直属各机关正副科长级、地方机关正副县长级,参加革命工作期满八年以上者。
2.参加革命工作期满十二年以上的干部,及期满十五年以上的工作人员并安心工作者。3.会计、审计、医生、司药、护士、机要、报务、文书、印写、档案、演员、研究员、编译、记者等人员,能掌握业务,安心工作,从事该项工作连续期满八年以上者。

★1950年11月13日,政务院通过并下达了《中央人民政府各直属机关新参加工作人员试行工资标准表》,正式将中直机关的公职人员,从国家主席到勤杂人员划分为8等25级,每个职务等级对应4~6个行政级别,这个标准奠定了我国公务员级别管理的基础。按照这个标准,最高的1级级别工资为每月3400斤小米,最低的25级级别工资为每月120斤小米,级别工资相差28倍。

★1952年3月11日 政务院发布《关于全国供给制人员统一增加津贴的通知》,比照等级工资标准,小灶的津贴由原来的32.5个工资分,平均提高到645.3分,提高约19倍;中灶的津贴由原来的22.5分,平均提高到112.3分,提高4倍;大灶的津贴,由原来的17.5分,平均提高到37分,只提高1倍。工作人员执行哪个津贴标准,按其职务评定。“各级人民政府供给制工作人员,从中央人民政府主席至勤杂人员,暂分为十等二十四级,每人每月津贴三百六十万元至四万一千元”,并据此发布了具体的计算标准如下:

1952 年 3 月各级人民政府供给制工作人员统一增加津贴后每人每月开支计算标准 单位 : 元

职 别 、个人生活费(伙 食、服 装) 、津 贴、 合 计

中央政府主席 ,副主席: 222600、41600、3600000、 3864200

中央政府秘书长 222600 416003600000 3864200

政务院总理副总理等
中央政府委员各委主任 222600、 41600 、2400000 、2664200

大行政区政府主席副主席等、政务院各委副主任 ,政务委员 , 222600、 41600 、2000000 、2264200

大行政区政府副主席等、中央政府部长等 222600 、41600 、1760000 、2024200

政务院各委委员 ,副部长 , 222600、 41600 、1440000 、1704200

大行政区政府部长 ,省市政府主席等、省市政府副主席等 222600、 41600 、1280000 、1544200

中央政府各部办公厅主任 , 222600 、41600 、800000、 1064200

大行政区政府副部长等、中央政府各部司局长 , 222600、 41600、 720000 、984200

省市政府厅局长等、中央政府各部副司局长 222600、 41600 、640000、 904200

办公厅副主任、省市政府副厅局长等、专署专员等 222600 、41600 、520000、 784200
大行政区政府各部处长 , 222600、 41600 、440000、 704200

中央政府各司局属处长等、大行政区政府各部副处长 , 222600、 41600、360000、 624200

中央各部司局属副处长 ,专署副专员等
、中央大行政区政府科长 , 163600 、41600 280000 、485200

县市政府县长等、中央大行政区政府二等科员 163600、 41600 、240000、 445200

省政府一等科员 ,县政府副科 长 ,区政府副区长、专署副科长等 163600 41600 200000 405200

中央大行政区一等科员 , 100600、 41600 、156000 、298200

县政府科长 ,区政府区长等、中央大行政区政府二等科员 , 100600 、41600、 126000 、268200

省政府一等科员 ,县政府副科 长 ,区政府副区长、中央大行政区政府三等科员 , 100600 41600 、96000 、238200

省政府二等科员、省政府三等科员 , 100600 41600 、76000 、218200

专署科员等、中央大行政区政府办事员 , 100600、 41600、 66000 、208200

县政府科员 区政府助理员等、省以下政府办事员等 100600 、41600、 56000 、198200

警卫 ,炊事班班长等 100600、 41600 、46000 、188200

勤杂人员 100600 、41600 、41000 、183200

*备注: 表列津贴均以人民币旧币计算 , 1953 年改行新币后旧币 1 万元 = 1 元
资料来源 : 成都市档案馆藏 , 93/ 2/ 29/ 93 .

★1952年7月5日,政务院颁布了各级人民政府供给制工作人员津贴标准及工资制工作人员工资标准,把三月份公布的试行标准加以修改,适当提高了工资制工资标准。从中央主席到勤杂人员划分为29个等级。供给制一级为1706(工资)分,29级为85(工资)分,高低差为25.8倍。
这次基本上统一了全国机关工作人员的待遇标准,初步体现了按劳付酬精神。

1954年6月25日,政务院颁布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包干费标准。使工资制度进一步统一、合理,将供给制(包干制)工作人员的待遇,逐步过渡到工资制,并在生产发展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工作人员的待遇。要求根据“德”、“才”和“资历”的原则评定工作人员的工资级别。最高一级:工资分2400分或包干费1880分;最低29级:工资分90分或包干费89分。高低差为26.6倍、21.1倍。

1955年1月,军队干部改行了工资制【1954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颁发了《中国人民解放军薪金、津贴暂行办法》,从1955年1月起,全军干部由供给制改为薪金制,士兵实行供给制,另发津贴费】。改为工资制以后,工作人员及其家属的一切生活费用均由个人负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制度,共30级(表6),最高560元,最低18元,最高工资加上北京地区物价津贴16%以后,为649.6元,最低20.88元,最高与最低相差31.11倍,是建国以来最大的倍数,也是最高的标准。

1955年8月31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全部实行工资制和改行货币工资制的命令,决定自7月份起将现有的一部分工作人员所实行的包干制待遇一律改为工资制待遇,以统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待遇标准,而利社会主义建设。规定共分为30个等级,最高中央主席为一级,月工资560元,最低勤杂人员为30级,月工资18元。高低差距为31.1倍。

1956年6月16日,国务院发布了工资改革的决定,适当提高了工资水平,决定把全国工资标准分为11类地区。北京为6类地区,中央主席最高为一级(月工资644元),勤杂人员最低为30级(月工资23元),高低差距为28倍。
这次改革,取消了原来采用的工资分制度和物价津贴制度,实行直接用货币规定工资标准的制度,以消除工资分和物价津贴给工资制度带来的不合理现象,并简化了工资计算手续。
这次改革,完成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由战时工资制度、供给制和以实物计算的工资分制、包干制向货币工资制的过渡,实现了地区之间、行业之间原来不平衡的统一,消除了很多矛盾,初步建立了按劳分配原则,促进了社会安定和谐,对于鼓励职工提高业务技术水平,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促进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起了积极作用。
1956年全国工资改革结束后,有些党员干部在工资改革时闹级别,闹待遇,毛泽东对此提出了严厉批评。

毛泽东身体力行率先垂范,多次带头要求降低自己的工资标准。据建国初期在中央主持工资工作的李立三说,我们的工资制度,基本上是学习苏联的办法。苏联政府工作人员的工资,最高与最低的差距达100倍。他们的领导干部除工资以外,每个人还有一个“纸袋子”(即发给工资以外的津贴、奖金等),实际高低差距更大。我们在进行工资改革时,中央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方案,最高标准是1000元,为最低工资(30级,23元)的43倍多。方案报到毛泽东那里,毛泽东说:“你们要1000元,我只要500元。”因此,最后确定:北京地区一级为644元,30级为23元,高低差距为28倍。此工资标准实行半年,毛泽东提出降低高级干部的工资。

1956年12月18日国务院第41次会议通过决定:“为了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作风,使国家机关领导干部以身作则地贯彻勤俭建国的方针,决定将1956年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十级以上干部的工资标准予以降低。各级降低的比例是:1-5级为10%;6-8级为6%;9-10级为3%。降低后的标准:1级由644元降为579.50元;2级由581元降为522.50元;3级由517.50元降为465.50元,以此类推,10级由218.50元降为212元。
这次降低工资两年后
1959年2月7日,中共中央作出降低国家机关三级以上党员干部工资标准的决定:“为了缩短最高工资标准与其他各级工资标准之间的差距,现决定在1957年降低后的国家机关十级以上干部工资标准的基础上,将国家机关一、二、三级的工资标准合并为一级,并且降低为400元(按一类地区计算)。这次降资只降党员干部。非党员干部和企事业、科教、文艺工作者一律不降。其结果是1-3级都降到405元(按一类地区计算)。毛泽东他们都被降到每月405元,为最低工资(23元,6类地区)的17.6倍。

1960年9月26日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发出通知:“为了进一步的缩小高低级工资之间的差距,以利更加密切领导干部与群众的关系,降低十七级以上党员干部的工资。”三级(包括原来的一、二级)降低12%,四级降低10%,五级降低8%,六级降低6%,七级降低4%,八级降低2%,九级至十七级降低1%。这样毛泽东等中央领导每月工资降到356元。

据李立三说,此后,毛泽东又提出还要降低党员领导干部的工资,把他的工资降到300元,由于种种原因没有能够实现。
毛泽东等国家领导人一而再、再而三地采取措施缩小高低之间的差距。广大干部群众看在眼里,记在心里。尽管大家的工资都不高,但是大家都衷心热爱共产党、拥护共产党的领导,上下一条心,同舟共济,艰苦奋斗,没有怨言。整个社会安定和谐,出现了令人十分可喜的局面。(本文作者系李立三同志秘书)

