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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Y COMIC】台灣「十四」恥
2011/02/06 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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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業於犯罪天堂的嫌疑罪犯   蹈入重典刑罰的地界(Territorial Principle、Territorial Jurisdiction)犯事......

就直嚷嚷著「人權(屬人伸權)」了..............

敢跨國犯罪  敢作(因)卻不敢當(果) 

欲迫使政府出這種面  還真替台灣丟人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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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blog.udn.com/marvinfann/4859934

當日本侵占釣魚台主權時,政府要保釣人士不要激情,不要民粹。碰到台籍詐騙犯被菲律賓遣送大陸,政府卻在主權尊嚴受損的大帽子下,上演數周民粹外交戲碼,儘管菲國派遣特使來台說明,我方仍要不到菲律賓道歉,如果情況無法突破,歹戲拖棚下去,可能自討沒趣,我方宜妥為因應。

民氣可為外交後盾,但有人批評政府在運用民氣上,顯然是見到日本就矮半截,不敢有強硬立場。碰到菲律賓遣送詐欺犯的爭議,我方卻高調強硬,兩者差別,隱隱約約反映出台灣官方對待兩個鄰國的差別心態,那是一種掌控菲勞來台的優勢、在經濟地位上出現的無名優越感,讓官員敢於強硬對待菲方。

用民粹辦外交,若不慎,就會變成自討沒趣,菲律賓為了他自己的顏面,也不會那麼輕易的就對台灣示弱。如果台灣過於強硬,最後能否在別的地方找來什麼便宜,恐怕比要個口頭道歉,還要更實在。

這次台籍詐欺犯被遣返大陸,不論最後發展如何,台灣還是得到不少正面發展,法務部首次宣示檢察官可用重罪起訴詐欺犯,因為詐欺犯在台灣向來刑度過低,難收嚇阻之效,我政府總算重視司法正義。菲方也表達願意與我就經濟伙伴協議可行性進行談判,菲方的這項善意,對於我方的實際需求,遠遠高於我們所謂的顏面受到的傷害。

【2011/02/22 聯合晚報】

台灣嫌犯被菲律賓送往中國大陸一事,已經鬧得這麼久了,各種法律見解、特別是國際法的見解,才漸浮現出來。比較特別的是,呂秀蓮說了一句「此案非關主權」。她以維基解密網站的亞桑傑舉例,受指控者的國籍是澳洲,犯罪行為地是瑞典,被逮捕地是英國。事實上,一直是瑞典而非澳洲在積極向英國要求引渡亞桑傑。

呂秀蓮的見解,未必是最終定論;國際法的解釋和引用,以及現實狀況的複雜度和執行難度,也非任一人、任一國說了算。要不然在亞桑傑案中,也不會有瑞典至今仍在跟英國要人的狀況了。但不能不承認的是,呂秀蓮的解釋和舉例清楚明瞭,有相當程度的說服力,應該可以讓她所指患有「主權憂鬱症」的人,稍稍換個角度來思考這個問題。

呂秀蓮在哈佛念過國際法,說出專業看法不足為奇。奇怪的是,台灣懂國際法的又不是呂秀蓮一人。政府部門,尤其是外交部下有「條約法律司」,為什麼不能把國際慣例和相關法律概念,試著向國人解釋一下?條法司職掌「國內法及涉外法律問題之研議及解釋」,雖未必有主導全局的力量,但從各種角度嘗試說明,以釋社會大眾之疑,並研判未來可能發展方向,難道連這些都做不到嗎?

國人只見,外交部至今強辯「自始就積極處理」,駐菲代表竟然還說「我連高爾夫都犧牲了」。這麼努力「犧牲享受」的人,徒貽笑柄,上級該讓他早點休息去「享受犧牲」吧?

此案還有長路要走,但就以向社會溝通說理而言,條法司不如呂秀蓮!

【2011/02/11 聯合報】

台灣嫌犯遭遣送大陸事件發生多日,菲律賓才發表聲明表示「遺憾」,連一句道歉都沒說。相對的,我外交部在刪除獎學金、嚴審菲勞簽證等周邊議題上兜了一圈,才做出召回駐菲代表的決定,反應軟弱而遲緩。問題是,下次再碰上類似事件,能保證不舊事重演嗎?

