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聲請停止執行狀
案 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全字第4號
中選訴字第003號
訴 訟 標 的 金額 新臺幣 貳拾萬元
稱 謂 聲請人 (受處分人) 姓名 李日盛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P101915174
性別 男 出生年月日
職業 台灣革命黨主席
住居所 雲林縣麥寮鄉施厝村65之30號
郵遞區號、63853電話、0921-444-119
電子郵件位址、powerlee007@yahoo.com.tw
被 告 雲林縣選舉委員會 雲林縣斗六市府文路20號
法定代理人 許義豐 男
為聲請停止原處分(訴願決定)執行事:
聲請事項
雲林縣選舉委員會
事實及理由
一、按行政訴訟起訴前,如原處分之執行,將發生且有急迫情事者,行政法院亦得依受處分人
或訴願人之聲請,裁定停止執行,行政訴訟法第 116 條第3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雲林縣選舉委員會作成的行政處分, 案經原告
現在貴院以台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全字第4號審理中。
三 原告又於
駁回 中選訴字第003號)
四 查 本件雲林縣選舉委員會機關作成的原處分,有違憲等情形,且一旦執行,將造成原告參
與雲林縣第17屆縣長選舉無法及時參選致使雲林選民沒有第三選擇 縣政沉淪等難於回復
之損害 而且時間非常急迫,依據中選會網上公佈 候選人名單公告(預計
有停止執行,等到本案訴訟確定的時候,對原告參與雲林縣第17屆縣長選舉成為候選人無
法及時參選都已經來不及,其結果完全無法回復,因此依法先向貴院聲請裁定停止原處分
(及原決定中選訴字第003號)的執行。
此 致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公鑒
具狀人 李日盛 簽名蓋章
中 華 民 國103 年 10月21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