  ★★《解密毛主席工资是如何从行政一级变为三级404.8元的?》
              谈古论今回音壁2020-10-01
1955年7月以前,中共党内干部实行的是按行政级别配发的供给制(包干制),而党外干部则按各自评定的工资领取不同级别的工资,工资制与供给制两种制度同时并存执行。从1955年7月份起,国务院决定将现有的一部分工作人员所实行的包干制待遇一律改为工资制待遇,以统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待遇制度,而在此前的55年1月,军队各级军官已开始实行薪金制,各级军官按自已的军队级别领取不同的薪金。
在中共系统内毛泽东与刘少奇,周恩来,朱德共四人被评定为地方最高级别:国家行政一级。此时党外领导人中宋庆龄,李济深也为行政一级(原行政一级张澜于55年1月逝世)。全国行政一级共6人(中共党内4人,党外2人)。
在行政二级人员十人中,民主人士有4人(黄炎培、郭沫若、沈钧儒、陈叔通,中共人士则共有6人(陈云、董必武、邓小平、林伯渠、彭真、康生)。
行政三级共有30多人,其中中共方面18人。


根据1955年8月公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行政一至三级的工资标准分别为560、500、440元,加上北京地区物价津贴补助为工资的16%,行政一至三级的月工资标准分别为649.6、580、510.4元,而在军队干部中,最高级别为军委主席副主席级,对应地方行政三级,其薪金标准为585元。此时行政一级的工资比行政二级,行政三级分别多出69.6和139.2元,比军队最高级别则高出64.6元,此时行政一至三级之间的工资差距还是很明显的。(图示一列表):
     级别 、地方工资(北京六类区) 、军队薪金
       一        649.6
       二        580
       三        510.4                                  585
       四        440.8                                  520

1956年6月,国务院对1955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进行了一些调整,最高一级的基准工资并未加薪,行政二级则增加了5元为505元,行政三级增加了10元为450元,北京地区的物价津贴补助由原来的16%调整为15%,经调整后的行政一级的工资为644元,比原来减少了5.6元,而行政二级的工资仅比原来增加了1元为581元,行政三级的工资提升为517.5元。军队中最高级别仍为585元,保持不变。
工资调整后的行政一级与行政二,三级之间的差距有所减少。(图表二列表)
          级别 、 北京六类区工资、  军队薪金
            一                644
            二                581
            三                517.5                   585
            四                460                      520

1956年12月18日,国务院发布关于降低国家机关十级以上干部的工资标准的决定,党政军高级干部即行政十级以上全面降薪,各级降低的比例是行政一至五级为10%,…。根据这一规定,行政一级的工资标准由原来的644元降为579.6元,减少工资额为64.4元。行政二级、三级的工资则分别降为522.5与465.5元,军队最高级别军委主席副主席级的薪金则由585元降为520元,大军区级则降为468元。(图示三列表):
       行政级别         地方级别         军队薪金
             一                  579.5
             二                  522.5
             三                  465.5                520
             四                  414                   468

1959年2月7日,中共中央下令降低高级干部的工资,中共中央发布降低国家机关三级以上党员干部工资标准的决定,明令降低最高的行政一至三级党员干部的工资标准,将党内行政一,二,三级工资标准统一降为400元另加地方津贴补助15%。这样调整后党内行政一至三级的干部的工资统一为460元,而军队最高级别军委主席副主席级级则与大军区级合并,由原520元合并大军区级后统一为468元。这次工资改革,党和国家领导人毛主席与刘周朱四人便于党内行政二级三级人员一样执行统一工资标准460元,而党外人士的工资仍维持原工资标准不变,军队最高级别军委主席副主席级则与大军区级统一薪金标准,由原520元降为468元。经过这次工资调改,工资降低后的毛主席党内行政一级工资仅相当于党外干部行政三级工资,尚少6.5元。(详见图示四列表):
        级别、政府机关、 党员工资、 军队薪金
          一,     579.5                             460
          二,     522.5                             460
          三,     465.5            460          468
          四,     414                414          468

1960年10月,中共中央下令行政十七级以上党员干部降低工资标准,行政一至三级再降12%,四级降10%…,同时取消地方津贴补助,而党外人士工资仍维持不动。毛主席与刘周朱四位行政一级的工资则与行政二,三级人员一同由原来的460元统一降为404.8元,军队最高级别则由军委主席副主席级改称为元帅级,薪金标准则由原468元降为457.6元,大军区级则降低为421.2元。经过这次降低工资,党内毛主席行政一级工资仅相当于党外干部行政四级工资,尚少10元左右。(详见图示五列表)
     级别 、政府机关、 党员工资、 军 队薪金
       一,      579.5         404.8
       二,      522.5         404.8
       三,      465.5         404.8          457.6
       四,      414             372.6          421.2

1965年6月1日,军衔制取消,同时军队级别改定为国家机关行政干部级别,俗称"减薪定级"。军队元帅级改套国家行政二级至三级,工资执行相同的国家行政三级工资标准。在军队减薪定级后,元帅级的工资标准执行国家行政三级工资404.8元,此时党内地方与军队最高工资则统一为404.8元,毛主席行政一级与行政二,三级人员则于军队九位元帅统一执示404.8元工资,而党外干部则仍保持57年1月的工资不变。(详见 图示六列表)
       级别     政府机关     党员工资    军队薪金                                                                                                                                  一,                            579.5        404.8
        二,                            522.5        404.8
        三,        465.5          404.8        404.8
        四,        414             372.6        372.6.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全部实行工资制和改行货币工资制的命令》(1955年8月31日):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供给(包干)制待遇办法,在过去革命战争时期,曾经起过重大的作用;但在今天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它已不符合“按劳取酬”和“同工同酬”的原则。因此,国务院决定自一九五五年七月份起,将现有的一部分工作人员所实行的包干制待遇一律改为工资制待遇,以统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待遇制度,而利社会主义建设。

(一)改行工资制待遇后,工作人员个人及其家属的一切生活费用,均由个人负担。因此,自一九五五年七月份起,废除现行的包干费、老年优待费、家属招待费、病员伙食补贴、回家旅费、妇女卫生费、生育费、保育费、保姆费、儿童医药费、公费生待遇、一供一薪工作人员的子女教养补助费以及行政经费开支标准中有关工作人员子女入学学杂费、宿费等项规定。

(二)改行工资制待遇后,工作人员在用公家房屋和使用公家家具、水电者,一律缴租、纳费,为此,制定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住用公家宿舍收租暂行办法,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宿舍使用公家家具收租暂行办法,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宿舍水电收费暂行办法,中央国家机关托儿所收费暂行办法和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宿舍取暖补助暂行办法,一并发布。同时,责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参照上述办法并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分别制定同样办法,在该各辖区发布施行,并报本院备案。

(三)全部实行工资制后,工作人员中因多子女而在生活上发生困难者,仍暂按原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福利费掌管使用办法的规定予以补助。

二、由于全国物价已经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生活水平已逐步提高,工资分所含五种实物(粮、布、油、盐、煤)已不能完全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生活的实际需要,同时工资分的本身也还存在着其他缺点,因此,决定自一九五五年七月份起,在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先行废除工资分计算办法,改行货币工资制。根据这一改变,现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表都修定为货币工资标准表*(各事业单位的工资标准,责成各主管部门分别修定发布);同时,为解决各地区之间所存在的物价差额,制定物价津贴表一并发布。其中,西藏地方的物价津贴另以命令规定。此后,物价津贴表非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不得自行变动。
为了保证某些特殊地区工作人员和一般地区工作人员大致相同的生活水平,另发布关于某些特殊地区工作人员实行实物供应的决定。

三、为了符合“同工同酬”的原则,部分工作人员的保留工资,自一九五五年十一月份起一律取消。取消保留工资后,生活上确有困难者,可用机关福利费予以补助。
军队转业人员,仍按过去有关规定办理。

四、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可参照本命令及附件、附表执行。

五、本命令发布后,原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54)政财字第56号命令、本院(55)国人常字第8号通知和本院关于西藏地方工作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决定有关的规定与本命令有抵触者,均按本命令规定执行。
注*所附工资标准表,以及各事业单位的工资标准略。


★国务院关于工资改革的决定(1956年6月16日)
一九五六年六月十六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七月四日发布实行

