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台北市長柯文哲因京華城等案一審被判17年,最大政治效應是依據選罷法他將無法參選2028正副總統。法國在2025也發生類似案例,有意參選2027總統的極右派領袖瑪麗娜勒龐,因挪用歐盟基金做為黨務用途,被法院一審判刑4年與褫奪公權,且因法國法律有立即生效條款,無法參選總統。反觀台灣,整部六法全書都以定讞才算有罪,但來到選罷法,卻以尚未確定的判決禁止參選,實有違憲之虞。
尚未定讞就能禁選正副總統的條款在2023年訂定,沒多久就發生京華城案,審理一年多就判可能參選2028總統的柯文哲超過禁選十年門檻的刑度,外界當然會懷疑,檢察官與法官是否藉此案件阻擋柯文哲的參選之路,以司法手段干預政治。以此案複雜程度,審理一年多就宣判,相較於李述德大巨蛋案與鄭文燦涉貪案都快速許多,不免給人「法官在急什麼」的印象。柯文哲被褫奪公權六年部分,三審定讞才算數,但禁選總統條款已經生效,實質上相當於另一種附加刑。禁選比17年刑度本身對柯文哲衝擊更大,但量刑上完全未做論述。柯文哲若提起禁選條款違憲之訴,獲得暫時處分,將有機會繼續參選正副總統。
17年刑度以違背職務罪判13年最重,此罪有兩個重點要件,一是賄賂罪必須有明確合意證據,二是圖利罪除了違法,必須達到明知程度。法官論述合意的根據是,沈慶京與柯文哲在市長室密談出來,面露笑容,代表期約事項獲得正面進展,這樣的說法不只凌駕最高法院歷來判例,也違背常識判斷。抓姦必須在床,抓賄賂合意當然必須有影音或文字證據,只憑離開房間有人笑嘻嘻就判罪,民意絕對不會接受。以前立委陳超明與徐永明涉及的政治獻金賄賂案,檢察官都提出合意文字證據,一審法官才判有罪。
在圖利罪部分,法官論述北市府以都市計畫法二十四條給予京華城容積獎勵違法,完全照抄監察院糾正函與北檢起訴書,顯見刑事庭法官並無相關審理專業,形同內科醫生開外科刀。此案是否違法部分,應交給行政法院論斷,或委由都市計畫專家證人鑑定,刑事庭法官竟自行裁定,欠缺專業說服力。在明知部分,法官以部分專家在諮詢與審查會議表達違法疑慮,認定柯文哲知曉違法事由,事實上也有其他專家不只贊成,甚至認為可加速都市更新,因為光憑都更條例已難以因應都市發展需要。
此案的本質是柯文哲一方面擔任市長,推動市政,另一方面身兼民眾黨主席而收取政治獻金,本來是兩條平行線,卻被檢察官與法官看成麻花交錯。以17年主刑與剝奪正副總統參選權利的實質附加刑來說,一審判決理由難以服眾,勢必掀起政治風暴。
(作者為醫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