簽訂ECFA後,兩岸許多陳年僵結逐漸融冰,但同時也產生許多新的碰撞,雙方都還未摸索出合節的解決之道,仍困在舊思維中打轉。這次遣返詐欺犯事件,兩岸原本可以透過協商,共同塑造雙方合作打擊犯罪的形象;沒想到兩邊你爭我奪,演變成爭奪司法管轄權的混戰。菲律賓夾處中間,選擇了「西瓜偎大邊」,其實並不難理解。而我方不積極尋求與對岸協商,又無法對菲政府痛下鐵腕,只能轉而向菲勞下手,不僅凸顯了欺弱心態,也恐將招致亟需菲勞的台灣家庭不滿。

經過卅八天的交涉,我駐菲人員眼睜睜看著台籍嫌犯被送上大陸飛機,外交、國安和兩岸部門因應不足,皆難辭其咎。然而,民進黨將此事誇大為「主權流失」,又譏之為「史上最嚴重挫敗」,卻讓人無法苟同。試想,如果當時我代表處果真將十四嫌犯「搶」到手,送回台灣進行「無受害人」的司法審判,結局將是如何?恐怕不免草草輕判結案,一干嫌犯不多時又復出重操舊業;那樣,滿足了主權尊嚴的表面文章,並未解決任何實質問題。

在國家層次,兩岸的互動必須戒慎主權的對等和維護;但在實務層次,卻不必凡事無限上綱,而應以解決民眾的需求為先,才符合民本精神。事實上,隨著雙邊互動日趨頻繁,兩岸間的合作與競爭關係已進入一個新的階段:從主權、政治等高層次議題,下降到更實質的行政、效能、人道、文化等民生議題,其優劣需由兩岸人民作出裁判和檢驗,這才是兩岸政府交鋒的新場域。在此一舞台上,兩岸其實不止是競爭關係,也要透過合作表達善意,來爭取認同。

以春節前的埃及撤僑為例,我政府一開始表現得相當消極,四百多位台灣旅客受困當地多日,外交部卻還停留在對未出團旅客發布警戒,反應慢三拍。直到傳出我觀光客可能轉搭中國大陸救援專機,外交部才緊急從約旦租機救援,但也僅止於將他們接送至歐洲機場。正因為如此,有一批受困異地的台灣旅客最後選擇搭乘大陸的救援專機,取道北京返台,省時又免費。

這正是兩岸政府競合的典型案例。對落難海外的同胞,政府有多少救援熱情,拿出多少服務誠意,一有了競爭和比較,立刻現出了高下。對這批觀光客而言,急難脫困是第一要務,誰能因其搭乘大陸飛機而責怪他們不顧國家主權嗎?包括詐欺犯遣返事件,一般民眾更關心的是嫌犯能否受到公正審判與合理制裁,而不是遣送至何方的問題;政治人物一味強調主權及管轄權,對影響社會深遠的詐欺問題卻視而不見,不也太偏頗?

事實上,兩岸在打擊犯罪上有過不錯的合作經驗,兩岸電話詐騙案件明顯降低,閩南沿海猖獗的詐騙集團才會遷移基地,轉至菲律賓發展。因此,對於犯罪集團假藉第三國逃避追緝的作法,兩岸要做的是加強合作,而不是在機場爭奪犯人。易言之,只要兩岸兩會及司法警政單位協商出共識及可行模式,即可有效擴大兩岸共同打擊犯罪的力道,而不必因雙方的心機或猜忌而一再彼此磨損、抵消。

陳光標來台發紅包,改變了兩岸對財富及行善的觀點。同樣的,撤僑、追緝犯人、乃至開放觀光求學,都讓兩岸在「競中有合」、「合中有競」的關係中更能相互比較、參照與學習。要提醒馬政府的是:各部門如果不好好上緊發條,比賽結果將會很難看;光論大陸公安赴菲緝捕騙徒的積極性,我們就落後一截了,不是嗎?

【2011/02/09 聯合報】

菲律賓政府將十四名台籍詐欺嫌犯遣送至中國大陸,我外交部立即對菲提出抗議,陸委會並與陸方交涉,希望嫌犯能遣送回台。然而,排除意識形態糾結的「兩岸情結」,就法、論理,這十四名台籍嫌犯送回台灣,會是最合於法理的安排嗎?