一、几年来,政府根据在发展生产、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基础上逐步改善职工生活的方针,相当地提高了职工的工资水平;同时,按地区和部门进行过一次或者几次的工资改革,初步地建立了按劳取酬的工资制度。这对于鼓励职工提高业务技术水平,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促进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起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工资的提高在年度之间存在着不平衡现象,一九五三年以前提高较快,一九五四年和一九五五年则由于工业、基本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的工资标准没有调整,取消了一些不合理的奖励、津贴制度后,合理的奖励、津贴制度没有及时建立,对职工的升级控制过紧,以及某些企业和工程单位有停工窝工现象,因而上述这些部门职工的平均工资提高的速度较慢,同劳动生产率提高的速度不相适应,加之副食品的价格有些上涨,以致一部分职工的实际工资还有降低,这是政府工资工作的一个严重的缺点。在以往的工资改革中,对于旧的工资制度遗留下来的不合理的因素还没有完全克服,并且随着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和变化,又产生了一些新的问题,以致在目前工资制度中还有不少不符合按劳取酬原则和不符合生产发展需要的现象,特别是平均主义现象还相当严重。这种情况必须努力克服。目前全国职工建设社会主义的热潮正在不断地高涨,为了更好地鼓励职工提高业务技术水平,巩固和提高职工的劳动热情,进一步开展先进生产者运动,提高劳动生产率,提前完成和超额完成国家的第一个五年计划的伟大任务,国务院现在决定适当地提高工资水平,并且在这个条件下,根据按劳取酬的原则,对企业(包括国营企业、供销合作社企业、全行业公私合营前的公私合营企业)、事业和国家机关的工资制度,进行进一步改革。凡是这次进行工资改革的企业、事业和国家机关一律从一九五六年四月一日起实行新的工资标准。
二、根据国家工业和农业的发展情况和当前的政治经济任务,根据职工工资的提高必须与劳动生产率的提高相适应和劳动生产率提高的速度又必须超过工资提高的速度的原则,确定一九五六年企业、事业和国家机关职工的平均工资提高百分之十四点五(如包括一九五六年新增人员在内,则为百分之十三左右)。根据按劳取酬的原则和国家工业化的政策以及现在的工资情况,在这次工资改革中,对于重工业部门、重点建设地区、高级技术工人和高级科学、技术人员的工资,应该有较多的提高;对于现行工资待遇比较低的小学教职员、供销合作社工作人员和乡干部的工资,也应该有较多的提高;同时,对现行工资水平较高的沿海城市和其他地区某些单位的工资,一般地也应该稍有提高。
三、在这次工资改革中,应该采取和实行如下措施:
1.取消工资分制度和物价津贴制度,实行直接用货币规定工资标准的制度,以消除工资分和物价津贴给工资制度带来的不合理现象,并且简化工资计算手续,便于企业推行经济核算制度。根据各地区发展生产的需要,物价生活水平和现实工资状况,规定不同的货币工资标准。对于物
价高的地区为了避免出现过高的工资标准,可以采取在工资标准以外另加生活费补贴的办法。生活费补贴应该随着物价的调整而调整。
2.改进工人的工资等级制度,使熟练劳动和不熟练劳动,繁重劳动和轻易劳动,在工资标准上有比较明显的差别。适当的扩大高等级工人和低等级工人之间工资标准的差额;做到高温工作工人的工资标准高于常温工作工人的工资标准,井下工作工人的工资标准高于井上工作工人的工
资标准,计件工资标准高于计时工资标准,以克服工资待遇上的平均主义现象。*同时,为了使工人的工资等级制度更加合理,各产业部门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和修订工人的技术等级标准,严格地按照技术等级标准进行考工升级,使升级成为一种正常的制度。注:*一九五六年工资改革中所发布的各类工人、职员、技术人员的工资标准略。
3.改进企业职员和技术人员的工资制度。企业职员和技术人员的工资标准,应该根据他们所担任的职务进行统一规定。每个职务的工资可以分为若干等级,高一级职务和低一级职务的工资等级线,可以交叉。对于技术人员,除了按照他们所担任的职务评定工资以外,对其中技术水平较高的,应该加发技术津贴;对企业有重要贡献的高级技术人员,应该加发特定津贴,务使他们的工资收入有较多地增加。有些高级技术人员的现行工资标准高于新定职务工资标准的,可以给他们单独规定工资,使他们的工资仍然有所增加。对于某些地区和某些产业的工程技术人员,如果目前按职务统一规定工资标准确有困难的时候,可以单独规定技术人员的工资标准,但是必须注意与实行职务工资的同类技术人员之间的工资水平适当平衡,不能差别过大。对于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中有重要贡献的高级科学技术人员及其他高级知识分子,除了按照他们的工资标准发给工资以外,也应该加发特定津贴。
4.推广和改进计件工资制。各产业都应该制定切实可行的推广计件工资制的计划和统一的计件工资规程,凡是能够计件的工作,应该在一九五七年全部或大部实行计件工资制。同时,必须建立并且健全定期(一般为一年)审查和修改定额的制度,保证定额具有技术根据和比较先进的水平。实行计件工资标准的时候,应该由低到高,逐渐增加,并且必须同时修改落后的定额。
5.改进企业奖励工资制度。各主管部门应该根据生产的需要制定统一的奖励办法,积极建立和改进新产品试制、节约原材料、节约燃料或者电力、提高产品质量以及超额完成任务等奖励制度。
6.改进津贴制度。审查现有的各种津贴办法,克服目前津贴方面存在的混乱现象,建立和健全生产上必需的津贴制度。各部门、各地区应该按照他们主管的业务范围在一九五六年内分别提出改进津贴制度的方案,报告国务院批准实行。
四、地方国营企业的工人和职员的工资标准和工资制度,应该根据企业的规模、设备、技术水平和现在的工资情况等条件,参照中央国营企业的工人和职员的工资标准和工资制度制定。上述条件与当地同类性质的中央国营企业大致相同的,可以采用中央国营企业的工人和职员的工资标
准;条件差于同类性质的中央国营企业的,其工资标准应该低于中央国营企业。
对于装卸工人和企业勤杂人员的工资改革方案,由各主管部门提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统一平衡后实行。
在全行业公私合营以前实行了公私合营的企业,一般的应该与国营企业同时进行工资改革,使它们的工资标准和工资制度与同一地区性质相同、规模相近的国营企业大致相同;现行工资标准高于当地同类性质国营企业的,一律不予降低。在全行业公私合营以后实行公私合营的企业和由
私营直接转为国营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由中央主管部门在今年下半年召开会议,研究和提出调整和改革方案,报告国务院批准实行。
五、为了保证这次提高工资后职工的实际收入确实得到应有的增加,生活确实得到应有的改善,在工资改革的同时,还必须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商业部门及城市和工矿区的人民委员会,应该切实做好城市和工矿区的消费品特别是副食品的生产和供应工作,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也应该重视这个工作,某些偏僻地区的工矿企业应该在可能条件下增设生活供应机构;
2.各企业应该积极改善劳动组织,力求减少生产中的停工和基本建设工程中的窝工现象;
3.合理地使用企业奖励基金、医药费、职工福利费和劳动保险基金,使这些费用对于改善职工生活发挥更大的作用。
各产业、各地区必须力求完成和超额完成提高劳动生产率计划、降低成本计划和上缴利润计划,以保证国家积累的不断增加,为扩大再生产、增强国家的经济力量和进一步改善职工生活创造更加可靠的物质基础。
六、工资问题是关联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广大工人职员的物质福利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国务院各部门、各级人民委员会都应该特别予以重视,加强对工资工作的经常领导,健全工资工作机构。当前首要的任务是大力做好这次工资改革工作,达到进一步发挥工资的物质鼓励作用,促
进国民经济的不断高涨和逐步改善职工生活的目的。
1956年7月4日

1956年6月16日,国务院通过了《关于工资改革的决定》,将政府工作人员的工资分为30级。同时为反映出各地生活成本差异,全国被分为11个工资区,第11类区工作人员工资比第1类区同级别人员工资高出30%。然而由于当时主流观念对于物质报酬持否定态度,此后的工资管理并没有完全按照上述“决定”进行,原定于1957年的工资升级也没有如期举行。

职务与级别并不存在绝对的对应关系,职务决定权责和任务,级别才决定地位和报酬。
1956年:广东标准比全国统一标准高28%
公职人员的级别待遇标准,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历经多次调整,最终在1956年予以确定。1956年6月16日,国务院通过了《关于工资改革的决定》,将政府工作人员的工资分为30级。级别确定的依据一个是职务,一个是资历。职务是现成的,比较好办。资历就相对复杂,最后经过多方讨论,以参加革命时间来决定资历。
在这次定级中,职务与级别并不存在绝对的对应关系。同是局长或县长,其行政级别和工资待遇往往存在不小差别,工作调动,级随人走。职务决定权责和任务,级别才决定地位和报酬,因此出现了很多官大职小、职大官小或有官无职的现象。如作家孙犁,行政9级,职务只是天津日报的副刊编辑。
与此同时,为反映出各地生活成本差异,全国被分为11个工资区,如浙江属于二类地区、北京属于六类地区、上海属于八类地区、广东属于十类地区、青海属于十一类地区。规定以一类地区为基准,每高一类,工资标准增加3%,如广东的公职人员标准就在全国统一标准上上涨28%。


建国后各个时期工资标准变迁

2018-07-27 18:18建国之初,供给制与工资制并存。刚进城的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一般享受供给制,而旧有人员,包括工人、店员、技术人员、教师、职员等,则享受工资制,全国工资等级没有统一体系,并行的工资标准多达数百种。

建国之初的供给制

供给制是革命战争年代形成的一种分配制度,建国后延用至1952年。

1950年1月20日,政务院第16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中央直属机关新参加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试行规定”。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供给制和薪金制,以小米市斤为计量单位。《规定》把全国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分为25个等级。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最高为一级,每月为3400斤小米,勤杂人员最低为25级,每月120斤小米。

