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括聯合報社論在內,最近很多把李慶安雙重國籍案和陳水扁的貪污案相比。我認為這種比法對李慶安太不公平,而且太污辱李慶安了。
陳水扁犯的是貪污罪,李慶安只是去多拿了一個美國籍,因為國籍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剝奪她擔任公職的權利而已。陳水扁是貪污的大壞蛋,李慶安則是不義之法的受害者,兩者相差太多了。貪污自古以來就是重罪,如果多拿一個國籍犯了罪的話,那台灣有千千萬萬的人都該到法院去報到了,劃押認罪了。
說來,李慶安是受害者,國籍法第二十條的心理背景是延續了中國明清以來,將移民海外的國人當成敵人和叛徒的心理所制訂出來的法律。到了二十一世紀,還是有很多人的觀念和心態沒有辦法改過來,容不下自己的同胞。
不過,我對李慶安沒有同情。
因為李慶安在這件事情上是不誠信的,她自己從來沒有挑戰過國籍法第二十條的正當性,反而還曾經當過捍衛者。她曾經十分嚴厲的要求查辦擁有外國籍的公職人員,既然她要當這條法律的捍護者,自己卻明白的違反這條法律至少十幾年,這種說一套做一套的表現,實在令人無法茍同。
而當被揭發了,既不承認,也不保持沉默,又不敢抗辯,卻在那裡混淆是非,胡扯亂編,不斷說謊。
因此,她雖然是不義之法的受害者,仍然令人難以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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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樓. 老賊2009/04/14 09:37你怎麼想?
時兄!你覺得拿綠卡是美國人嗎?我知道綠卡是要繳稅的。你覺得拿了綠卡或公民你還是中華民國人嗎?國籍法20條的規定是奇怪的。因為憲法付與的選舉資格應該是有身分証(表示是國民)年滿(表是是公民)就可競選。沒規定有外國籍者不可。這應該可以打憲法官司。不過自我的認定又是另一回事。我滿好奇這群人的自我認定是怎樣!綠卡是美國居留證的意思,因為人道或是工作或是美國的利益的原因,美國政府容許你這個外國人合法長期在美國居住和工作。
拿了綠卡,你還是外國人,沒有美國國籍的。
至於繳稅方面,不管你有沒有居留權,有沒有綠卡,無論你是那一國人,只要你住在美國,你就有繳稅的義務(你有沒有錢繳,那是另外一回事)。
小弟在台灣出生,在台灣長大,我的父母都是台灣人,我認同台灣,我當然一生一世都是台灣人,這是不可因為任何原因剝奪的。
即使我拿到了一百個其它國籍,我仍然是台灣人,只要我不放棄台灣國籍,任何法律,任何政府,都沒有權利剝奪我的台灣國籍。任何剝奪我的國籍的政府,都是邪惡的政府,任何剝奪我的台灣國籍的法律,都是惡法,是邪惡的,必須要立即加以譴責的。
時季常 於 2009/04/14 12:03回覆 - 18樓.2009/01/06 09:40錯誤的政策比貪污更可怕
錯誤的政策比貪污更可怕。只抓小偷不抓搶劫犯就是現在的現象,因為有權有勢可以掩飾真相,悲哀的人們,報應不斷。
- 17樓. 果真2009/01/04 18:02希望大家心胸大一點
原本只有美國籍的嬰仔 今年回台灣時我們就替他辦了入戶口 換言之九個月大的他也具有中華民國國籍 姑且不問小孩知不知道愛國這回事 但是可以證明身為父母的我們是愛台灣的
可是在一個小嬰兒有雙重國籍後 當我們回台灣會不會被另眼相看呢? 會! 我現在纔算慢慢瞭解咱們台灣人妒嫉心有多不正常多不友善 其實如果不愛台灣 我們為什麼又要每年回台灣? 結果回台灣之後 一些陌生人像是大樓管理員之類的 就會用很鄙視的態度對待我們 甚至於說啥<你們這些美國人滾回美國去> 說真的 那種見不得人好的心態太多人有
就像這次李慶安的事 好像要把她搞死把她逼死 大家纔會高高興興一樣
這些說話非常難聽的人 我猜想一定是各個心裡不正常 對同胞也不友愛 這樣的人算是愛國主義者嗎? 當初在美國的她個人想做什麼其發展條件都比台灣好
薪水優渥 發展潛力大 生活水平高 可是她還是回國為民服務 後來台灣經濟變好了 就說人家想圖什麼 想騙什麼? 根本就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詞
拜託各位 請大家得饒人處且饒人吧! 做人一定要趕盡殺絕 把人逼上死路嗎? 我再怎麼討厭阿扁 覺得自己曾被他騙 我也只是希望法官把他抓起來坐牢希望大家心胸大一點
金剛經云:""一切法得成於忍"。
又云:"一切有為法,如夢幻泡影,如露亦如電,應作如是觀"。
恆久平衡即中庸,中庸之道致和平..."常衡" - 16樓. UDN 的㊣綠鋼管又出來屠殺鴨湯了2008/12/31 16:35你懂個屁啊。
放逐生
入美國籍就必須放棄對祖國的忠誠
2008/12/31 07:59
美國歸化過程.很清楚的告知並宣誓.須放棄對過去任何人.地.國.統治者的忠誠.
