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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憲保障學生人權:教育部將組成法規專案小組
2011/01/20 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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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憲保障學生人權:大學生受處分可提行政訴訟

校園法治

2011/01/20)自由電子報【自由廣場/黃佳平

自民國八十四年的釋字三八二號解釋至今已逾十五個年頭,日前的釋字六八四號解釋終於使大學更貼近於法治國家的理想之中。

學校教育除了傳授各科專業知識外,同時亦負有公民教育的重責,使人能在此制度之內,學習知識以在社會之中安身立命之道。然而在過去威權統治的政治氣氛,與資本主義積累要求服從的勞動力,雙重壓迫之下,學校教育所傳遞的價值多為服從、紀律,而缺乏認真論理的機會。日前萬能科大學生依據校規向校方申請社會人文社遭到刁難,幾經爭取後竟遭校方記過甚以威脅要退學處分。一九九五年,台灣師範大學曾因「主張台灣獨立違反法令」為由,禁止學生申請成立「台灣文化研究社」,任意解散學生社團。兩年前,更曾因校方不顧學生意見,而任意變更選課制度,而導致上百名學生包圍行政大樓的抗議行動出現。在部分大學之中,亦常聽聞會議中學生代表尚未充分表達意見,即遭主席制止,逕行結論的場面。這些案例,凸顯了即便在大學裡,行政教學單位,連對於正當程序的認識都還有待努力,遑論較為抽象的言論、集會結社等權利概念。

有論者擔心,此後師生關係恐怕會更加緊張。但,學校本來就包含在社會中,法律訴訟更是每個人或多或少會接觸的議題。如果能趁此機會將特別權力關係的保護傘撤去,使校方未來在行政上必須更加仔細謹慎,那麼此舉不啻使我國校園更貼近法治國的理想,同時也更能發揮學校做為教育機構的效果。

(作者為世新大學社會發展研究所研究生)

 

打破特別權力關係

2011/01/20)自由電子報【自由廣場/陳玉奇

有關釋字六八四號解釋的新聞,清大教務長陳信文的報導指出:「學生如果選不到課、對成績有意見就可以提出行政訴訟,讓人感覺『小題大作』。」這樣的說法,本人身為解釋聲請人之一,認為有必要予以說明。

首先,本人一向認為大學有權對「選課、成績評分方式」自行規定,此為大學自治之範疇。然而,這不等於大學有權「以違反行政法法理之方式」在其自治範圍內恣意妄為。大學自治不等於大學「有權亂治」,大學自治仍應遵守行政法法理。畢竟,大學不僅是研究機構,亦為教育機構,倘若一個教育機構「自己都不守法」,我們如何期待被此教育機構教育的學生能夠守法?

其次,釋字六八四號解釋的重點,在打破「特別權力關係」。亦即,要把目前實務界「只要非涉及退學,侵害即不存在」的錯誤認知打破。此點,許宗力大法官的協同意見書已清楚說明。

最後,本人的個案,重點其實不在選課遭否決,而在台大校方出爾反爾,公然違反誠信原則、信賴保護原則。本人根據台大的「電腦選課系統」選得某一課程,其後校方竟自行否決「自己電腦選課系統的選課結果」。換言之,遊戲規則是台大訂的,選課結果出爐竟然翻臉不承認的也是台大,試問:如此違反誠信原則的學校如何對學生進行「品德教育」?

因此,本人強調的不是學生有權「任意干預校方的選課制度」,而是校方必須遵守自己制訂的遊戲規則、尊重自己制訂的遊戲規則下所產生的選課結果。縱然有所缺失,仍應保障原選課學生的權益,並透過日後改善來彌補,而不是高舉大學自治的旗幟,並以釋字三八二號解釋為擋箭牌來「踐踏原選課學生的權益」。

本人並非不願透過其他機制救濟,而是在窮盡申訴管道後,才提起行政訴訟乃至大法官會議解釋。以上說明,盼社會對釋字六八四號解釋及本人個案能有所了解。

(作者為台大國家發展研究所學生)

 

學生可以告學校,然後呢?

2011/01/19)自由電子報【自由廣場/江昱欣】

十七日公布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六八四號解釋文,大學生有權針對校方侵害權利之處分提起訴願和行政訴訟,打破了過去的不合理禁錮。

學生固應不受身分限制,享有憲法保障之訴訟基本權,唯單單以此充分保障學權並無可能,許多應促使掌權者嚴肅面對的問題,才正要開展。

身為主管機關之教育部,負有監督各校之責,應就各校校規加以檢討,如有明顯侵害學生基本人權之虞者,即命其限時改善,否則應依職權加以廢棄。此於大學學生權利評鑑調查小組去年八月公布學生人權評鑑時即一再倡議,教育部卻始終不聞不問。

將近半年,各校針對學權評鑑提倡之指標,有深刻自我檢討者,如台灣海洋大學校方,已於本月宣布,廢棄審稿制度與相關箝制言論自由的法規,應予高度肯定。

但仍有諸多我行我素者,如桃園萬能科技大學校方,仍用苛刻規定對學生登記社團之申請一再刁難、駁回,校方與學生就此發生衝突,後竟用粗暴手段將該生退學。教育部今若再以「大學自治」為由,對這種情形袖手旁觀,將與釋憲意旨相違。

而立法院更應迫切完成修法。現行之行政程序法第三條第三項第六款規定,「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為達成教育目的之內部程序」並不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程序規定。

實務上,許多校方行政人員觀此條文,以為懲戒學生或制定校內規範,並無正當法律程序要求,「學校不是法院,別跟我玩那套」之類的扭曲見解因而時有所聞;對遭受不利處分,欲尋求正當程序以獲學權保障之學生造成莫大傷害。兩年多前,李震山大法官於釋字六五三號協同意見書中,曾對該項規定提出質疑,如今看來,確有進一步解決之必要。

受盡侵害的學生,費盡了數年的光陰和訴訟之累,才讓大法官給了前往衙門「擊鼓鳴冤」之「門票」,但學生拿到這張「門票」後,又能換得什麼?在不得不開啟漫長訴訟程序,耗費時間與金錢以使用這張「門票」前,公權力又應該為學生做些什麼?

前述之有權機關,應儘快解決這些問題。關注學生權益者,應慎思如何面對國家機器,開展更有力之監督與批判。

(作者為國立高雄大學政治法律學系學生、大學學生權利評鑑調查小組成員)

 

大學生爭訟權 李嗣涔:師生關緊張

2011/01/19)聯合報【陳智華/台北報導】

 

學生可興訟 教長恐關緊張

2011/01/19)聯合報【吳淑玲/台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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