中灶待遇证中灶待遇证

供给制主要分几部分:

1.伙食,按职务分为大、中、小灶;

2.生活用品,由公家发给,除级别很高的干部外,基本平等;

3.津贴费,极少量。

伙食:当时部队师以上干部为小灶,团营为中灶,连以下为大灶;地方上则较复杂,且各地区有差别,大体是:县以上干部和重伤员为小灶,科、区级干部及轻伤员、产妇等为中灶;一般干部和勤杂人员为大灶。

伙食费分为粮食、副食、燃料三项;大灶一般每人每日供应油0.02斤、盐0.0125斤、肉0.04斤、菜1斤、煤1.25斤或木柴2斤;中灶按大灶的2.5倍计算,小灶按大灶的3.7倍计算。

生活用品:供给制中对生活用品规定很细,各地参照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一九五零年度暂行供给制标准》,依据实际情况施行。如华东一些地区就规定:每年每人单衣2套,棉衣1套,袜子2双,单、棉帽各一顶,棉鞋1双;大衣3年1件;蚊帐5年1顶;毛巾每年2条;肥皂每月1块;每月理发2次,另有牙刷、牙粉等若干。津贴一般工作人员每月约3万元(3元)左右。

津贴费:供给制还实行各种补助,如沿江一些地区当时实行的补助有:元旦、国庆、春节每人增发猪肉1斤为过节费;保健费分4级,甲级每月肉5斤;乙级4斤;丙级3斤;丁级2斤。这些实物均按市价折款连同津贴一起发放。除此还另发生育费、保育费、妇女卫生费、保姆费、学杂费、医疗保健费、丧葬费和老人优待费等。据一位老同志回忆,她当时有三个孩子,即可雇用两个保姆。

一些老同志,当时大部分部队和老区的干部习惯于供给制生活方式,有一时期在一些老区,规定干部可以自由选择享受供给制或工资制,不少人迟迟不愿选择工资制,认为“生活上的事还是组织上管好,自己操心很麻烦”。一些刚参加革命工作的青年人也以能享受供给制为荣。但也有一些特殊情况,如国民党第七兵团司令裴昌会起义后,到川北行署工作,享受供给制,对国民党高级将领来说,这种生活水平很难适应,为此,时任一野政治部主任的胡耀邦建议,将其由供给制改为工资制。

供给证供给证

一九五零年度暂行供给标准 (2016-11-14 23:42:13)转载▼

   1950年9月,为了统一全国财政开支,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发了《全国各级人民政府一九五零年度暂行供给标准》,对菜金及燃料、食粮、服装费、津贴费、过节费、保健费、老年优待金、妇婴费、医药费和埋葬费等个人生活的供给标准作了规定。

    一、菜金及燃料每人每日供给标准:

    大灶:油3钱、盐5钱、肉4钱、粗菜1斤,原煤1斤4两或木柴2斤(以16两为1斤计算,下同)。

   中灶(轻病伤员同):菜金按大灶2.5倍计算,原煤1斤14两或木柴3斤。

   小灶(重病伤员同):菜金按大灶3.7倍计算,原煤2.5斤或木柴4斤。

   二、食粮每人每日供给标准:

   食粮定量:每人每日米1.5斤(小米、大米、高粱米同)。

   细粮调剂:在吃小米、高粱米或杂粮地区,可以调剂食用细粮。

   细粮调剂比例:大灶10-20 % ;中灶及轻病号50 % ;小灶及重病号80-100 %。

   在细粮缺乏地区,不能依照上列规定调剂者,当地县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供给;在粗粮缺乏、细粮较多的地区,经中央或大行政区批准后,得适当提高细粮比例。细粮折合率,小米1斤折大米1斤,折小麦1.5斤,其他杂粮折合米数,按各大行政区规定办理。

   三、服装费每人每年供给标准:

   单衣1套,白布34方尺,染色工资等折米10-25斤。

   单帽1顶,白布3方尺,染色工资等折米2-3斤。

   衬衣1套,白布23方尺,染色工资等折米5-15斤。

   棉衣2/3套,每套白布67方尺,棉花2-3斤,染色工资等折米12-30斤。

   棉帽1顶,白布3方尺,棉花2两,染色工资等折米2-4斤。

   棉被1/4床,每床白布60方尺,棉花2-4斤,染色工资等折米3-5斤。

   夹鞋3双,每双白布16方尺,染色工资等折米每双3-8斤。

   棉鞋1双,白布20方尺,染色工资等折米5-10斤。

   袜子2双,每双白布7方尺,染色工资等折米3-5斤。

   草帽1顶,折米5-9斤。

   棉大衣1/3件,每件白布60方尺,棉花3斤,染色工资等折米18-30斤。

   蚊帐1/5顶,每顶纱布60方尺,白洋布22方尺半,染色工资等折米7-25斤。

   其中有些项目因地区不同,发放的数量不尽相同,如东北、西北等地区,每人每年可按1/3 件补充棉大衣,这些地区需要发皮大衣的,不再发棉大衣。华东、中南、西南过去有发蚊帐的规定的,每人每年按1/5顶补充,已有的不发,没有的尽量先发。

   四、津贴费:

   普通津贴(零用费):每人每月发给猪肉1斤、肥皂2/3条、牙刷1/6把、牙粉2/3包、毛巾1/6 条、理发费以2斤小米计算;纸烟,专员级以上干部15包、县长级干部10包、区长级以下干部5包;勤杂人员叶烟8两(纸烟以20支为一包,毛巾、肥皂、牙刷、牙粉、叶烟均以当地中等质量为标准)。

   技术津贴:每人每月发给肉甲等5斤、乙等4斤、丙等3斤、丁等2斤(领取技术津贴的普通津贴照发)。技术人员包括:汽车司机、修理工人、汽车修理员、印刷工人、医生、医助、护士长、司药、电务员(电话员、报务员)、机要及其他农林、水利、畜牧等技术人员。对有特殊技术者,其津贴最高可发给肉15斤。

   特别津贴:部长级、省主席、直辖市市长级以上人员,每人每月特别津贴费米100斤。

   五、过节费:

   新年、春节、国庆节每人发给肉1斤。

   六、保健费:

   每月甲等肉5斤、乙等肉4斤、丙等肉3斤、丁等肉2斤。

   七、老年优待金:

   不分干部、勤杂人员,凡年在45岁以上,参加革命工作满5年以上者,每人每月发给肉1斤;工作满8年以上者,每人每月发给肉2斤;工作满12年以上者,每人每月发给肉3斤。

   八、妇婴费:

   妇女干部卫生费、妇女干部生育费(分大产、小产、流产三种),根据所需物资,分项规定了标准(标准略)。

   婴儿保育费(包括婴儿医药卫生零用等全部费用):1至12月的婴儿,每人每月发米110斤;25至48个月的婴儿,每人每月发米120斤;49至72个月的婴儿,每人每月发米130斤;72个月以上的,按勤杂人员待遇(入公费学校者,按公费生标准由学校供给)。

   九、保姆费:

   一个婴儿每月发米130斤;两个婴儿每月170斤;两个婴儿以上每多一个增发米40斤。

   十、医药费:每人每月米8斤,以5斤发给各机关,3斤归各级财政部门掌握,作为休养干部及特殊伤病员的医药费用。

   十一、埋葬费:在职死亡者,发中等棺木一口,普通寿衣一套,实报实销。

   对个人生活部分的供给发放办法,是包干还是直接供给,由大行政区或直属省(市)人民政府自行制定具体实施办法。1950年开始,随着国家的财政状况变化,供给办法不断修改,供给项目逐步合并、简化,供给标准不断调整、提高。在供给办法上,把个人生活部分按各项单列分别规定标准,直接发给实物或以小米等为计算单位折款发给的办法,改为合并一些项目折合成“米”数或“供给分”数包干发给的办法。

1952年的“工资分”:实物结算

随着新中国政治经济秩序的调整和梳理,分配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

1952年7月1日,政务院发出《关于颁发各级人民政府供给制人员津贴标准及工资制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通知》,走出工资改革的第一步。它把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自上而下分为29级,工资随级别而定,不以当时尚不稳定的货币为结算单位,而以实物为基础进行折算,称为“折实单位”,又称“工资分”,也即老同志常说的“工分”。

1952年事业人员工资证1952年事业人员工资证

工资分由伙食分、服装分、津贴分三部分构成,按粮、布、油、盐、煤5种实物的数量进行折合。

工资分首先在天津施行,工资分的折实牌价由人民银行每天挂牌公布。天津的每个折实单位为“一斤面粉、一斤玉米面、一尺布”前5天的平均价格。后来这一做法推及京沪宁汉苏杭等地,实物内容根据地区不同,有了变化。如上海一个工资分为1斤标准米、1斤标准面、1尺龙头细布、1斤煤,比天津略高。当时的每个分值约为6500元(6角5分)。比较通行的折算量为一个工资分约含:2.8斤粮食、0.05斤植物油,0.2尺白布、2斤煤、0.02斤食盐。

