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思緯老師的提醒:
1. 本篇報導中,女童父親的行為,屬於兒虐。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規定: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遺棄。
二、身心虐待。
三、利用兒童及少年從事有害健康等危害性活動或欺騙之行為。
四、利用身心障礙或特殊形體兒童及少年供人參觀。
五、利用兒童及少年行乞。
六、剝奪或妨礙兒童及少年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
七、強迫兒童及少年婚嫁。
八、拐騙、綁架、買賣、質押兒童及少年。
九、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猥褻行為或性交。
十、供應兒童及少年刀械、槍砲、彈藥或其他危險物品。
十一、利用兒童及少年拍攝或錄製暴力、血腥、色情、猥褻、性交或其他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內容或其他物品。
十二、迫使或誘使兒童及少年處於對其生命、身體易發生立即危險或傷害之環境。
十三、帶領或誘使兒童及少年進入有礙其身心健康之場所。
十四、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自殺行為。
十五、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
2. 本篇報導中所提及的強制安置,為緊急安置。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規定如下:
第 56 條
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
一、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
二、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醫療之必要,而未就醫。
三、兒童及少年遭受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
四、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疑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基於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經多元評估後,加強保護、安置、緊急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前二項保護、安置、緊急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時,得請求檢察官或當地警察機關協助之。
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評估第一項各款兒童及少年之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應移送當地司法警察機關報請檢察機關處理。
第一項兒童及少年之安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辦理家庭寄養,或交付適當之親屬、第三人、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安置機構教養之。
第 57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緊急安置時,應即通報當地地方法院及警察機關,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但其無父母、監護人或通知顯有困難時,得不通知之。
緊急安置不得超過七十二小時,非七十二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三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三個月。
3. 另所謂的對其父親實施強制親職教育,則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02條之規定:
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有下列情形者,主管機關應命其接受四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
一、未禁止兒童及少年為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行為者。
二、違反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者。
三、違反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者。
四、違反第四十九條各款規定之一者。
五、違反第五十一條規定者。
六、使兒童及少年有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
依前項規定接受親職教育輔導,如有正當理由無法如期參加,得申請延期。
不接受親職教育輔導或拒不完成其時數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經再通知仍不接受者,得按次處罰至其參加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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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少保護常會用到家外安置服務,請問何謂「家外安置」?有那些類型?對被安置之兒童少年及其家庭有何影響?
★許多家外安置體系的少年,因達機構收容年齡上限需離開安置機構,這些未成年結束安置的少年,如何及時協助他們轉銜自立,並培養其自立生活的能力。假如你是少年安置機構的社工,請說明你將如何設計提供其自立協助服務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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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三重區國中少女疑因拿哥哥的公仔玩具,身上被父親掛「小偷、畜生」紙板遊街,網友PO網後引發社會關注。警方循線查出父親涉違反保護令,昨逮捕送辦,檢方聲請羈押禁見,法院深夜裁定收押,少女已由社會局緊急安置。
少女本月廿八日下午三時許,被路人目擊身上掛寫「小偷」、「畜生」等字樣的雙面紙板,父親疑在旁監督、哥哥持手機錄影,並要求少女往人多的地方走,期間經過兩家超商及公園,過程中有路人上前關切,超商店員也出面制止並錄影,父親才讓少女取下紙板。
目擊者將畫面放上網路,稱少女當時神情恍惚,臉部及手臂疑有傷痕,希望社工介入。警方獲報展開調查,前天查訪少女住處,得知少女與父親、同居人、就讀國中的哥哥同住,而事件起因疑為少女拿了哥哥的公仔玩具,哥哥向父親反映後,兩人共同製作紙板,要求少女掛在身上外出作為處罰。
警方調查,父親去年六月因不當管教女兒被法院核發保護令為期兩年,並得接受十二周認知輔導教育課程,而父親要女兒「掛牌遊街」的行為,已涉違反保護令、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詢後移送地檢署偵辦,並同時啟動婦幼保護通報,社會局也介入緊急安置少女。
里長表示,少女家庭為低收入戶,里辦公處會提供資助及節慶物資,父親平時會帶小孩上學,過往接觸均未發現異狀,或接獲鄰居反映孩子遭暴力對待,中秋節前一天曾見父親與孩子在住處附近烤肉,狀態與平常無異。
家屬則指,過去看過父親以打巴掌、拿拖鞋毆打等方式處罰小孩,女兒常遭毆打,曾經出面勸阻,但因是外人不便插手。
新北市社會局說明,家防中心去年六月接獲不當管教通報,由市府聲請保護令,法院要求父親接受認知輔導教育十二周,父親已於今年完成課程。
社會局指出,案發獲報後已緊急安置少女,後續將評估少女狀況,最快一周讓少女上課。另少女哥哥未受父親家暴,且較年長生活可自理,與同住家人關係不錯,目前無安置打算,但若父親被法官裁定羈押,會再評估是否安置。
衛生福利部指出,本案原就由地方政府開案服務,父親涉違反保護令已屬刑案,已由檢警介入偵辦,最重可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父親以羞辱方式管教孩子對人格尊嚴傷害大,已逾越正當範疇,不僅無導正孩子行為用意,還會造成孩子身心受創,留下心理陰影。
報導原文網址:https://reurl.cc/RREEae
兒虐防治不能只靠上課 專家:有上課跟有成效是兩件事 後續仍須社工觀察
三重國中少女父親曾因不當管教被通報,有完成法院要求的十二周認知輔導教育卻再犯。專家直言,兒虐防治不能只靠「上完課」,有上課跟有成效是兩件事,後續仍要觀察行為是否真正改善。
暨南大學社工系特聘教授王珮玲表示,親職教育可採團體或個別方式,各地作法不同,團體課程能讓家長了解法律對管教界線的規範,及不同年齡兒童在成長過程的身心發展、行為表現及背後訊號。
不過,每個家庭發生不當管教原因差異大,王珮玲說,家長可能對管教的認知出問題,或是缺乏管教能力,更會涉及情緒控制、夫妻相處、經濟壓力或酗酒等因素,若只採團體課程,較難深入了解個別狀況,彈性方式是將團體課搭配個別服務,才能貼近家長真正需要的幫助。
王珮玲也呼籲,事件最初因民眾拍攝後在網路流傳而受注意,拍攝者當下是希望求助,事件曝光後,相關影像應停止轉傳,以免對孩子造成二次傷害。
台灣照顧管理協會榮譽理事長張淑慧表示,強制親職教育希望改變家長認知,但家長「上完課」不代表問題解決,社工後續仍應觀察行為是否真正改變。
她指出,若孩子再次遭不當對待,兒少保護不能只靠教育課程,需要司法、社政及周遭保護網共同介入。保護令並非兒少保護的「最後手段」,而是維護兒童權益的重要工具之一,若已有保護令,應視實際行為是否涉及違反保護令處理;若尚未有保護令,社工也可依風險評估協助兒少聲請,透過司法作為保護孩子的後盾。
她也強調,兒少保護不能只依賴社工單一系統,孩子若仍在就學,老師可以通報,鄰居、路人發現異狀也能通報,「保護是一個網絡」,新的通報就是新的事件,社工可依過往紀錄及當下風險重新評估,必要時開個案研討,甚至評估緊急安置。
報導原文網址:https://reurl.cc/OQLLx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