台灣的主張是因為張三是台灣人(行為人國籍管轄);大陸的主張是犯罪的受害人李四是大陸人(被害人國籍管轄),而且犯罪的結果也發生在大陸(客體領域原則);而菲律賓的主張是,犯罪發生在菲律賓(主體領域原則)。看起來,每個主張都有其依據,都有理。

那麼到底最該由誰先管呢?筆者認為,應看那一個因素(嫌疑人國籍、被害人國籍、犯罪地)的聯繫關係最深。亦即由那一方來管轄,最能發現真實、實踐正義、制裁(嚇阻)犯罪。

一般而言,領域管轄(特別是由犯罪發生國)來管轄,是通常採取的方式。因此,菲律賓依領域管轄原則主張管轄權是有正當性的。而中國大陸主張管轄的法理基礎也有一定的強度,畢竟被害者是大陸人(犯罪結果也在大陸),由於被害人在大陸,證據調查也有便利性。相對的,台灣唯一的連結就是犯罪嫌疑人具有中華民國國籍。

試想,如果菲律賓不把人送到大陸而是送到台灣,或是大陸在接收了嫌犯後,又把嫌犯送到台灣。請問,台灣要如何進行犯罪調查?犯罪發生地在菲律賓,結果地在大陸,我們要如何蒐證?要如何把大陸的受害人傳到台灣來作證呢?可見台灣的法庭,並不是審理該案最有效的「便利的法庭」。

台灣對於刑事犯罪的證據求的強度相當高,當這些嫌犯被遣送回台灣,在蒐證不易,甚至連被害人傳喚都不可得的情況下,可能的情形是,嫌犯將以罪證不足被釋放,這時,反而等於變相鼓勵國人透過第三地向海外犯罪。這樣的不正義會是台灣人民所希望的結果嗎?

不妨將心比心,想想如果相同的犯罪受害人是台灣人時,我們又會作何感想?當然,很顯然,菲律賓將我國籍的嫌犯遣送大陸,也未必完全是基於法理的判斷結果,考量的可能是其與大陸的邦交。這一點,的確是台灣外交上不利處境的「現實」。但也正因這樣的「現實」,更應該訴之以法、訴之以理,否則當現實不站在台灣這一邊,而連「法理」都沒辦法站得住腳時,我們要如何去伸張權利、捍衛台灣(或,更正確,公平正義)的利益呢?

【2011/02/08 聯合報】

我國籍詐欺嫌犯到菲律賓,向大陸人民騙了將近「海角七億」,最近卻因為遭菲方遣送大陸引發風波。惟從各層面來看,台灣都得不到國際社會的聲援,值得詳加檢視。

維基解密的澳洲創辦人亞桑傑在英國投案,美國和瑞典都搶人,澳洲未在主權問題上大作文章。亞桑傑被提名諾貝爾和平獎,與劉曉波相提並論,代表國際上有人聲援其行為。然而詐騙犯的責任,尤其法律責任,已成為普世觀念不容小覷。美國的馬多夫遭判重刑,兒子受不了輿論指指點點,上吊自殺。我們應主張作出非法行為的台灣人,自己去承擔後果,不宜夸夸其言把人權和主權,當成作奸犯科的保護傘,釀出國際笑話。

不久前,台灣虐待菲國外勞的新聞才上了國際媒體,如今,詐欺犯到菲律賓栽了跟斗,使得抗議理不直、氣不壯、義不正、詞不嚴,既不能讓人更尊重台灣,反倒令東南亞見到,非與大陸友好不可。

撇開國際觀、「外銷轉內銷」,南部立委補選在即,台灣不乏國族主義召喚的一批群眾,因同胞詐欺大陸人,快把罪犯當成英雄。而馬政府怕被「抹紅」,能閃則閃,成了綠營見縫插針,炮轟政府保護「國格」不力的題材!與其說綠營維護人權、國格,不如說是為了營造仇中、反中的氛圍,這種政治用心,政府還要隨之起舞嗎?

台灣人到外國犯罪,令人遺憾。台灣切莫誤判國際情勢,反而落入「保庇」跨國犯案台籍人士之口實。

【2011/02/09 聯合報】

大陸引渡在菲律賓電信詐騙的14名台籍嫌犯,深圳一家律師事務所負責人夏衛表示,大陸詐騙罪最高可處無期徒刑,但台灣的詐欺罪最高只判5年,這些台籍嫌犯被引渡至大陸後前途堪虞。

在深圳接下不少台灣案件的律師夏衛指出,依大陸刑法詐騙罪,只要數額特別巨大者,一律處無期徒刑,依這樁案件,詐騙金額高達六億元新台幣,這14名台籍嫌犯被引至大陸,恐都得被判重刑。