1952年临时工分票1952年临时工分票

29个行政级别及其享受的工资分,基本依据当时的行政职务进行评定,如地方政府,大致为正副县级14~17级,227~145分;正副科级17~22级,145~110分;科员、助理员22~26级,110~92分;勤杂人员28~29级,88~85分。当然因地域不同,各地水平也不尽相同。

1955年的第二套人民币1955年的第二套人民币

1955年的货币工资制:30个行政级和11类工资区

时至1955年,国内经济形势继续向好,由于物价基本稳定,生活水平逐步提高,工资分所含5种实物已不能完全包括生活的实际需要,因此,国家决定自1955年7月份起,先行在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废除工资分,改行货币工资制。从而拉开全国工资改革的序幕。

1955年8月31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全部实行工资制和改行货币工资制的命令》,供给制被彻底废除,结束了分配制度的双规制。新的工资制度,将全国划分为11类地区,事业单位工资等级,划分为30个级别,最高工资560-728元(1-11类),最低工资20-26元(1-11类),如表134.1所示;企业单位工资等级,划分为8个级别,最高104元,最低28元,徒工14元。

1955年8月31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全部实行工资制和改行货币工资制的命令》,供给制被彻底废除,结束了分配制度的双规制。新的工资制度,将全国划分为11类地区,事业单位工资等级,划分为30个级别,最高工资560-728元(1-11类),最低工资20-26元(1-11类),如表134.1所示;企业单位工资等级,划分为8个级别,最高104元,最低28元,徒工14元。

这次工改,建立了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几大类分配制度,其中党政机关实行职务等级工资制,把干部分为30个行政级;企业工人分为8个(个别工种为7个)技术等级,专业人员,如工程技术人员、教师、医务工作者、文艺工作者也都相应有了自己的等级系列。且各系列之间可以互相换算,如文艺1级相当于行政8级;高教8级相当于行政17级等。

与此同时,依据各地的自然条件、物价和生活费用水平、交通以及工资状况,并适当照顾重点发展地区和生活条件艰苦地区,将全国分为11类工资区。工资区类别越高,工资标准越高。规定以1类地区为基准,每高1类,工资标准增加3%,如北京属6类地区、上海属8类地区、西宁属11类地区。

6类地区行政8~30级工资表

6类地区高教1~13级工资表

6类地区军队行政10~23级工资表

6类地区工人1~8级工资表

定级标准采用一职数级、等级线上下交叉的做法,依据职务,参考德才和资历进行评定。大致为正部3~5级;副部5~8级;正局8~10级;副局9~12级,等等。定多少级拿多少工资。最高工资与最低工资之间的比例,约为21:1,全员工资水平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当时机构设置还没有后来那样严格明确,有些单位,因其特殊性,配备干部级别很高,如中国人民大学校长吴玉章,按级别至少应为正部级,该校10级、11级的中层干部也为数不少。再如一位老同志,行政10级,是当时中宣部科学处副处长(处长于光远),而文艺处处长丁玲是7级。

这次工改后,国家工作人员及其家属的一切生活费用,均改由个人负担,同时,工作人员住用公家房屋和使用公家家具、水电,一律缴租、纳费。关于这些费用的数额,一位专门管理此类事务的老同志说,他印象中只有几角或几分钱。

与此同时,对国家工作人员中因多子女生活困难者,留了一个供给制的“尾巴”:仍用政府福利费予以补助。

1956年房租,3.5元/月

1956年旅馆住宿费 1.2元/宿

级别比职务重要

在这次定级中,旧吏制中的“品位分类”色彩仍很浓重,注重的是级别而非职务,同是局长或县长,其行政级别和工资待遇往往存在不小差别,工作调动,级随人走。职务只决定权责和任务,级别才决定地位和报酬,因此出现很多官大职小、职大官小或有官无职的现象。如当时中央局不少11、12级干部,职务只是干事。军队各总部机关和军事院校中,10级、11级、12级的干事、参谋、助理和教员也很常见。如作家孙犁,行政9级,职务只是天津日报的副刊编辑。而当时以行政13级划线,13级以上享受高级干部待遇,则是典型的“品位分类”。

定级过后,由于物质生活水平的大幅提高,绝大多数干部心情舒畅地投入工作,但也有个别干部因各种原因导致低评而出现思想问题。针对这些因评级而出现的思想问题,毛泽东曾在1957年3月18日的济南党员干部会议上批评有人“男儿有泪不轻弹,只因未到评级时”,严厉指出“就是评得不对,你也要吞下去,眼泪不要往外流,要往里流。”当然也有相反的例子,如部队授衔时,许光达拟授大将,许上书中央请求低授,中央未允,许便在评级时再要求低评,最后十大将有9位评为4级,独许光达评为5级。此举深得毛泽东赞赏,曾多次表扬。

这次评级,担任重要职务的党外人士受到一视同仁的待遇,甚至被高评。最典型的例子是宋庆龄被评为行政1级,工资为579.5元,而毛刘周朱等领袖则评为行政2级,工资404.8元。正部级均在3、4级上下,副部级可评到5级。著名侨领陈家庚即被评为3级。

广大党外人士对共产党的胸怀普遍赞赏,并欣然领受,特别一些本身曾是民族实业家的部长省长,并不看重“俸禄”,而是看重国家给的“品位”。当时的知识界文化界,也都愿意“收名定价”于此次定级,如梅兰芳,被评为文艺1级,甘愿只拿336元。关肃霜评级时,自请评为文艺2级,工资从800元直降到280元。像冰心、张天翼、周立波、艾青等一批作家,都被评为文艺1级。

大学教授在此之前其实都有级别,但同样重视此次评级。陈寅恪、梁思成、陈岱孙、翦伯赞、冯友兰、王力、季羡林、林徽因、郭绍虞、钟敬文等被评为1级。全国当时共评出1级教授56名,评审极为严格。季羡林曾解释当时工资的含义,他是1级教授,每月工资345元,加上中科院学部委员的津贴100元,共445元。而吃一次莫斯科餐厅,约为1.5~2元,汤菜俱全,有黄油面包,还有一杯啤酒。

当时还有一个特殊规定,即党员比非党员同级要少拿一定比例的工资,这在知识界十分突出,这个比例是,工资200元以上者少拿2%;100~200元者,少拿1%。如6类地区2级教授工资为287.5元,党员教授则拿281.7元;高教8级的讲师为106元,党员则拿104.9元。一位党员老教授说:“当年那是很光荣的事”。

工资关系转移介绍信工资关系转移介绍信

几点说明

需要说明的是军队干部比地方同级别干部的工资高拿一级,这充分体现了“血比汗值钱”的原则。如十七级地方工资97元,部队是114元。

此干部级别自55年制定后,在61~64年间,对个别定级时偏低的干部作过一次调整(长一级),以后一直未变。

中国在1960年之后连续遭遇了三年自然灾难,民众生活困难,出现了饥荒。1960年9月26日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发出通知,削减行政级别三级以下的工资:三级降12%,四级降10%,五级降8%,六级降6%,七级降4%,八级降2%,九至十七级降1%。当时城市居民每人每月的平均生活费仅为八九元,三四十元的月工资能养活一个五口之家。

13级以上是为高干,到文革后期以后由于生老病死等原因高干人数减少,14级也被列为高干。干部级别在当时生活中被经常运用,中央文件传达到县团级,不只指县团职以上干部,而是17级以上干部都要去听。

1956年第一次工资改革:按级别定工资

1956年6月16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32次会议通过《关于工资改革的决定》。这是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一次改革,它奠定了此后长达30年之久的劳动工资制度的基础,同时对新中国“吏制”产生了深刻影响,从此“级别”成为中国除农民以外各类社会人群政治经济生活排序的重要标准。这种按级别定工资的薪酬体系,一直延续到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末。

国务院1956年制定的24级干部工资标准

干部级别 月工资 职务

一级 594元 国家主要领导人

二级 536元 国家主要领导人

三级 478元 国家主要领导人及军队十大元帅

四级 425元 军队十大将和国家副职

五级 382元 大军区、省、部、司职务

六级 355元 大军区、省、部、司职务

七级 310元 大军区、省、部、司副职

八级 277元 正军级、副军级、正厅级、正地市级

九级 252元 正军级、副军级、正厅级、正地市级

十级 217元 正军级、副军级、正厅级、正地市级

十一级 200元 正师级、副师级、副厅级、副地市级、正处、正县级

十二级 177元 正师级、副师级、副厅级、副地市级、正处、正县级

十三级 159元 正师级、副师级、副厅级、副地市级、正处、正县级

十四级 141元 正团级、副团级、副处级、副县级

十五级 127元 正团级、副团级、副处级、副县级

十六级 113元 正团级、副团级、副处级、副县级

十七级 101元 正营级、副营级、正科级

十八级 89元 正营级、副营级、正科级

十九级 80元 正连级、副连级、副科级

二十级 72元 正连级、副连级、副科级

二十一级 63元 正排级、科员

二十二级 57元 正排级、科员

二十三级 50元 副排级、办事员

二十四级 45元 副排级、办事员

企业实行的是八级工资制:学徒工 14元;1级 28元;2级 35元;3级 42元;4级 51元;5级 63元;6级 76元;7级 89元;8级 104元。退休金标准,企业工人为本人工资标准的35—70%,比行政事业单位在比例上少10%-15%。

