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公誤推 作者:水月法師( 時年八十有四 )(福田雜誌第275期)
自八十五年三月十三日起,自不量力,於湛然寺充授《明燈抄》,於今已逾十三載。明燈抄共十二卷,第十卷今將授畢。在第十卷(五末),起自有法差別相違,終於似同喩俱不成。在講到似同喩第二,所立法不成時,遇到滯礙,疑抄文數處有誤。由講者年老昏潰,又兼「沒水準」,缺乏自信,不敢自以為是。今時提出,借福田一角刊出,試占是否正確。
似同喩有五:一能立法不成、二所立法不成、三俱不成、四無合、五倒合。其中:一能立法不成,入論舉「能成立法,無質礙無。以諸極微,質礙性故。」二所立法不成,入論舉:「所成立法,常住性無,以一切覺,皆無常故。」
據入論言,此二不成過,為同喩依,分別向因宗推檢。以圖表示:能立法不成
同喩體:諸無質礙見彼是常。同喩依:猶如極微。所立法不成
同喩體:諸無質礙見彼是常。同喩依:猶如於覺。
大疏比照因四不成過,擴張同喩此二過,亦各有四過:
珠公明燈抄,在釋似同喩所立不成時,解大疏:「猶豫亦二,綺互亦四」云:
「亦二者,宗因為二,綺互亦四者:或因猶豫非喩能立,或喩能立乘因猶豫,或俱猶豫,或俱不猶豫。」
其中「四者」第二句,「或喩能立乘因猶豫」,其義同於第三句「或俱猶豫」,此誤一。前面已明,所立法不成,是同喩依向宗所立推檢,與因無關。抄釋「宗因為二」,以所舉「亦四」四句,應為「宗喩為二」,此誤二。下四句中「因」,應改為「宗」,此誤三。應如:
或宗所立猶豫非喩能立猶豫,或喩能立猶豫非宗所立猶豫,或宗所立與喩能立俱猶豫,或俱不猶豫。
接此段抄文所舉例亦有問題,此誤四。抄文云:
「且因猶豫非喩立者,如『於一霧等性,起疑惑時』,為煙為霧?即立:
彼處定應有火,
以現煙故,
如廚舍等,
舉一例餘即可思准,猶豫所立不成者。」
明燈抄在釋猶豫所立法不成,所舉例全同大疏釋猶豫能立法不成者,一字不差。一三支,可能不限一過。彼處用,此處用,惟運用時,應分別說明所指何處何過。今抄文於「且因猶豫,....」敘所立法不成,應為錯置。
其後敘似同喩所立法不成中,四猶豫不成,亦嫌紊亂。試作修正排列:
第一句:宗所立猶豫非喩能立猶豫;
宗:預流等定有大乘種性。
因:有情攝故。
喩:如十地菩薩。
第二句:喩能立猶豫非宗所立猶豫;
宗:十地菩薩定有大乘種性。
因:有情攝故。
喩:如餘有情。
第三句:俱猶豫:
宗:預流等定有大乘種性。
因:有情攝故。
喩:如餘有情。
第四句:俱不猶豫:
宗:加行位菩薩定有大乘種性。
因:雙證二空理故。
喩:如初地上菩薩。
前言:「此二不成,為同喩依,分別向因宗推檢。」此僅係初解。因共許推檢可行。向因宗推,隔因為障。若向有法尚可,若向立敵未極成能別,則未穩當。但大疏認為:「旣云諸皆,方舉於喩,即兼合已,證彼極成,故得為依。」大疏進一步認知:「依喩所依,諸論說但舉瓶空等法,為喩依故,此為正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