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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托法嚴懲 涉兒虐全面停托 (114.10.17新聞報導)
2025/10/18 2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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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思緯老師的提醒:
1. 兒童虐待的議題,是近年非常受到關注的議題。本篇報導的兒童虐待,並非是家庭內的虐待,而係機構的虐待,此類型虐待案件,在近幾年屢屢登入媒體報導。本篇針對托育機構兒虐事件的處罰修法,請考生參考。
2. 歷屆試題演練:
(1) 兒童少年保護工作中,有關安全評估的重點為何?要考慮那些安全計畫?(詳細解析請見老師著《社會工作 搶分題庫》第8章「兒童及少年社會工作」)
(2) 試舉一項保護性工作,說明社會工作人員在介入與服務工作之內涵。(詳細解析請見老師著《社會工作 搶分題庫》第8章「兒童及少年社會工作」)
(3) 社工實務對兒童虐待案件的處理方式,大都可歸類為第三級預防。鑑於受虐預防工作的加強,可求減少兒童受虐,則兒童實務工作應更注重第一級預防及第二級預防的必要性。針對第一級預防及第二級預防,請論述在實務上有何可行的作法。(詳細解析請見老師著《社會工作實務 搶分題庫》第2章「社會個案工作理論與實務」)

 近年兒虐事件頻傳,為完善0至2歲托育服務,衛福部草擬《兒童托育服務法》專法,管理托嬰中心、居家保母等托育服務。立法院昨審法案,行政院版本原僅規定托育相關人員涉不當事件,必要時應暫停「新收」兒童,立委要求修正下,朝野達成共識,未來情節重大者應「暫停所有托育服務」。

立法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16日進行《兒童托育服務法》第3次審查。衛福部社家署代理署長周道君說明,行政院版本第50條,規定當主管機關得知托育機構所屬托育相關人員、居托人員(保母)及同居者,涉嫌兒虐、體罰、霸凌等違法事件時,調查期間應協助兒童家長或實際照顧者轉介收托,加強訪視輔導。必要時,得令其暫停「新收托兒童」。

民進黨立委林淑芬認為,目前版本只規定必要時「暫停新收托」,但若遇到非常嚴重案件,現有已收托的孩子,也都應該暫停收托,「不論新舊個案,嚴重時都應停止所有服務」;同時縣市政府也應協助家長轉托。她強調,這是「備而不用」,防止未來發生嚴重事件時,不會發生法律未明定情形。

民進黨立委王正旭也認同,若只規定必要時須暫停新收兒童,確實有所不足,應視情節嚴重度,嚴重時托育服務都要全面暫停。縣市政府是否安排另托,也希望涵括到法條內。

周道君表示,目前已規定在調查期間,主管機關應協助托育機構、居托人員,依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兒童者意願,做轉介收托,必要時則加強訪視,現行地方政府已有責任告知、協助轉介收托。

周道君指出,考慮委員提出的情況,建議可在該條文最後加上「情節重大者,命其暫停托育服務」文字。經委員會討論,朝野達成共識,衛環委員會召委劉建國拍板通過,文字照討論版本修正,但因法條條次調整需求,配合第46條條文,此條先行保留。昨日委員會初步審查了78條條文,其中共59條保留、擇期再審。

報導原文網址:https://reurl.cc/mYE8l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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