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與民進黨關係密切的「上報」報導:「今年大罷免攻防時,憲法法庭傳出3人同一戰線,府院旋即請和蔡宗珍有深交的黨政高層與其溝通」等語,公開指出總統府及行政院涉及司法關說。由於此一行為涉及違反《刑法》第172條之3的「不法關說罪」,在野黨立委除向地檢署提出告發之外,並要求報導中所稱的「黨政高層」應立即辭職下台。
實則,「和蔡宗珍有深交的黨政高層」客觀上似乎不難確定其身分,檢調如果有心要調查,調出相關高層人士之通聯紀錄應可立即確認雙方是否曾見面溝通、討論,真相即可大白。
須知,為求司法判決的公正性,法官或檢察官本應避免與任何一方當事人或其代理人、代表人進行訴訟程序外之接觸。蓋爭議中任何一方與司法官在訴訟程序外溝通、洽談,均剝奪了另一方說明、答辯的機會,造成攻守機會的不平等,自然會影響審判的公正性。況且,如果當事人一方是政府,由政府高層親自或派人遊說法官,就更難以期待法官在此情況下,還能保持審判的公正性。
近年來,最引發爭議的司法關說事件,無非是柯建銘向高檢署檢察長遊說其個人涉及違反《商業會計法》之案件,並要求不要上訴,本案最後也因此定讞,柯總召無罪確定。在這個過程中,檢察官收到柯總召透過檢察長的關說後,即決定不上訴,全民電通的股東完全欠缺跟檢察官表示意見的機會,因而形成了不公正的結果,最終方催生了《刑法》第172條之3的「不法關說罪」──「意圖使法官……為一定之裁判……,在司法案件……審判……中,利用職務、身分或地位之影響力對法官、檢察官或其指揮監督長官為不法關說者」。
依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3條規定,所謂「請託關說」,係指「不循法定程序」,而向……機關團體人員提出請求,其內容涉及該機關團體業務具體事項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且因該事項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致有違法或不當而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者」。本案,如賴總統或卓院長透過「和蔡宗珍有深交的黨政高層」與蔡大法官溝通,顯然就屬於「不循法定程序」的「請託關說」。而且,由於本案並未依據《憲法訴訟法》進行言詞辯論程序,所以另一方當事人根本沒有機會透過訴訟程序表達意見,這顯然也造成程序上的不公平。
其實,本案更值得深究的是,府院除了跟蔡宗珍大法官等3位大法官關說外,是否也針對謝銘洋等5位大法官關說,才讓這5位不具有憲法專業的大法官,甘冒天下之大不韙,無視《憲法訴訟法》關於最低評議人數的規定(新法10人;舊法6人),硬是要做出違法無效的憲法「判決」?
筆者期待,面對大法官毀憲亂政的行為,台北地檢署能展現司法官的風骨,徹查相關當事人的通聯紀錄,以杜絕司法關說的不良風氣,還給司法權公平審判的空間。
(作者為中華民國法律政策協會副理事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