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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仲業者服務項目及消費者應注意事項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公會全國聯合會)*107年5月
2013/09/15 1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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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仲業者服務項目及消費者應注意事項

〔●服務項目  ○應注意事項〕

買賣委託階段

●提供物件產權調查、面積計算之確認及稅費之試算(例如土地增值稅等)。【賣方】

○如賣方於其不動產取得所有權未滿二年即欲委託房仲業者出售時,應注意房地合一稅相關問題。【賣方】

●提供三個月內同區域類似物件成交行情。【賣方、買方】

○買賣雙方亦可至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站或其他政府機關之實價查詢網站查詢。【賣方、買方】

●周邊環境調查或解析(包括區域環境、鄰里環境及鄰避設施等)。【賣方、買方】

●屋況調查或解析。【賣方、買方】

①屋內檢視:滲漏水、水電、瓦斯、採光、通風等。

②居住品質:公共使用設施設置情形、有無管理委員會、管理費、垃圾處理等。

●簽訂委託銷售契約書及不動產標的物現況說明書之調查及製作。【賣方】

○⑴簽訂委託銷售契約書時,賣方應選擇是否授權房仲業者代收買方支付定金。⑵賣方對於不動產標的物現況說明書所詢問之事項,應據實告知房仲業者,以維護自身權益。⑶委託銷售契約書應由經紀人及賣方簽章。【賣方】

●依賣方之查詢報告銷售狀況。【賣方】

●隨時提供買賣雙方有關買賣委託階段之問題諮詢。【賣方、買方】

製作不動產說明書階段

●製作不動產說明書並提供解說。【賣方、買方】

①依政府規定事項逐項調查或解說(含稅費預估及負擔)。

②補充調查或解說政府規定以外事項。

○不動產說明書應由經紀人簽章。【賣方、買方】

●不動產說明書副本交由賣方留存。

○賣方應於不動產說明書簽章並確認其內容。

刊登廣告階段

●廣告企劃及行銷活動。【賣方】

①刊登網站:公司建置網站、其他銷售平台等。

②刊登報紙、派發海報、DM。

③定點行銷、其他廣告企劃活動。

○⑴廣告稿應由經紀人簽章。⑵廣告內容應與事實相符。

●應賣方之請求提供廣告文案資料供參閱。

帶看房屋階段【買方】

●帶看房屋及提供屋況相關之必要資訊。

●免費提供物件基本資料及資訊。

●以不動產說明書對買方進行解說。

○解說經紀人員應於不動產說明書簽字,使買方知悉解說者為何人。

●房仲業應將其所查知之不動產瑕疵告知買方。

●向買方說明買賣相關知交易條件(例如委託價格付款方式貸款稅費負擔等)。

出價階段【買方】

●提供買受人類似不動產之成交行情。

○買方亦可至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站或其他政府機關之實價登錄網站查詢。

●對買方提供斡旋金契約或要約書內容規範之說明。

○買方應於出價前審慎瞭解房屋之瑕疵。

●告知買方要約書與斡旋金契約二者之替代關係。

○買方可選擇使用內政部版要約書,無須支付斡旋金的方式;或選擇斡旋金契約,以支付斡旋金方式出價。前項告知,房仲業者應以書面為之,以資確認。

●簽訂邀約書或斡旋金契約。

○買方應審慎評估可貸款金額。

●將買方出價購屋之條件告知賣方並進行斡旋議價。【賣方、買方】

成交階段

●如房仲業者獲得授權代收定金時,可代賣方收受買方支付定金。【賣方】

○⑴定金收據應由經紀人簽章。⑵房仲業應於收受定金後24小時內送達賣方。【賣方】

●提供當事人成交階段必要之諮詢服務。【賣方、買方】

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階段【賣方、買方】

●提供買賣雙方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內容規範之說明及簽訂買賣契約必要之諮詢服務。

○買賣雙方應確實瞭解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條款之內容始進行締約。

●協助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

○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應由經紀人簽章。

●支付不動產說明書予買方。

○買方應於不動產說明書簽章。

●依買賣雙方之約定協助辦理履約保證。

○買賣雙方應確認共同負擔履約保證手續費用。

●協助辦理貸款手續。

○買方應注意於買賣雙方約定之時間內完成銀行申貸手續。【買方】

●協助辦理產權移轉登記及設定抵押權之手續。

交屋階段

●協助買方對於買賣標的物進行必要之檢查。【買方】

●協助買方對於買賣標的物及賣方附贈設備進行點交。【買方】

○買方對於買賣標的物室內之設施及賣方附贈之設備於交屋時應測試其功能是否正常,如發現異狀,應立即通知房仲業轉知賣方。【買方】

●相關稅費應一併分算找補。【賣方、買方】

●提供相關之售後服務。【賣方、買方】

●提供修繕、裝潢等其他事項諮詢服務。【買方】

註:

①上述服務項目僅供消費者及業者參考,其業者得自行評估決定增減列其提供之服務項目。

②買賣案件成交者,業者應於法定最高收費上限範圍內(買賣雙方合計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向買賣雙方收取服務費。

③買賣案件未成交者,業者不得向買賣雙方收取服務費或巧立名目收取其他費用。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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