工资标准三十年没变

1956年的工资制度,在以后的年代,虽有小幅更改,但基本沿用至1985年,可说是三十年一贯制。

整个60年代到80年代,物价水平变化不大。当时的物价水平大概是:60年代,1斤大米0.13元,1斤猪肉0.64元,大白菜1斤2分钱,正宗茅台酒8.5元一瓶。70年代,大米0.15-0.20元/斤,猪肉为0.70-1元/斤。1978年,上海理一次发要0.25-0.3元,洗一次澡要0.1-0.2元。80年代初,一斤番茄2分钱,一个鸡蛋5分钱,一斤土豆2分年,一瓶普通的白酒也就几毛钱。

1971年旅馆住宿费

70年代住宿费70年代住宿费

1972上海某招待所住宿费 1.5元/天

1985年第二次工资改革:结构工资制

1985年,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公布了《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这项被称为“结构工资制”的改革调整了1956年工资制度中不区分具体项目的做法,规定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由四部分组成。有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奖励工资。本次工改1985年7月开始实行。从1986年10月至1991年10月,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务工资制,专业技术人员兑现职称工资。

1993年第三次工资改革:职级工资制

1993年的《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明确提出,新工资制度要防止高定级别、高套职务工资等不良现象。

机关工作人员实行职级工资制。分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个部分;职务工资从主席、总理到办事员共分12个职务层次,每一职务层次设若干工资档次,最少为三档,最多为八档;级别工资共分为十五级;基础工资均相同。

专业技术实行职务等级工资制。津贴是工资构成中主要的部分,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工作数量和质量挂钩。

与此同时,不再划分工资区,而是引入了地区津贴。地区津贴包括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地区附加津贴。前者主要体现各地自然地理环境等差异;后者用于补偿机关工作人员在不同地区生活成本,地方政府可根据自有财力发放此类津贴。

2006第四次工资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

2006年6月14日,《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出台。文件在“改革的原则”部分强调,要有效调控地区工资差距,逐步将地区工资差距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这次改革除了要求完善津补贴发放制度外,也对基本工资结构做了调整: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不再保留,级别工资权重有所加大。根据2006年1月起施行的公务员法,分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

第五次工资改革:

根据2013年2月国务院转发的《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工作任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正在研究制定公务员薪酬体系改革方案。此次改革的重点是提高基层公务员待遇,有两个主要任务:一是规范公务员地区附加津贴制度;二是完善职务和职级并行的薪酬制度。新一轮公务员薪酬改革将延续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导向,更加注重公平正义,而且注重从制度设计上来找出路。

改革开放以后历年全国职工平均工资的变化

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务院开始了一轮轮的工资改革,工资不再是根据级别一成不变,工资结构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平均主义被打破,各行业工资和收入格局发生了新变化。

从表中可以看到,1980年全国职工的年均工资是762元,2015年的平均工资是61240元,三十几年间,工资的涨幅达到了80.37倍。与此同时,许多“金饭碗”掉价成了“土饭碗”,也有不少曾经的“土饭碗”逆袭成了“香饽饽”。

建国初分配方式嬗变

2020-11-24 09:45 写作人手记

供给制的形成

中共的供给制是在战争条件下形成的。供给制的最初建立,首先就是以保证部队的战斗力为首要目的,后方党政干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的生活需要都在其次。在井冈山根据地初创期,从军长到伙夫,除粮食外,每人每天一律只有5分钱的油盐菜柴钱,党政工作人员也和部队一起吃大锅饭。到江西中央根据地时期,前线和后方分开,后方的供给标准明显比前线部队要低。如当时就一度规定:红军战士每天吃三钱盐、四钱油,后方机关工作人员每天每人只能吃一钱盐、二钱油;红军士兵的伙食标准每天1毛钱,而后方省一级干部的伙食标准每人每天只有5分钱。1934年国民党第五次“围剿”前夕,中共中央军委还规定过,前方部队指战员每人每天口粮1.6斤(当时的1斤等于16两),菜金6分;后方工作人员每人每天口粮1.4斤,菜金5分。即使在抗战之初的延安地区,因为经济拮据,在待遇方面的差距也一度只是表现在前后方之间,而非表现在级别上。如1937年9月,部队的生活费明文规定每人每月5元,而后方的生活费却规定:“分区(或省)、县、区、乡各级工作人员,一律每人每月三元九角(内粮食二元、菜钱九角、津贴一元)。”

但是,说供给制是一种绝对平均主义的分配制度,也不确切。从全面抗战爆发前中共中央在延安将供给制逐渐规范始,就已经体现出不同级别之间的分配差别了。职位高和职位低的干部,伙食费和着装最初虽然基本一样,但在津贴上却已有所差别。按照当时规定,中央委员以上的党政领导人,每人每月享受5元的津贴;各厅处院及师团级干部,每月津贴3元;以下依级别递减,最少亦有1.5元可拿。最高和最低之间相差3倍多。进入到1938年下半年,随着经济情况略有好转,享受高津贴人员的范围也在扩大。

为什么要有这种差别?这里面既有高级别干部因为工作性质不同所存在的特殊需要,也有抗战期间,基于统一战线的背景,需要以此差别来吸引或留住某些人才的特殊考量。

在津贴上的这种差别,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被强化起来。1941年,虽然因为国民政府停止发放经费,边区的经济形势急剧恶化,中共中央管理局却依据苏联的经验,出台了新的津贴标准,进一步根据职位重要的程度调整了党的各级干部的津贴待遇。最为引人注目的是,政治局委员以上级别者,规定可以享受高出原定最高津贴1倍以上的津贴待遇,即每月可以得到津贴10元之多。不仅如此,为了照顾各主要机关最高首长不十分规律的工作和生活,这时还开始实行了有区别的伙食待遇和着装标准(即所谓干部服),特别是有了大、小灶的规定。按照新规定,各级干部一般仍吃大灶,边区一级和军队每人每日一律3角,分区及各县一律2角,而各主要机关首长则可“吃小灶”。吃小灶者“每人每日除照一般规定之伙食费外增加一元”。换言之,这些主要机关首长此时伙食标准可以高出其他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三四倍。这一标准颁布之后,同样引起了众多议论。于是,边区政府财政厅又加设了一个中灶待遇,进一步细划了待遇的级别界限,把原定较为含混的各主要机关首长吃小灶,改为凡区党委部长以上干部可设小灶,地委级则可设中灶。

1943年,毛泽东(中)参加开荒生产

上述改变受到了一些人的强烈质疑。还在1942年春天延安整风之初,王实味就在报纸上尖锐批评这种规定等于是在推行“衣分三色,食分五等”的“等级制度”。

至于大、中、小灶待遇的差别,这时也始终保持在有限的范围之内。在抗战及之后的国共内战期间,延安地区的供给制标准,大、中、小灶的差距,最多不过三四倍。而且物资供应越困难,这种差距也就越小。如1943年延安实行大生产运动,经济情况好转,因而大小灶伙食标准差距拉得最大;1947年延安地区一度成为国共争夺的重要区域,因而大小灶伙食标准差距也缩得最小。一些地区甚至一度取消了中小灶待遇,或吃小灶者改为吃中灶,以适应战争形势和供求关系的变动。但无论如何,即使是在差距最大的情况下,把中共中央最高级别干部可以享受的特别保健费算在其中,在供给制下因干部级别所带来的物质生活方面的差距,一般还是十分有限的。再加上供给制使“公家”与个人严密结合,确保了党的纪律与干部的相对廉洁,因此这也是毛泽东等领导人长期引以为豪的最重要的革命资本之一。

毛泽东在抗战期间就曾经以此为例,拿中共的干部及其待遇和国民党的官员及其待遇作过比较。他自豪地声称:“我们对孔子懂得很少,写文章写得不长,周公、孔子一套搞不来,文墨也不太会。但是,我们的县长、区长、乡长,每月2元津贴,又民主,又能艰苦奋斗,又能帮助老百姓。自周公、孔子以来,从没有如边区政府的县长这样的廉洁、这样的民主、这样的帮助老百姓的”。而国民党的县长们呢?他们每月拿着180元的薪水,只会娶小老婆、打麻将、抽鸦片,甚至还“贪污、刮地皮,压迫老百姓”。

从供给制向薪金制的过渡

对于这时越来越庞大的中共党政军机构而言,供给制所带来的一个重大的问题,就是资源浪费数额巨大。因为不论实际需要与否,都必须保证提供给每人同样数量的生活及消费用品;不论机关大小,都必须为此保持一支专门的后勤队伍,从事生产、采购、运输和分配工作,这中间会造成怎样的浪费,不难想象。故1948年9月中共中央开始考虑将工作重点转向城市之初,薄一波就明确提出:“现在的制度……处处是浪费,但干部还觉得处处照顾不够,民主人士与干部生活间的悬殊等等,都成了问题。”必须实行薪金制,才能解决这方面的问题。

