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劉泰麟 2010.10.01經濟日報財稅專欄 |
台灣經濟部從 一、投資形式及業務範圍 至於分公司與子公司的差異,在於子公司為獨立法人,其股東的風險以出資額為上限,可將風險控制在一定範圍內;但分公司本身無有限責任的保障,總公司對於分公司的債務需要負連帶清償責任。 二、稅務成本 分公司依台灣境內所得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稅後盈餘匯回總公司時,由於不是盈餘分配,所以不用再就源扣繳所得稅。辦事處則因無法從事營利活動,所以沒有稅務負擔。 另外,根據2009年大陸國稅總局125號文「關於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企業在大陸境外設立不具有獨立納稅地位的分支機構,相關費用不得抵減其中國境內的應納稅所得額。所以財務上大陸公司透過合併報表認列分公司或辦事處的相關費用,在稅務上將無法於總公司帳上稅前列支。 三、資金來源 四、共同管理費用分攤 |
赴台灣設立子公司、分公司及辦事處的差異分析表
子公司 分公司 辦事處 法律地位 獨立法人,股東 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 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 股東/總公司之責任 股東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 外國總公司就分公司未清償之債務負連帶責任 不適用 開立發票 可開立 可開立 不可開立 稅務負擔 營利事業所得稅17%,未分配盈餘加徵10% 營利事業所得稅17% 無營利活動,無稅務負擔 盈餘匯回 就源扣繳20% 無 無 業務範圍 依申請的營業項目而定 依申請的營業項目而定 僅從事簽約、報價、議價等非營利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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