=============
你懂個屁啊。
所謂的 must renounce his allegiance to his country of birth and pledge loyalty to the U.S. 是指在歸化人本國不允許多重國籍的情況下,必須放棄原有國籍。但是實務上大家都知道有很多國家允許多重國籍。如果允許多重國籍,這個條文就沒屁用。美國不會因為有這個規定就強制歸化人放棄允許允許多重國籍的原有國籍。
沒有罰則的法律不過就是宣示。懂嗎?
所謂的 dual loyalty 在美國早就說到不能再說了。你要是沒研究,就不要出來吠。這種東西說最多的是以色列+美國雙重國籍的猶太人。如果你根本不懂實務,滾蛋就是了。
昏君重申不干涉司法嚇一跳,還好不是駡我。 時季常 於 2009/01/04 13:38回覆 - 15樓. desertfox2008/12/31 12:44止辯
好了, 李慶安這事, 我們是否可以就此打住; 靜看後續發展吧. 因為如果真的弄到修改國籍法, 而搞出一票金美齡那樣的人物出沒台灣的政壇, 恐怕也非時老兄所願.
又, 你寫文章是要講道德的; 林老實的外遇, 你應該老老實實的盡快交代後事, 不要走神去插手政論, 也不要老是胡亂猜測別人的想法; 認為出不了國的人都嫉妒非議我們這些滯美的失根蘭花. (現在都快當褲子了) 我的同學們都很同情我這近三十年的流落海外; 沒人羨慕的! 現在是現實掛帥; 在異鄉沒有兩代以上的積累是混不出什麼像樣的結果的.而我已受夠了洛杉磯, 準備退休後投共, 到桂林或大理落腳去也; 我們既然不喜歡法律的拘束, 那就回歸文化和鄉土吧!
- 14樓.2008/12/31 10:59Please read the U.S. Law
Please read :
..... U.S. citizens are subject to loss of citizenship if they perform ... and with the intention
to relinquish U. S. citizenship.....
In other words, she has to relinquish her U.S. citizenship in order to lose her U.S. citizenship.
我想,這是普通常識,我們都知道,李慶安是在那裡胡扯。
時季常 於 2008/12/31 11:03回覆 - 13樓. desertfox2008/12/31 09:18不義之法難以苟同
時老兄, 我雖然是藍營的, 且很欣賞你的文章, 但是你對中華民國國籍法的偏見, 實在無法苟同. 如果李慶安是國防委員會的一員; 她的國際籍不清不楚, 那就不是一件小事了. 台灣藍綠對壘, 族群分裂, 要求不散架的話; 最起碼大家都要以同為中華民國的國民的這點共識做為團結的出發點. 這是最基本的; 立法委員國籍的明確, 實在不容任何置啄. 所以國籍法我不認為是惡法; 老兄有點過度解讀了.李慶安的國籍十分清楚,她是中華民國國民。至於她還有什麼國籍,那是她家的事,任何人無權置喙!
李慶安明顯有美國籍,她從一開始就在撒謊,這個事路人皆知,沒有爭議。
今天國籍法第二十條規定,有外國籍之本國人不得服公職,這就是一種歧視本國人的法律,就是認定一個本國人如果有了其它國籍,就是必然的叛徒,基於這樣的觀念,才會不准這個本國人服公職。
如此對待本國人的法律,還不叫做不義嗎?
有趣的是,有外國籍的本國人,還是要服兵役的,這不是很奇怪嗎?
時季常 於 2008/12/31 11:09回覆 - 12樓.2008/12/31 09:15忘了我是誰!
真的覺得有不講道理與不講正義的感覺
不管如何?欺騙硬ㄠ就不對!
何況,
惡法亦法!
李委員還是"法"的第一線捍衛者
最令人失望的是
指著別人雙重國籍問題時
為啥忘了自己的?
你對李慶安的批評我同意,但是惡法亦法的觀念我無法接受。
既然已知是惡法,那就沒有尊重的道理,也沒有遵守的義務。
今天假如有個惡徒拿刀架著你的脖子說,你如果答應去搶銀行,那他的放了你。你為了讓他放了你,因此就答應他了。請問當他放了你以後,你有履行承諾的義務嗎?
國籍法第二十條,把自己的同胞當做是準敵人叛徒看待,這種法律,完全沒有尊重的義務。
時季常 於 2008/12/31 11:01回覆 - 11樓.2008/12/31 09:10那裡來的不義之法
請作者搞清楚,這個法是規範要擔任公職人員的資格,那裡來的不義
今天擔任國家重要職務的人員,還去對別的國家效忠,繳稅
那裡來的不義
記住市議員,立委是她自己要選的
沒人拿槍逼著她
她不當立委,市議員,沒人可以批判她有美國人的身份
不要替她開脫
- 10樓. 成楚雲2008/12/31 08:40靜候
喪失美國國籍 是否只有[唯一]作法: 就是在有授權的美國政府官員前宣示放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