夏衛說,這樁案件,受害人是大陸國民,據他了解,這些上百名被害人不少有錢有勢者,強烈要求大陸要引渡嫌犯回去受審。被害人主要是擔心,一旦嫌犯被引渡至台灣,將求償無門。「人押在大陸,至少有個保障」。

他表示,依照實務經驗,嫌犯多少若能返還詐騙金額,也許法官會酌予考量而判處較輕徒刑。

夏衛最近帶著5名律師到重慶幫22名台灣電信詐欺被告辯護。他說,詐欺犯人人都很痛恨,但他們爭辯的是兩岸法條適用的刑度問題。這22名被告是台灣人,受害對象是台灣人,沒有大陸被害人,只是作案在大陸,因此希望法官能參酌台灣的普通詐欺罪審判,不要依大陸刑法詐騙罪重判。

夏衛說,「這些台灣被告嚇都嚇死了」,一天到晚打電話給台灣的家人幫忙聯絡海基會、法務部,趕快引渡回台灣受審。很多被告得知在大陸犯詐騙罪最高可處無期徒刑後,都說不敢再到大陸犯案了,這也是愈來愈多電信詐騙案,轉至越南、菲律賓犯案的原因。

他說,台灣的騙人技術真是一流,他們看了案情都搖頭不已,這種手法,若在大陸全面施展,可是一場災難。

【2011/02/05 聯合報】

菲律賓政府將一批跨國詐騙集團中的台灣犯嫌交給中國大陸,有消息指稱,大陸可能是擔心詐欺罪在台常輕判,為確保追償才強勢引渡,但台灣近年對詐欺犯,已有重判20年的例子。

菲律賓和中國大陸去年12月在菲國馬尼拉地區逮捕涉及跨國詐騙的犯嫌,其中14人為台灣籍,10人為中國大陸籍。由於受害人全為大陸民眾,且詐騙金額很高,中國大陸援引與菲律賓之間引渡條約,將涉案人全數遣回大陸。台灣政府正尋求管道將台籍犯嫌送回台灣。

有處理兩岸跨境詐騙官司經驗的中國大陸律師夏衛說,就他瞭解,這次大陸與菲國破獲的詐騙集團,受害者全是大陸民眾,且金額很大,加上過去有跨兩岸詐騙的台灣犯嫌在台被判無罪,導致大陸受害民眾求償無門例子,他研判,大陸官方之所以帶回全部涉案人,應與受害者求償有關。

1名台灣高等法院法官指出,近年台灣也有詐騙集團遭判重刑的案例,像是曾有假冒法院人員,跨兩岸電話詐騙,有老翁畢生積蓄上千萬元被騙走。

高院法官表示,案子一審時,被告最重只被判4 年半,但二審以被告惡性重大,嚴重傷害人民對司法機關信賴,改以一罪一罰,將被告全部重判,最重的還判到20年,由於詐欺罪屬二審定讞,完全收到嚇阻效果。

另有法官指出,雖然詐欺罪刑度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但由於詐騙集團通常犯案多起,且獲利金額甚鉅,法官量刑時多不會手軟,採數罪併罰加重刑度,並非如外界誤認無法重判。

【2011/02/05 中央社】

行政院長吳敦義今天表示,對於菲國政府將涉及跨國詐騙的台灣人遣送中國大陸,已指示外交部、陸委會本於尊重國際慣例、兩岸對等尊嚴兩個大方向處理。

吳敦義上午在行政院秘書長林中森陪同下,前往台北市木柵指南宮參拜,同時發放民眾新年紅包。媒體詢問14名台籍跨國詐騙嫌疑人遭菲律賓遣送中國大陸,吳敦義表示,全案已由陸委會、外交部、法務部等相關單位處理中;菲國政府應該體會未尊重國際慣例,是對中華民國的不友善行為。

至於是否與對岸達成協議,吳敦義指出,過去與對岸簽訂的15項協議中,就包括共同打擊犯罪、司法互助。因此已透過陸委會、海基會管道向中國大陸方面表達基於「兩岸要朝和平、穩定道路發展」大方向,依兩岸對等、尊嚴原則處理,應該是春節過後會有明確回覆。

另外,媒體問到「菲國政府今天中午會發表聲明」,吳敦義說,這部分難以預測,但台菲關係一向友好綿密,在這件事情的處置上,被害人都是中國大陸人士,嫌疑人則有菲國、中國大陸與台灣人,固然菲國政府有其想法,但應尊重中華民國。

因此,他已指示外交部本於國家尊嚴、基本立場向菲國做嚴正交涉;也希望中國大陸方面依主權對等、尊嚴立場,迅速做正確回覆。

【2011/02/04 中央社】

治安為經濟之本........

