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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批國籍法第二十條:視自己的同胞為敵人與叛徒
2008/12/30 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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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章:不義的國籍法第二十條:李慶安事件背後所代表台灣人的鄙陋和狹隘心理

會支持國籍法第二十條的人,當然絕大多數是那些沒有美國籍的人,而且很多是那些一旦有機會拿美國籍,會跑得比別人還快的人。特別就是這種人,才會看別人眼紅。

放開你的心胸,不要當一個井底蛙。發動過兩次世界大戰,死傷百萬千萬人的西歐各國,現在都已經發行統一的貨幣歐元了,一國護照,一個簽證,各國通行。曾經是世仇的不同國家,不同民族和不同文化,都能夠突破政治籓籬,互相接納。像德國,不知道已經收容了多少東歐的人民,給予他們各種的福利,好到連德國人都已經在嫉妒了。

而我們一個二千三百萬人口的台灣,卻會搞出國籍法第二十條這種法律,連我們自己的同胞都容不下。小鼻子小眼睛的法律,竟然還有那麼多人在支持,而且還在那裡講一些五四三的東西,說來實在令人心酸啊!

很多人在駡中國人不團結,你不知道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只要一發現自己的國民取得了外國籍,就主動取消了他們的中國籍嗎?而這個作法,竟然得到許多中國人的支持。有這樣敵視自己人的中國政府和中國人,能怪中國人不團結嗎?

類似的,有像國籍法第二十條這樣的法律來歧視台灣人,剝奪台灣人的服公職權利,而且還有那麼多的台灣人在支持這樣的不義之法,只因他們有了其它國籍,就容不下他們了,就把他們當成可能的敵人或叛徒了,你能怪台灣人不照顧台灣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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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樓.
2009/01/02 10:44
開脫的說法

請注意擔任公職,可不是公民的義務,

人民有服公職的權利,但公職人員所有的權利,是大的,因此若我們國家

在服公職時規範,擔任服公職之前,需放棄其它國家國籍,

這沒什麼視自己同胞為敵人與叛徒

美國連總統侯選人,都規範必須是在美國出生的美國公民

相關敏感的公職,也有相關的調查

為何 "利益迴避"

沒有人逼李小姐去擔任公職,

這也不是什麼惡法, 版主你去找一個其它先進民主國家

能有公職人員同時保有外國國籍的例子出來,

不要只批評這是惡法

李小姐沒擔任公職,她有多少國籍,不關我們的事

擔任之後,沒按法律做

自己負責

4樓.
2008/12/31 12:48
修律法

樓上樓下的

 大家一起來炒吧  相煎何太急  慢慢來啦  臺灣律法本亂如麻  都是為政客行走法律邊緣

條律   大家是否! 有請我們英明的    總統馬英九  出來修法  將其化繁為簡  方可人民生

活安定   亦可堵住政客奢侈利益    按呢 !! 對不對啦!!!

3樓. 飛虎二壘手
2008/12/31 03:25
我這樣看
很多國家發現自己的國民取得外國籍,會主動取消他們的國籍,和團不結沒有關係,反而突顯該國的國格。像日本,印尼,馬來西亞,中國。

台灣對雙重國籍的規定已經夠鬆了,“你們不能又事奉神,又事奉瑪門。”

老兄你的話講反了。

那些明知人家有外國籍,還接受人家來入籍的,那才叫做有國格。

台灣根本沒有雙重國籍的規定。

至於事奉神,事奉瑪門的話,我聽不懂,宗教是不理性的東西,請不要拿來談理。

時季常2008/12/31 11:13回覆
2樓. UDN 的㊣綠鋼管又出來屠殺鴨湯了
2008/12/30 19:30
樓下的少吠
即使是短短二十年前,ROC 的國策仍然是統一中國。在這樣的環境下,自然有理由要求效忠。

現在的台灣算個屁?一個老二被美國抓緊,不敢對日本大小聲的屁「國家」,有什麼好效忠的?

當年不允許雙重國籍,都還有廉能的總統、廉能的行政院長。

現在呢?過去八年的文武百官,只要是得 2185 的重用,那一個不是賊?

也許你不想要雙重國籍。我要的是「不是畜牲」。

昏君重申不干涉司法

拿了外國籍,他們依然是台灣人,依然是我們的同胞。

就像女兒嫁出去了,依然是我們的女兒,如果父母沒有遺書,那麼她們照樣有權利回來分財產。

時季常2008/12/31 02:50回覆
1樓.
2008/12/30 18:29
去怪國民黨吧
這法律也是國民黨占多數時修的

當然要怪國民黨,是它開的頭,不過民進黨也照樣吸收就是了。

時季常2008/12/31 02:47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