1949年,中共开始占领和进驻各个大中城市。进城伊始,中共就不能不面对供给制与薪金制两种分配体制之间的种种扞格和冲突。好在入城之初,尚在军管时期,国民党政府的留用人员均发维持费维持。如西安最初是每人每月发面粉3.5袋(每袋40斤,可折发现金),8月起略微照顾原有等级,改为一等8袋,二等6袋,三等5袋。由于维持费包含着维持其家属生活在内的各项费用,因此,新旧两种人员分配差距不是很大。如以留用人员中二等6袋总计240斤面粉的标准,比较进城工作干部每人每日食米24两,每月津贴麦子14斤、猪肉1.5斤,特支费麦子11斤,公杂费麦子14斤,总计不足3.5袋140斤面粉这一规定,可看出享受供给制的中共干部的生活标准虽较一般留用人员为低,但彼此差距尚不很明显。

《1943-1949年陕甘宁边区大、小灶每人每月菜金实物定量标准》表

一方面,这个时期经济情况十分严峻,中共必须要首先确保城市生产生活的正常运转;另一方面,又必须确保自己的干部能够适应城市的生活,没有后顾之忧。故在中共中央的指导下,华北人民政府首先于7月27日向所属各机关及平津两市各级政府,下达了对进城工作人员全面试行供给包干制的通知,决定将以往按部门交由集体支配的伙食费,依照标准折合成小米斤数,全部发放给享受供给制的个人,由其自行支配。

但是,相对于这时大中城市陆续开始实行的对留用人员“原职原薪”办法(即基本上按照其原来的工资等级和工资标准支付工资),供给制条件下党政工作人员的实际收入就显得少多了。在较高级别和那些拖家带口的基层机关工作人员之间,这种差距尤其明显。特别是进入城市之后,各种开销和需求也不可避免地会增加,许多过去在农村中和军队里不可能有的文化娱乐之类的消费,以及提高物质精神生活层次的享受,也直接间接地推动着享受供给制干部对实行货币工资制的渴望。在这种情况下,要求统一实行工资制的呼声日渐高涨起来。

根据等级来实行工资制,其实也早在中共中央的预想和计划之中。抗战结束不久,陕甘宁边区政府财政厅在对供给制所作的简单总结中,就非常明确地提出,“越是朝着和平建设的道路发展,则这种生活待遇的差别,就越会增加、扩大”,“薪俸制度是生活费分配的一种较合理的制度”。

最早开始试行统一工资制的地区是离苏联最近、苏联顾问来到最早的东北地区。它从一开始就将工薪人员划分为13等39个级别,最高和最低工资相差9倍。

《1950年4月中央级行政人员工资标准》(草案)

事实上,1949年12月中央财政部关于新参加工作人员暂时借支工资标准的规定,就已经显露出这样的改革意图了。当时规定:正副部长每人每月不得超过1500斤小米,司局长级不超过900斤,处长级不超过700斤,科长级不超过500斤,科员及其以下不超过350斤。几个月后公布的工资标准中工资级差最大已经接近于8∶1了。

1950年1月政务院发布的《关于中央直属机关新参加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试行规定》,以及4月25日财政部向各有关部门和地方正式发出的《全国公教人员统一工资标准(草案)》【   1950年政务院颁布的《关于各级人民政府供给制工作人员小、中灶伙食标准规定》和由财政部9月颁布的《中央直属各机关一九五O年度暂行供给标准》等文件,综合各大区情况,提出了一个标准较为平均的统一的包干办法。文件除规定把实行供给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生活费,包括粮食、菜金、煤炭、细粮补贴、鞋袜棉被补贴、过节费、轻病号补助费等,连同其他津贴,一律折成米数,发给个人,包干使用外,还规定:享受大灶标准的,每人每月折米130斤,享受中灶标准的每人每月160斤,享受小灶标准的每人每月225斤。这里,大小灶之差,还不足一倍。其他如技术津贴、保健费、老年优待费、妇婴费(妇女卫生费、生育费、育婴费、托儿费、保姆费、5-15岁孩了生活费等),以及住房、水电、家具等项,均照旧供给。    】等,显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拉大了最高级别工资与最低级别工资之间的差距。按照文件的说明,这一分配标准是考虑到目前国家财政状况,依据城乡生活水平的差异,以及工作人员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工作历史、对革命贡献大小和工作性质重要次要、繁简轻重等不同情况而制定的。

按照这一新的标准,享受供给制的较低级别工作人员的包干费,已经与享受工资制最低级别工作人员的工资相差无几。考虑到其仍可享受工资制人员所没有的老年优待费、家属招待费、病员伙食补贴、回家旅费、妇女卫生费、生育费、保育费、保姆费等,其待遇明显较工资制同等级人员为优了。也正因为如此,新的工资标准最大级差比率为26.66∶1,供给包干费标准的最大级差仅为21.12∶1。

值得注意的是,1951年初,中共中央再度颁布《中央直属各机关一九五一年度暂行供给标准》时,仍基本延续了1950年的暂行标准。不同之处只是将大灶和小灶的伙食费标准,从每月130、225斤米,分别提高到每月3400、6800元,即将原来不足1倍的差距扩大到整1倍。其他有差距者,则主要是休养费相差1倍,津贴及保健费都按级别、参加工作资历等划分为4等,分别折米25、20、15、10斤不等。另外,部长以上领导人可享受首长津贴,每月50斤米。

如前所述,供给制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由于物资供应困难,因而鼓励机关生产自给。结果是,在一个大致统一的标准下,实际是允许各单位在自力更生的基础上自行设定本单位的待遇标准。如果说这一做法在艰苦的战争时期还不致在各单位之间造成待遇太过悬殊的现象,引发严重的贪污腐化问题,进城之后,一些领导机关和部门因为权力极大,情况自然也就完全不同了。1951年底“三反”运动中,就揭发出众多单位领导人利用扩大机关生产,以改善职工生活的名义,违法乱纪、贪污浪费,大搞特殊化的情况。在这方面,天津地委前任和时任书记刘青山、张子善等人为所欲为的典型事例,向中央和全党敲响了警钟。

从1952年春开始,中共中央下决心废除机关生产,把社会财富分配之权完全掌控在组织手里。

停止机关生产,统一分配标准,势必会断绝众多机关部门的生财之道,使得大量原本可以靠机关生产获得更多津贴或补助的机关工作人员的生活受到影响。供给制因此进一步受到了极大的挑战。

注意到这种情况,中共中央终于不得不迁就现实,特别是迁就中高级干部的切身利益,决心将供给制向工资制全面看齐了。

经过中共中央研究决定,政务院于1952年3月11日发布通知,比照等级工资标准小灶的津贴由原来的32.5个工资分,平均提高到645.3分,提高约19倍;中灶的津贴由原来的22.5分,平均提高到112.3分,提高4倍;大灶的津贴,由原来的17.5分,平均提高到37分,只提高1倍。工作人员执行津贴标准:“各级人民政府供给制工作人员,从中央人民政府主席至勤杂人员,暂分为十等二十四级,每人每月津贴三百六十万元至四万一千元”,并据此发布了具体的计算标准。

新的供给标准不仅全面向新颁等级工资制看齐,第一次把不同等级的待遇拉开,而且拉开后的最高和最低收入分配的差距,也扩大到21倍以上,开始直追新的工资标准28.33倍的水平了。

4个月之后,因为注意到两种分配制度仍有诸多不能衔接之处,政务院又进一步对供给制标准和工资标准进行了调整,以使两者的标准更加一致。调整后的两种分配标准均统一为29个行政等级,其最高最低的收入分配差距,即级差最大系数,也都统一为25.88∶1。

职务等级工资制的全面施行

供给制与工资制在等级和级差系数上相互衔接的结果,并没有能够完全改变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工作人员实得货币数少于享受工资制待遇的工作人员的情况。1953年春,鉴于一些夫妇一方为供给制待遇,一方为工资制待遇,既能享受到工资制实得多的好处,又能从供给制中取得保育、保姆等费用,不尽合理,根据政务院的通知,各级政府明令:“凡夫妇一供一薪者,供给制一方所在机关应停发原由公家供给的子女保育费、保姆费等费。”这一政策实行的结果,使相当一批供给制干部要求转为工资制待遇。

当然,考虑到两种分配制度实行过程中出现的种种不便,特别是两种分配标准已基本接轨,中共中央很快就决定彻底废止供给制而全面推行工资制了。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后,周恩来于1955年1月16日正式向中共中央提出了7月份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全部实行货币工资制的意见,并指示编制工资委员会提出具体的实施意见。编制工资委员会于6月就此报告称:全国国家机关、党派、团体在编人员共151.5万余人,其中享受工资制者95万余人,享受供给制者56万余人。“由于两种制度同时存在,不仅影响干部之间的团结,而且也不符合'按劳分配’和'同工同酬’的原则。”

1955年8月31日,国务院正式颁布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全部实行工资制和改行货币工资制的命令。决定自1955年7月份起,“将现有的一部分工作人员所实行的包干制待遇一律改为工资制待遇,以统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待遇制度,而利社会主义建设。”“改行工资制待遇后,工作人员个人及其家属的一切生活费用,均由个人负担。”据此,国务院又颁布了新的工资标准,不仅进一步提高了高级干部的工资标准,而且将工资等级进一步增加到30个级别,最高560元,最低18元;最高工资加上北京地区物价津贴16%后为649.6元,最低工资为20.88元,两者差距扩大到了31.11倍之多。

