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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聲請停止執行狀(選舉保證金違憲)
2014/10/27 2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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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聲請停止執行狀

案 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全字第4號

      中選訴字第003號

訴 訟 標 的 金額 新臺幣 貳拾萬元

稱 謂 聲請人 (受處分人)   姓名 李日盛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P101915174

                         性別 男 出生年月日45年1月10日

                         職業 台灣革命黨主席

                         住居所 雲林縣麥寮鄉施厝村65之30號

                         郵遞區號、63853電話、0921-444-119

                         電子郵件位址、powerlee007@yahoo.com.tw

被      告  雲林縣選舉委員會 雲林縣斗六市府文路20號

法定代理人   許義豐 男

為聲請停止原處分(訴願決定)執行事:

 聲請事項

雲林縣選舉委員會中華民國103年9月5日雲選一字第1033150097號處分, 在本案訴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全字第4號),及中央選舉委員會訴願決定書(民國103年10月16日決定訴願駁回 中選訴字第003號),併案提出行政訴訟起訴狀,在本件行政爭訟確定前,停止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行政訴訟起訴前,如原處分之執行,將發生且有急迫情事者,行政法院亦得依受處分人

    或訴願人之聲請,裁定停止執行,行政訴訟法第 116 條第3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雲林縣選舉委員會作成的行政處分, 案經原告民國103年9月5日提出行政訴訟假處分,

    現在貴院以台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全字第4號審理中。

三 原告又於民國103年9月15日向中央選舉委員會提起訴願(民國103年10月16日決定訴願 

   駁回 中選訴字第003號)

四 查 本件雲林縣選舉委員會機關作成的原處分,有違憲等情形,且一旦執行,將造成原告參  

    與雲林縣第17屆縣長選舉無法及時參選致使雲林選民沒有第三選擇 縣政沉淪等難於回復

    之損害 而且時間非常急迫,依據中選會網上公佈 候選人名單公告(預計11月13日提供) 如果沒

    有停止執行,等到本案訴訟確定的時候,對原告參與雲林縣第17屆縣長選舉成為候選人無

    法及時參選都已經來不及,其結果完全無法回復,因此依法先向貴院聲請裁定停止原處分

   (及原決定中選訴字第003號)的執行。

此 致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公鑒

                    具狀人  李日盛 簽名蓋章

 

中 華 民 國103 年 10月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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