詐騙洗錢為兩岸當前重大犯罪之共同首要掃蕩對象

手足要合手.....治安方得守

堅守「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司法互助協議」

建立「低政治、高功能」的合作共識   積極尋求跨境犯罪的
因應對策   務實兩岸共同打擊跨境詐欺犯罪的合作機制......

統計協議生效迄2010年11月28日,中華民國警政署與大陸公安單位共同合作、同步查獲計20起重大跨境詐欺犯罪案件,逮捕嫌犯1,329人(臺灣嫌犯779人、大陸嫌犯550人)。總計各警察機關偵破詐欺犯罪集團達363件、緝獲嫌犯5,460人。今(2010)年以來,全般詐欺犯罪案件與同期相比(1-11月)發生數已下降25.32%,財損金額下降40.09%,防制不法詐騙案件發生之成效相當顯著。

為了這十四恥  政府要自毀章法嗎?!

http://blog.udn.com/mykey/4155784

http://www.cib.gov.tw/CibSystem/Magazine/File/A/0000000730.pdf

http://web.pu.edu.tw/~humanity/puchess/document/200801/pdf/200801-07.pdf

刑事警察局、大陸公安聯手,動員上千名警力,昨天清晨在台灣及大陸各省同步展開「一○一一專案」搜索、打擊詐騙集團,兩岸逮捕專替詐騙集團洗錢的首腦江永吉及負責架設機房主嫌、車手共一百廿二人,起獲現金約六千萬元,推估詐騙集團不法所得至少台幣十五億元。

刑事局指出,被捕主嫌江永吉(卅一歲,詐欺、著作權等案通緝)、賴坤宏(卅九歲,重利、竊盜前科)專替兩岸多組詐騙集團洗錢、架設網路電話機房,兩岸至少有數千名民眾因他們參與的詐騙犯罪而受害,大陸被騙區域達廿九個省、區、市,幾乎行騙整個大陸。

「一○一一專案」打擊詐騙犯罪起因去年十月大陸浙江省公安廳偵辦一件詐騙案,發現有龐大的兩岸跨境詐騙組織在幕後操作,由於兩岸受害民眾達數千人,公安因此與刑事局聯繫決定合作偵緝,並用此案視作二○一○年一月一日開始首要破案大目標。

警方、公安分工合作,針對架設機房、洗錢管道等部分展開清查,發現經商失敗的台商賴坤宏,找來妻舅楊洲武等人在兩岸架設二類電信網路電話機房,專供不同詐騙集團承租使用,台灣詐騙集團騙大陸民眾,大陸歹徒則反過來騙台灣民眾。

民眾一旦被騙將錢匯往指定人頭帳戶,洗錢首腦江永吉再指派手下轉帳車手負責洗錢,在提款機或筆記型電腦上,使用台灣金融卡或大陸網路銀行轉帳晶片U盾進行至少四次人頭帳戶轉帳,最後再將贓款經由地下匯兌管道匯往第三國提領。

警方、公安昨天清晨五時同步展開行動,台灣出動相關縣市警察局共十一個單位,動員約五百名警力;大陸則由公安部主導,指揮北京、天津、浙江等省、市公安廳約五百名公安,針對已鎖定的兩岸共近百處詐騙集團據點同步進行查緝,逮捕賴、江及旗下成員共一百餘人,估計不法所得至少有新台幣十五億元。

【2010/06/22 聯合報】

傅雲欽(律師)  2011.02.07

http://dignews.udn.com/forum/post.jsp?news_id=6138106&reply_order=¤tPage=4&type=&date=#pagelist

   菲律賓政府日前將14名涉及跨國詐騙的台籍人士(「中華民國」國民)連同10名中國大陸籍共犯,一併引渡給中國大陸。馬英九政府認為菲律賓政府就14名台籍嫌犯的引渡,違反「國籍管轄原則」,而向菲律賓政府表示抗議,並擬對菲律賓實施經濟制裁。
在野的民進黨當然不會放過修理馬英九政府的機會,說由此證明馬政府兩年來的外交政策失敗。謝長廷、蘇貞昌、蔡英文、蔡煌瑯等民進黨人甚至說要接回14名台籍嫌犯,才能保護「國家主權及尊嚴」。
其實,菲律賓將台籍嫌犯引渡給中國大陸並沒有錯。馬英九政府不應該亂抗議。民進黨和民進黨人也不應該不明就裡,亂噴口水。