在1956年6月各行各业全面实行工资改革过程中,国务院再度对1955年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进行了一些调整。但以实际最高工资,即六类一级644元与最低工资比,仍旧达到32.2∶1。

毛泽东的不满意

还在延安时期,毛泽东就对供给制中的等级趋向,以及由此产生的庞大官僚机构表示担忧。

1949年中共中央进北京城,《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这一时期毛泽东的批示及电报,他这时对于实行工资制和依照等级划分干部收入标准问题,始终很少具体过问。在1956年全面推行工资制度改革前夕,毛泽东就特别在党内高层中指出:“我们历来提倡艰苦奋斗,反对把个人物质利益看得高于一切。”工资可以增加一些,但要“主要加在下面,加在工人方面,以便缩小上下两方面的距离”。

毛泽东的这一提醒显然没有发生作用,1956年6月16日政务院公布公布的工资标准较前没有任何带有趋向性的变化。对此,毛泽东显然不满意。工资改革工作的帷幕刚刚落下,他就在八届二中全会上对现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提出批评。

毛泽东在八届二中全会上的批评,引起周恩来等人的重视。1956年的工资改革刚刚完成,国务院就迅速拟定降薪方案,上报中共中央。经毛泽东和中共中央批准后,国务院很快发布指示:党政高级干部,即行政10级以上干部全面降薪。“各级降低的比例是:一至五级为百分之十,六至八级为百分之六,九至十级为百分之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各级工资间的最大级差数,因此从28∶1变成了25.2∶1。

党政工作人员等级工资之间相差25倍,在毛泽东看来仍旧太大。正如毛泽东所指出的,这不只是高薪问题,而且还有特殊待遇的问题。

废弃供给制,实行工资制,固然是不可逆转的一个现实,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毛泽东越来越认定,这未必是一种进步。他对工资制改革所带来的等级制的后果,公开表示质疑。他说:“供给制改成工资制,让一步是必要的……但是,那次改变有很大缺点,接受了等级制,等级森严,等级太多了,评成三十几级,这样的让步,就不对了。”不仅高级干部的薪金太高了,而且因为你高一级,我低一级,那么大的差别,弄成“父子关系,猫鼠关系”,把党的传统都丢掉了。

权力高度集中与悬殊的等级制一旦结合起来,不可避免地会使整个社会重新回到传统的“官本位”的孵化器中,进而导致政治渐趋官僚化。对于这种趋势,毛泽东曾反复批评,再三提议降低高级干部的待遇,且强调供给制的好处。他甚至一度赞同做部分恢复供给制的尝试。正是在毛泽东的这种意见影响下,

1959年2月和1960年10月,中共中央又两度下令降低高级干部的工资。1959年明令降低最高的1-3级党员干部的工资标准,将三级工资合并,降到460元。1960年又下令17级以上党员干部降低工资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之比降为20.24∶1。

《贵阳文史》2008年第5期,作者:张薇,原题:《建国后工资制度的建立及其沿革》
一、供给制、工资制并存
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实行供给制和工资制并存的两种制度。刚进城的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一般享受供给制,而旧有人员,包括工人、店员、技术人员、教师、职员等,则享受工资制,全国工资等级没有统一体系,并行的工资标准多达数百种。

供给制是革命战争年代形成的一种分配制度,建国后延用至1952年。供给制主要分几部分:1。伙食,按职务分为大、中、小灶;2。生活用品,由公家发给,除级别很高的干部外,基本平等;3。津贴费,极少量。当时部队师以上干部为小灶,团营为中灶,连以下为大灶;地方上则较复杂,且各地区有差别,大体是:县以上干部和重伤员为小灶,科、区级干部及轻伤员、产妇等为中灶;一般干部和勤杂人员为大灶。伙食费分为粮食、副食、燃料三项;大灶一般每人每日供应油0。02斤、盐0。0125斤、肉0。04斤、菜1斤、煤1。25斤或木柴2斤;中灶按大灶的2。5倍计算,小灶按大灶的3。7倍计算。供给制中对生活用品规定很细,各地参照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一九五零年度暂行供给制标准》,依据实际情况施行,如华东一些地区就规定:每年每人单衣2套,棉衣1套,袜子2双,单、棉帽各一顶,棉鞋1双;大衣3年1件;蚊帐5年1顶;毛巾每年2条;肥皂每月1块;每月理发2次,另有牙刷、牙粉等若干。津贴一般工作人员每月约3元左右。

供给制还实行各种补助,如沿江一些地区当时实行的补助有:元旦、国庆、春节每人增发猪肉1斤为过节费;保健费分4级,甲级每月肉5斤;乙级4斤;丙级3斤;丁级2斤。这些实物均按市价折款连同津贴一起发放。除此还另发生育费、保育费、妇女卫生费、保姆费、学杂费、医疗保健费、丧葬费和老人优待费等。

随着新中国政治经济秩序的调整和梳理,分配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

1952年3月11日,政务院又颁发了《关于全国供给制人员统一增加津贴的通知》,以工资分为计算单位。这次增加津贴幅度较大,尤其是级别高的人员增幅大,级别低的人员增幅小。如享受小灶人员的津贴提高了近19倍,享受中灶人员的津贴提出了4倍,享受大灶人员的津贴仅提高了1倍。同年7月,政务院又制定了工资制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共分为29个职级。工资级仍以工资分为计算单位,这项标准的工资档次差距仍然很大。最高级首长的收入最低级工作人员的收入相差25。9。

1952年7月1日,政务院发出《关于颁发各级人民政府供给制人员津贴标准及工资制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通知》,走出工资改革的第一步。它把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自上而下分为29级,工资随级别而定,不以当时尚不稳定的货币为结算单位,而以实物为基础进行折算,称为“折实单位”,又称“工资分”。

工资分由伙食分、服装分、津贴分三部分构成,按粮、布、油、盐、煤5种实物的数量进行折合。

工资分首先在天津施行,工资分的折实牌价由人民银行每天挂牌公布。天津的每个折实单位为“一斤面粉、一斤玉米面、一尺布”前5天的平均价格。后来这一做法推及京沪宁汉苏杭等地,实物内容根据地区不同,有了变化。如上海一个工资分为1斤标准米、1斤标准面、1尺龙头细布、1斤煤,比天津略高;当时的每个分值约为6500元(6角5分)。比较通行的折算量为一个工资分约含:2。8斤粮食、0。05斤植物油、0。2尺白布、2斤煤、0。02斤食盐。

29个行政级别及其享受的工资分,基本依据当时的行政职务进行评定,如地方政府,大致为正副县级14~17级,227~145分;正副科级17~22级,145~110分;科员、助理员22~26级,110~92分;勤杂人员28~29级,88~85分。当然因地域不同,各地水平也不尽相同。

二、30个行政级和11类工资区
由于物价基本稳定,生活水平逐步提高,工资分所含5种实物已不能完全包括生活的实际需要,因此,国家决定先行在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废除工资分,改行货币工资制。从而拉开全国工资改革的序幕。

1955年8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全部实行工资制和改行货币工资制的命令》,从此结束了供给制与工资制并存在的局面。全部实行工资制以后,工作人员及家属的一切生活费用均由个人负担,住房、家用公家家具、水电费及子女入托等一律要征租缴费。这项工资制共分为30级,最高560元,最低19元,高低相差别31。1倍,是建国以来工资档次拉开最大的一次。除工资之外还在地区津贴。

这次工改,建立了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几大类分配制度,其中党政机关实行职务等级工资制,把干部分为30个行政级;企业工人分为8个(个别工种为7个)技术等级,专业人员,如工程技术人员、教师、医务工作者、文艺工作者也都相应有了自己的等级系列。且各系列之间可以互相换算,如文艺1级相当于行政8级;高教8级相当于行政17级等。

与此同时,依据各地的自然条件、物价和生活费用水平、交通以及工资状况,并适当照顾重点发展地区和生活条件艰苦地区,将全国分为11类工资区。工资区类别越高,工资标准越高。规定以1类地区为基准,每高1类,工资标准增加3%,如北京属6类地区、上海属8类地区、西宁属11类地区。

定级标准采用一职数级、等级线上下交叉的做法,依据职务,参考德才和资历进行评定。大致为正部3~5级;副部5~8级;正局8~10级;副局9~12级,等等。定多少级拿多少工资。最高工资与最低工资之间的比例,约为21∶1,全员工资水平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当时机构设置还没有后来那样严格明确,有些单位,因其特殊性,配备干部级别很高,如中央机关和著名大学,9级、10级、11级的中层干部为数不少。

这次工改后,国家工作人员及其家属的一切生活费用,均改由个人负担,同时,工作人员住用公家房屋和使用公家家具、水电,一律缴租、纳费。关于这些费用的数额,许多老同志已经没有概念,笔者访问的一位专门管理此类事务的老同志说,他印象中只有几角或几分钱。

与此同时,对国家工作人员中因多子女生活困难者,留了一个供给制的“尾巴”:仍用政府福利费予以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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