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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年金制度到底好?還是不好?
2008/08/18 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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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資料引自於勞保局網站
這篇資料屬於宣導與說明性質,之後將會以工會以及個人看法提出實際的建議給各位「台北縣冰果冷飲服務業職業工會」的會員朋友們以及所有想要了解勞保年金制度的網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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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內政部統計, 60 歲以後平均餘命 22 年,而 96 年勞保被保險人請領老年給付平均年齡為 57.76 歲,平均每件老年給付金額僅 107 萬餘元,實不足以保障勞工退休後平均 22 年或更長久之老年生活所需。

勞保年金於97 年 7 月 17 日 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將自 98 年 1 月 1 日 起施行

勞工或其遺屬可以在請領老年、失能或死亡給付時,選擇請領年金給付( 按月領取, 活到老領到老、金額會隨著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來調整 ) 或一次給付。

年金施行前有保險年資之 被保險人 ,得選擇年金給付或一次請領給付
1 、老年給付: 符合修正條文第 58 條第 2 項規定者, 得選擇請領老年年金給付或一次請領老年給付 。
2 、 失能給付:失能程度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者,得選擇請領失能年金給付或一次請領失能給付 。
3 、 死亡給付:在加保期間死亡者,其遺屬得選擇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或一次請領遺屬津貼 。
4 、於 領取老年年金或失能年金期間死亡者:其遺屬得就請領遺屬年金給付、一次請領失能給付或老年給付再扣除已領年金給付總額之差額中,擇一請領。
5 、 離職退保時,保險年資滿 15 年,並符合 修正條文 第 58 條第 2 項老年給付條件,於未領取老年給付前死亡者: 其遺屬除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
不論 選擇年金給付或 一次 請領給付, 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
當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 達正負 5 %時, 勞保年金 給付金額即隨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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