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美貿易協定(ART)可謂雙邊經濟合作的里程碑,展現台灣向國際社會宣示經貿與人權價值接軌的意願與作為。該協定第3.9條中,台灣承諾採行嚴格禁令,防止強迫勞動生產的貨品進入跨國貨品供應鏈,這份承諾書並反映台灣為鞏固經濟安全與科技合作,願意承擔極高的治理責任。

然而,當法律文字進入實務作為,台灣作為跨國勞動力的接受國,正面臨一場「跨國結構性剝削」與「法律管轄權極限」的嚴峻考驗。

首先,針對海外招募費禁令,面臨海外的「監管盲區」的挑戰。協定第3.9條要求台灣禁止向製造業與漁撈業勞工收取招募費,且禁令須延伸至勞工抵台前的階段。這項承諾必須直面現實中跨國招募結構的不透明與黑箱。即便未來台灣可能推動政府對政府(G2G)的直接聘僱計畫,試圖排除私人仲介,仍可能面臨資訊壟斷與前期剝削。

其次是債務束縛的形成,由於來源國政府未能普惠性地提供低利貸款,勞工為支付上述規費,常轉向地下錢莊或者由仲介借貸。這意味著當勞工抵達台灣那一刻,雖然表面符合「零招募費」,實質上卻可能陷入債務束縛(Debt Bondage)的圈套。尤有甚者,面對國際地位與雙邊對談的侷限性,即使台灣願意展現踐履義務的高度誠意,但在推動跨國勞動條件透明化時,受限於國際法地位的特殊性,治理工具相對匱乏。台灣與來源國多僅能依賴合作備忘錄(MOU)維持運作。政府間MOU性質屬意願宣示,既缺乏強制執行力,又受限於來源國的談判意願。

若要求來源國配合打擊其境內的非法收費,而對方政府的弱監管而缺乏改革意願,台灣單方面的規範將陷入「有責無權」困局。尤須面對的是:國防依賴與經貿風險的共生關係,台灣對外部國防安全的穩定性有著深切依賴,這在協定中關於國防與安全合作的契合度可見一斑。

在這種框架下,台灣必須扮演「模範生」角色,確保經貿行為符合國際模範生的人權標準。然而,這種依賴關係帶來了風險轉嫁,亦即監管責任的「超載」;台灣被要求為其無法掌控的海外招募慣行負責。若無法有效解決招聘過程存在的債務剝削問題,美方得依據協定第7.4條採取諮商或貿易行動。這意味著台灣出口產業的穩定性,某種程度上與來源國政府的治理意願連動。

或許我們應思考除雙邊貿易協定之外,不要放棄走向多邊規則的CPTPP契機。《台美貿易協定》為台灣開啟了參與高標準經貿秩序的大門,也同步揭露台灣在處理跨國人權議題時的權力邊界。目前所面臨的不是自身執法不力,而是作為一個外籍勞動力的接受國,試圖在一個不透明的全球結構中,承擔起超越其國境的法律責任。

台灣或應向國際說明,來源國的結構性剝削非單一國家所能翻轉。是否存在一種可能;在國防安全依賴穩定前提下,須將此議題從「雙邊義務」提升為「多邊責任」,台灣應持續爭取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PTPP)。相較於台美雙邊協定中台灣的談判困境,CPTPP提供了一個多邊的法律框架與集體監督機制,其勞工專章為成員國(包含部分勞動力來源國如越南與協商中的印尼)需共同遵守一致的勞動標準。這能讓台灣在要求來源國配合監管時,不再只是依靠無約束力的MOU,而是能引用多邊貿易規則進行集體諮商,尤其是勞動議題的諮商。

台灣應認清唐吉軻德式單打獨鬥的監管幻覺,運用多邊規則的壓力與合作,迫使勞動力來源國強化其招募結構的透明與公平。無論接受或反對,台美協定展現了台灣追求人權價值的決心,但應持續防範監管責任的過度轉嫁。多邊協議的挑戰或許是另一座高山,而危險總伴隨著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