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之前,在一起易生政治聯想而高度引人注目的刑事訴訟案件中,媒體報導,為了維持法庭秩序,合議庭的審判長面對情緒激昂的被告進行告誡與安撫時,說了一句話:「畢竟台灣的司法,已經很脆弱了!」

在法治國度中,法官此言真有千鈞之重!我不禁想起約半世紀之前,前司法院大法官翁岳生老師在研究所課堂上的話語:「今天的台灣還在戒嚴,但是從政治發展的形勢看來,民主法治在台灣應該不會走回頭路了。民主法治要能走得長久,需要兩個條件,一個條件是社會要有充分的憲法意識,懂得要求政府守法。缺乏正確的憲法意識,民主法治走不遠。另一個條件是必須要有獨立的司法,做為法治的最終防線。只是台灣的司法一向孱弱;司法不能堅持獨立,法治不容易久長。同學們想為實現法治國家而努力,值得對憲法與司法的本質,三致其意。」

回想起來,這席話猶覺餘音嫋嫋,擲地有聲!翁先生說的司法,專指必須懂得獨立審判的法院法官。控方由檢警調聯手,都是強勢的權力機關;孱弱的則是應該獨立,卻在心理上、行動上都不夠獨立,甚或也不敢在政治權力面前挺直獨立的法院法官。

今天解嚴已逾40年,法官當眾吐露了「司法仍然脆弱」的心聲,彷彿在告訴翁先生的老學生們,半個世紀過去,台灣的法治文化進境仍然有限。然則,司法孱弱是誰造成的呢?是制度嗎?法官本於憲法授權,職司審判,沒有選票賦予的民意基礎,手無寸鐵,也無財政大權,且還不告不理,只能被動行使職權,法官唯有憑仗深思熟慮寫下裁判拘束個案當事人。制度上似乎先天配備有限,又如何能與立法、行政兩權相提並論,鼎足而立呢?

為了強化司法,憲法於是規定法官為終身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來確保法官的獨立性,還明文規定法官審判不受任何來自權力部門與政黨的干涉。這是憲法特別提供給法官的專有待遇與制度條件,也是對審判獨立的制度要求。

司法審判角色重要,更體現在法官於權力分立流程系統中占據的關鍵位置。權力分立制度的起點是代表人民意志,具有通案性拘束效力的國會立法。必然先有國會完成立法,之後才有政府行政系統依法行政;繼則不論是在刑事或行政訴訟中,當政府對人民提出控告或是人民控告政府時,法院都要站在政府與人民兩造中間,以獨立而公正的立場,依正當程序維護正當的權利,實現正義;民事訴訟也是一樣。

法院的確定裁判,才是法律在當事人身上發生個案拘束力的終點站。因為法院確保人民與政府都要守法,所以稱之為法治的最後防線。

其實,制度的保障還不足以當然建立司法的公信力。司法若要脫離孱弱,最主要的條件要靠法官自己才能成就。法官的公信力來源有二,一是法官展示的不偏不倚;特別是在政府與人民之間的不偏不倚。政府有理而人民無理時,當然不能偏袒人民;但是政府與人民之間的訴訟,刑事也罷,行政訴訟也罷,民事訴訟也罷(如國家賠償),如果政府的獲勝率竟然恆在9成以上,如何令人相信應該公正的法院從來不曾向有權力的一方傾斜?如此觀感,難道不會埋葬法官不受政治權力干涉的骨感嗎?

二是法官提供具有說服力的判決理由。譬如刑事訴訟包括審前羈押的程序中,推定有罪是控方的基本動作,如果法官不知道法官必須推定無罪,控方當然就能長驅直入,案案告捷。然而,法官若不推定無罪,設置獨立的法院何為?法院判決的理由中,完全看不出來法官假設無罪而要求控方嚴格舉證的態度,怎會令當事人乃至旁聽的第三者信服呢?

法院不斷向社會展現向權力方傾斜的慣性,在政治性濃厚的案件中總是選擇獨厚當朝,態度畏縮而直不起腰桿,卻又提不出令人信服的判決理由,正是司法審判自毀信用,以致長期孱弱的根源。

(作者為東吳大學法律研究所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