一、領域管轄原則和中國代表權之爭
   牽涉到多數國家的刑事案件,決定管轄權的方法,原則上採「屬地主義」,也就是犯罪地所在的國家有管轄權(「中華民國」刑法第3條參照)。學說上稱此為「領域管轄」。領域管轄只問犯罪地是否在國家領域之內,不管犯人的身分(如國籍、職業)如何,或犯罪的罪名如何。刑事司法權為國家主權的一種,在國家主權所及的領域內,就是刑事司法權行使的範圍。故「領域管轄原則」是定管轄的主要原則。
   定管轄除了「領域管轄」這個主要原則之外,還有一些輔助原則。其中一種輔助原則採「屬人主義」,也就是犯人或被害人的國籍所在的國家,在特定條件下,對於在其領域外發生的犯罪也有管轄權。學說上稱此為「國籍管轄」。這種定管轄的方式又可分為兩種。一種是以犯人的國籍定管轄,稱為「犯人國籍管轄」(「中華民國」刑法第6、7條參照)。另一種是以被害人的國籍定管轄,稱為「被害人國籍管轄」(「中華民國」刑法第8條參照)。
「中華民國」政府對於涉外的刑事案件是否有管轄權,應先斟酌主要原則,即「領域管轄」,再斟酌輔助原則,如「國籍管轄」等。也就是,應先看犯罪地是否在「中華民國」領域之內,如是,就適用「領域管轄」。如犯罪地是在「中華民國」領域之外,不適用「領域管轄」,才看是否適用「國籍管轄」等。
   依報載,菲律賓政府所破獲的跨國詐騙案是台灣籍人士為首的主謀,結合中國大陸籍人士作共犯,以菲律賓為基地,透過電話向中國大陸民眾詐財。可見該案的犯罪地,除了菲律賓(行為地)之外,也包括中國大陸(結果地)[註1]。在斟酌「領域管轄」時,首先遇到的問題是,中國大陸是不是「中華民國」的領域?依現行「中華民國」體制,中國大陸是「中華民國」的領域。「中華民國」政府依「領域管轄原則」,不但可對14名台籍嫌犯主張管轄權,甚至也可對同夥犯罪的其他10名中國大陸籍嫌犯主張管轄權。
   不過,如果馬政府要依「領域管轄原則」,對14名台籍嫌犯,甚至包括10名中國大陸籍嫌犯,主張管轄權,那就是在跟中國大陸在爭奪中國的代表權,如同以前爭奪聯合國的席位一樣。這是一場外交戰。民進黨批評馬政府兩年來的外交政策失敗,難道是要馬政府繼續打爭取中國的代表權的外交戰嗎?民進黨的頭殼有沒有壞掉?
   在世界各國都奉行「一個中國」原則的情況下,台灣爭取中國的代表權的外交戰,除非用錢收買一些三流國家昧著良心硬說台灣代表中國,否則這場仗不可能打贏。民進黨難道不知道嗎?
   菲律賓也是奉行「一個中國」原則的國家。它認為中國大陸才有資格代表中國,依「領域管轄原則」擁有對10名中國大陸籍及14名台籍嫌犯的管轄權。因此,菲律賓政府依「領域管轄原則」認定中國大陸有資格代表中國行使管轄權,並無不當。

