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集“隱匿、徇私、包庇”於一體之事證二
就飛安會之「飛航事故調查報告」第74頁(與風險有關之調查發現)信誓旦旦稱:『松山機場CC滑行道東側往北方向之位置及方向指示牌設置符合「民用機場設計暨運作規範」之規定,…。』
姑且不談「飛航事故調查報告」因具體錯誤之事證明確,事後被迫發布該地區之缺失,及其文內之矛盾處(請參考 http://album.udn.com/sirus/145788)。今謹就松山機場新完工地區之資訊指示牌,與滑行道等場站設施情形證明:何謂“一言堂”(如圖示)
(一)沿 CC滑行道(寬22.5m)北上,抵達跑道前,屬東西向之
交叉道路依次為勤務道路(寬25m)及N1滑行道。(如下圖
所示,該指示N1滑行道之資訊指示牌設於勤務道路前方
66m,該資訊指示牌距N1滑行道169m。)
(二)介於跑道與 E滑行道及 W滑行道間(均為東西向),屬南
北向之滑行道,由東向西計:E1、EH、CC、WH等4條滑
行道。
(三)根據民航局訂頒之「民用機場設計暨運作規範」,有關
資訊指示牌設置規定如下︰
5.4.3.1條︰為運作需要以指示牌標示一個特定位置或路線
(方向或目的地)之資訊時,應設置資訊指示
牌以玆識別。
5.4.3.7條︰位置及方向指示牌之功能為標示滑行道交叉處
之路徑資訊,係交叉處前必須設置之指示牌。
5.4.3.8條︰為運作需要標示交叉處之滑行道名稱及方向時
,應設置方向指示牌。
5.4.3.15條︰在滑行道交叉處,資訊指示牌應設在交叉處前
,並與滑行道交叉處標線相互一致;…應將指
示牌設置於距離交會滑行道中心線之至少60m
處;…。
故不禁要問
問題(一):沿E、W滑行道西向滑行,若『指示WH滑行道的資
訊指示牌,未設於 W與 WH滑行道交叉處前60m,其
直接設於CC與 E滑行道交叉處前60m,甚至跨越 CC
與EH滑行道而設置於 E與 E1滑行道交叉處前60m,
該設置位置符合「民用機場設計暨運作規範」之規
定?
問題(二):飛安會上述:“位置及方向指示牌設置符合「民
用機場設計暨運作規範」規定"之論述成立原因係
:資訊指示牌距其指示之滑行道距離需大於 60m規
定。則問題(一)之資訊指示牌設置位置,顯然完全
符合飛安會之思維邏輯;“資訊指示牌距其指示之
滑行道距離需大於60m規定”。惟該位置,此時此
刻卻為何不成立?矛盾乎?
顯然;飛安會係以「規範」5.4.3.15 條:指示牌設置於距離交會滑行道中心線之至少60m處,生澀的套用在CC滑行道東側之方向之位置及方向指示牌(設立位置距N1滑行道169m),而辯(謊)稱:系爭地區之資訊指示牌『符合「民用機場設計暨運作規範」之規定。』惟該資訊指示牌該如何解釋其後方66m(較CC滑行道寬2.5m)的交叉道路? 飛安會竟視「規範」5.4.3.1、5.4.3.7 與5.4.3.8 條如無物?
至此;飛安會蓄意隱匿「規範」5.4.3.1、5.4.3.7 與5.4.3.8等重要規定,目的與意義?
其以偏蓋全,魚目混珠的手法,顯係隱匿系爭資訊指示牌設立位置與 N1滑行道間,另有一條交叉道路的事實(竟寬達25m的勤務道路),該意圖為民航局脫責心態,昭然若揭。這種調查飛安事故的態度與心態,怎麼讓自己「有品」?怎能期盼我們的飛安能進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