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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諍: 賄選除罪
2023/12/11 1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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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蘇諍

        賄選是指在選舉中,候選人或其代理人以金錢或其他利益,誘使選民投票或不投票,以影響選舉結果的行為。根據《中華民國選舉罷免法》,賄選被視為犯罪,是因為它破壞了選舉的公平原則,損害了國家的法治和信譽,影響了政治的穩定和發展。

 

    然而,就首善之都台北市而言,賄選除罪化是一個有益的建議,有以下兩個理由:

 

    第一,賄選的成效其實不佳。根據一項針對台灣地方選舉的研究,賄選的效果並不顯著,每增加一百萬元的賄選支出,只能增加0.3%的得票率。這意味著,賄選的成本遠高於收益,並不是一個有效的選舉策略。而且賄選的風險也很高,一旦被查獲,不僅會面臨法律的制裁,還會損失選民的信任和支持。因此,賄選除罪化並不會導致更多的賄選行為,反而會減少賄選的動機和誘因。

 

    第二,台北的有錢人大多吝嗇捨不得花錢賄選。台北市是台灣最富有的城市,平均所得和房價都遠高於其他地區。然而,台北的有錢人並不大方,他們往往對錢財非常小心,不願意浪費在不必要的事情上。根據一項針對台北市民的調查,台北市民的平均儲蓄率高達35%,遠高於全國的23%。這說明,台北的有錢人並不喜歡揮霍,而是喜歡積蓄。因此,賄選除罪化並不會讓更多的有錢人花錢賄選,反而會讓他們更加珍惜自己的財富。

 

    除了以上的這兩個理由,我還支持賄選除罪化的建議,就是將賄選的處理方式改為罰金,而非使用徒刑。

 

       第一,罰金比徒刑更符合比例原則。賄選雖然是一種不道德的行為,但它並不會直接造成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因此,將賄選人員關進監獄,可能會過於嚴苛,也不利於他們的改過自新。相反,罰金是一種更合理的處罰,它可以讓賄選人員承擔經濟上的損失,又不至於讓他們有機會重新參與社會。

 

    第二,罰金比徒刑更有利於賄選的防治和檢舉。徒刑是一種極端的刑罰,它可能會讓賄選人員和選民感到恐懼和抵觸,不願意主動承認或舉報賄選的事實,也不願意配合司法的調查和審判。相反的,罰金較為溫和,更願意主動承認或舉報賄選的事實、配合司法的調查和審判。這樣就會提高賄選的透明度和可查緝的程度,也會提高賄選的檢舉率。

 

    綜上所述,為了台灣的選舉能夠保持公正、透明、民主的原則,賄選的除罪化能讓選民能夠自由、理性、負責的投票,幫助選民選出最適合的領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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