二、國籍管轄原則和「二個中國」、台灣司法實體
   台灣的「中華民國」政府既然無法依「領域管轄原則」,主張對14名台籍嫌犯的管轄權,那麼如馬政府所說,依「國籍管轄原則」來主張,可不可以呢?
如前所述,主張「國籍管轄」,就是主張犯罪地不在「中華民國」的領域之內。馬政府依「國籍管轄原則」主張有管轄權。這不是意味中國大陸不是「中華民國」的領域嗎?
   馬政府依「國籍管轄原則」抗議菲律賓政府。其意思就是「中華民國」國籍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是不同的國籍。14名台籍嫌犯的國籍是「中華民國」,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民國」才對14名台籍嫌犯有管轄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沒有。因此,14名台籍嫌犯不應該被引渡給「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如果「中華民國」國籍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是不同的國籍,那「中華民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是兩個國家──「兩個中國」。這種說法不但與事實不符,也違反馬政府自己的「一中各表」政策。
   不過,兩岸分區而治。事實上獨立的台灣作為一個「司法實體」或「準國家」,跟中國大陸爭取14名台籍嫌犯的管轄權時,要引用「國籍管轄原則」,不是不可以。但只能類推適用這個原則,不能直接適用。馬政府直接適用,自有未合。
   在類推適用「國籍管轄原則」時,要斟酌的問題是,「國籍管轄原則」的內容除了犯人須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外,還必須具備其他要件。也就是說,「中華民國」政府不是對於任何有「中華民國」國籍的犯人在「中華民國」領域外實施的犯罪都有管轄權。
   依「中華民國」刑法的規定,國籍管轄的條件,除犯人須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外,還須有公務員身分,且所犯的罪為若干特定的瀆職罪、脫逃罪、偽造文書罪或侵占罪(第6條),或者,須所犯的罪為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依犯罪地的法律也須處罰(第7條)。
   14名台籍嫌犯不是公務員,且他們在菲律賓所犯的罪不是若干特定的瀆職罪、脫逃罪、偽造文書罪或侵占罪,而是詐欺取財罪。依「中華民國」刑法的規定,詐欺取財罪不是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第339條第1項)。因此,「中華民國」政府對於14名台籍嫌犯在菲律賓所犯詐欺取財罪並無類推適用「國籍管轄原則」的餘地。「中華民國」政府自不得援引「國籍管轄原則」,主張將14名台籍嫌犯遣送台灣。

三、兩岸司法互助和犯罪地優先
   馬政府擬透過「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機制與中國大陸聯繫協調,要求中國大陸將台灣民眾送返回台。這也不可能。
   兩岸間是國內關係,如不考慮兩岸分區而治的狀況,關於刑事案件的管轄,應依刑事訴訟的一般原則決定,即犯罪地法院或犯人的住所、居所或所在地的法院都有管轄權(「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第5條參照)。本件14名台籍嫌犯所犯的詐欺取財罪,如依犯罪地定管轄,則中國大陸法院有管轄權,如依地住居所定管轄,則台灣法院有管轄權。因此,兩岸的法院都有管轄權。因14名台籍嫌犯的詐欺取財罪現已繫屬於中國大陸法院,自無移轉於台灣法院管轄的必要。
   兩岸間雖非國際關係,但因分區而治,可說類似國際關係。涉及兩岸的刑事案件的管轄如有協議,就依協議。如無協議,自應類推國際法原理處理。
   查兩岸間關於司法互助的協議,不論1990年的「金門協議」或2009年的「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都沒提及刑事案件的管轄問題。因此,關於涉及兩岸的刑事案件的管轄只有類推國際法原則處理。
   在國際法上,一個涉外刑事案件可能有數個國家同時都有管轄權,這稱為管轄的競合。例如一個具有甲國國籍的人在乙國領域內犯罪,使丙國國民受害。對於此項犯罪,犯罪地國按照「領域管轄原則」有管轄權。犯人的國籍國也可能依「犯人國籍管轄原則」有管轄權。被害人的國籍國也可能依「被害人國籍管轄原則」有管轄權。此時,這類犯罪究竟應由哪一個國家進行管轄,就產生問題。
   如何解決管轄的競合,國際法就此尚無定論。但通說認為犯罪地國得優先行使管轄權。其次才由犯人所屬國或被害人所屬國取得管轄權(「中華民國」引渡法第6條參照)。本件14名台籍嫌犯所犯的詐欺取財罪,其犯罪地是中國大陸,不在台灣。因此,中國大陸得優先行使管轄權。要求中國大陸將14名台籍嫌犯遣送台灣,法理上不通。加上被害人是中國大陸民眾,證據調查在中國大陸進行較方便。14名台籍嫌犯更沒有遣送台灣的必要。中國大陸怎麼可能答應將14名台籍嫌犯遣送台灣呢?
四、台灣的朝野政客和澳大利亞政府
   去年公佈了美國許多機密外交電文,轟動全世界的「維基解密」網站的創辦人阿桑吉(Julian Assange)是澳大利亞人。他最近被控在瑞典性侵兩名瑞典女子,而在英國被英國政府逮捕。瑞典政府請求英國政府引渡阿桑吉到瑞典受審。此一引渡案現正由英國法院審理中,尚未作出裁判。
   在這段期間,我不曾聽到澳大利亞政府也像台灣的朝野政客一樣,插上一腳,說:「阿桑吉是澳大利亞人。依國籍管轄原則,英國政府應將阿桑吉引渡到澳大利亞受審,以免澳大利亞的國家主權及尊嚴受到侵害[註2]。」可見澳大利亞政府知道瑞典有優先的管轄權,不會亂攪局。反觀台灣的朝野政客對於14名台籍嫌犯的引渡問題,不求甚解,口水亂噴一通,有夠沒水準。

