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許多夫妻在婚姻出現裂痕時,會先選擇分居冷靜,但也因此產生兩個最常見的疑問:
1、分居多久才能離婚?
2、分居還沒離婚,孩子的監護權歸誰?
以下由離婚律師一次為你說清楚法院真正的判斷標準。
一、分居多久可以離婚?法院其實不看「幾年」
我國民法沒有規定「分居滿 6 個月、2 年、5 年就可以離婚」。
也就是說,分居時間從來不是訴請離婚的法定要件。
-
分居是否基於正當理由
-
分居是否構成
-
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的「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或
-
民法第1052條第2項的「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
-
分居多久,只是輔助判斷因素之一,不是決定性關鍵。
實務上,常見夫妻已分居 3 年、5 年甚至 10 年,但只要法院認為雙方仍有聯繫、互動,或婚姻尚未完全破裂,仍可能判決不准離婚。
重點不在時間,而在婚姻是否已經無法挽回。
二、為什麼會有人說「分居 6 個月就能離婚」?
這是一個非常常見、但錯誤的法律迷思。
民法並沒有規定「分居 6 個月」可以作為離婚事由,這個說法多半源自其他法律制度的混淆,例如:
-
民法第1089-1條
父母不能繼續共同生活 達 6 個月以上,可向法院聲請酌定子女親權。 -
民法第1010條第2項
夫妻不同居 達 6 個月以上,得聲請改用夫妻分別財產制。
這些條文都與離婚無關,卻常被誤以為是「分居多久可以訴請離婚」的依據。
三、分居會不會自動離婚?答案是否定的
我國法律沒有「自動離婚」制度。
無論分居多久,只要沒有:
-
雙方協議離婚,或
-
向法院提起並獲准裁判離婚
婚姻關係就仍然存在。
即使分居超過 10 年,只要法官認為婚姻尚未完全破裂,仍可能判決不准離婚。
四、分居未離婚,小孩的監護權歸誰?
這是分居家庭最容易踩雷的地方。
在尚未離婚前,依民法規定:小孩原則上仍屬「父母共同監護」
即使夫妻分居,雙方對孩子仍有同等的教養、照顧與探視權利與義務。
若一方在分居後:
-
擅自帶走孩子
-
刻意阻撓另一方探視
-
以孩子作為談判或報復工具
不僅可能侵害他方親權,嚴重時甚至可能涉及刑法妨害家庭相關罪責,且在日後離婚或監護權訴訟中,反而對自己極為不利。
法院在未來審理監護權時,會特別重視是否具備「友善父母」的態度。
五、分居期間可以聲請法院酌定親權嗎?
可以,但有條件。
依民法第1089-1條規定,若夫妻 無正當理由分居達 6 個月以上,且對孩子監護權無法協議,即使尚未離婚,也可以向法院聲請酌定親權。
法院會依「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則,綜合以下因素判斷:
-
子女意思尊重原則(7 歲以上會聽取意見)
-
主要照顧者原則
-
最小變動原則
-
手足不分離原則
-
善意父母原則
-
父母適性與照顧能力比較
法院可能裁定:
-
一方單獨行使親權,或
-
維持共同監護
六、律師提醒:分居不是空白期,而是關鍵期
分居期間的每一個決定——
是否讓對方探視孩子、是否溝通協調、是否留下紀錄——
都可能直接影響未來的離婚判決與監護權歸屬。
分居不是「先撐著再說」,而是需要策略與規劃的法律階段。
若你正面臨分居、離婚官司或孩子監護權的問題,建議及早諮詢律師,評估目前狀況是否已具備訴請離婚或聲請親權的條件,避免因錯誤行動反而傷害自身權益。
如要諮詢或委任律師,律師費用、律師收費 可點擊,文章內對律師收費問題有詳盡的解說。
如欲尋求 台北律師、台北律師事務所 可點擊,連結有專業律師可提供諮詢協助。
限會員,要發表迴響,請先登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