[註1] 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度上易字第528號刑事判決:「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定有明文。其所謂犯罪地,參照刑法第4條之規定,應包括行為地與結果地兩者而言(參照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5894號判例)。又刑法詐欺罪之成立,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要件,亦即以本人交付財物為犯罪結果。而詐欺罪之既遂、未遂與否,又以犯罪行為人有無取得本人之財物作為判斷基準,則被害人遭詐騙之匯款匯入地及犯罪行為人取款地,均應認為係犯罪行為結果發生地。」


[註2] 澳大利亞外長陸克文曾說,根據無罪推定原則,澳大利亞政府會對被捕的公民阿桑吉提供領事協助,即法庭聽證和引渡方面的法律幫助等語。但這不表示澳大利亞政府要阻止或反對瑞典的引渡請求,更不表示澳大利亞政府主張澳大利亞對阿桑吉的性侵案有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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迴響(3) :
3樓. 北美隱士
2011/02/07 16:39
美國的米蘭達警告 -- 好人壞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http://blog.udn.com/NorthAmerica/4861921

這十四名嫌犯交給大陸處理或交給台灣處理,應該和兩岸刑罰輕重無關,重罪輕罪無罪的人法律之前都應該平等,更何況這十四人目前是嫌疑犯。    如果大陸可以判到無期徒刑而台灣只能判五年,判的太輕,那麼台灣民眾應該做的是請立法院修訂刑法加重詐欺罪的刑罰,而非讓他們在中國大陸司法體系下被判重刑(假定他們不會像江國慶一樣在中國大陸被「說服」承認自己的犯罪),否則這次這十四個嫌犯可以交給大陸判無期徒刑,以後台港大陸的詐欺犯都學到教訓,來到台灣施展電信詐騙,台灣的犯人逮到仍然只能判五年。    這次十四人送到大陸治了台灣的標而沒治本。   

立法院顧名思義,主要的工作就應該是立法,法律有漏洞就趕快補,詐欺罪刑度太低就該提高刑期。    事實上在台灣立委們爆料很行,上政論節目也很精彩,但就是對立法修法沒興趣。    民眾對於詐欺罪刑度太低的解決之道是請對岸處理而非請立法院修法,我想這才是台灣法律界的悲哀。

2樓. 江山改 : 七月七日夢醒時分
2011/02/06 14:39
當然要引渡返台受審 不過在大陸審判並執行處罰之後
本案受害人都在大陸,人證,物證也在大陸,
它門審判輕而易舉,符合公平正義.
然後引渡回台,續審,
為維護主權完整,
判刑應高於大陸!
1樓. 路人Juno
2011/02/06 14:27
這不是刑罰輕重的問題

我不能同意版主的想法,這不是刑罰輕重的問題。   這些人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民(他們不是持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入境菲律賓),那麼他們在菲律賓犯罪就是由菲律賓法律處理,菲律賓法律沒規定那麼就看中華民國刑法有沒有規定,又沒有規定那就是無罪。

如果嫌台灣處罰太輕,那是中華民國立法院的事,和北京無關。

這件事現在鬧大的原因是菲律賓把這些人交給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帶回大陸而沒有交給台灣方面,就表示馬尼拉認為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   如果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把這些人交給台灣方面,就表示甚麼ECFA或兩岸休兵都是騙人的,馬總統和國民黨的兩岸政策馬上破功。   如果這是北京喜歡的結果,就判這十幾個人無期徒刑或死刑都無妨,但兩岸和解政策破功,兩岸就繼續你挖我我挖你玩下去。

http://web.pu.edu.tw/~humanity/puchess/document/200801/pdf/200801-07.pdf

茲附兩岸犯防理論實務  提挈閣下參閱

鄭嵐奇(MYKEY)2011/02/06 21:27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