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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Y COMIC】政權交際 ‧小心火燭
2008/03/25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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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記........小心火燭!!!!!

忘記了:誰下令搬動一百億?

台灣郵政支援陽信轉存百億元資金,究竟是誰下的命令,台郵總經理竟用一句「忘記了」來搪塞立委。扁政府高層的蠻幹作風,令人心寒,而底下公務員這種耍賴的官僚心態,更是顢頇到難以卒睹。

對於台郵金援事件,行政院及相關部門均辯稱那只是解決陽信財務危機的權宜之計,且頗以此自得。問題是,整個處理過程,不僅一路踐踏台郵公司的自主性,罔顧台郵存款戶的權益,更置所有行政作業的正當程序於不顧。不論下指令的是邱義仁或另有其人,張內閣以迅雷不及掩耳的手段,竟使台郵揹上這個百億元的爛攤子,責任亦變得難以分曉。言必稱「轉型正義」的民進黨,難道連更基本的「程序正義」都不知道?

責任政治的基本倫理是:有權作決定的人負其政治後果。但在陽信事件中,人們只看到被移動的百億巨款,卻看不到下令搬走這筆資金的人究竟是誰,而該承擔的人則把責任推來推去。一個政府行事,搞得比路邊的魔法秀還要神祕,真是體制蕩然。如果張內閣自認此事因應得宜且問心無愧,何不大方將過程公諸於世,卻如此畏首畏尾?

台郵支援陽信事件,最大疑竇即是在程序的跳躍,且對象是與執政黨關係密切的金融機構。如果陽信董事長陳勝宏不是民進黨中常委,如果其妻不是民進黨立委薛凌,陽信能得到政府如此特殊的待遇嗎?再說,如果「轉存」是金融機構互相支援的常態手段,張內閣為何不按部就班依慣例辦理,卻要在行政程序上偷斤減兩?

綜觀此事,人們可以清楚看到幾項殊不合理之處:第一,在金管會尚未作成決議之前,台郵的百億資金即已完成撥付;這顯示,在人為干預下,金融監管已變得有名無實。事實上,涉及此事的部會極眾,上至行政院、金管會,下至中央存保公司及交通部轄下的台郵,其中必有一隻「髒手」操作了決策;但一論及責任,眾人卻爭相互推,有如無政府狀態下的無頭公案。這難道不荒唐嗎?

第二,台郵百億資金轉存陽信,亦未經過台郵內部的正當處理程序;百億資金是何等大數目,但董事會對這項資金轉存事後才知情。更可怕的是,台郵內部資金運用監督小組對此提出異議,結果竟是:整個小組遭到裁撤!其間若無不可告人的隱情,何須如此曲意遮掩?為了一次不正當資金運用,而自毀內部控管機制,主事者何止傲慢,簡直是野蠻!

第三,陽信並非金融重建基金保障的對象,台郵在其危機間存入百億資金,是自陷險境。況且,這百億資金是供緊急調度,同時參與支援的土銀及台銀均在約定的一個月後即行領回資金,台郵卻遭四度延宕,不得不繼續將資金以低利借予陽信使用。且不說這已有圖利他人之嫌,台郵董事長何煖軒和總經理吳民佑一再將資金投入風險,均有失忠實企業管理人的責任,乃至已涉嫌背信與瀆職,他們對得起那些刻苦積攢的存戶嗎?他們有顏面繼續戀棧嗎?

陽信事件沒有演成金融危機,值得慶幸;但是,政府用強力政治干預來達成救援任務,不僅破壞了國家的金融管理體制,也侵犯了台郵的經營自主權,更破壞了人民對金融機構的信任。這是在解決問題?還是在製造問題?更別忘了,權力的正當性,除來自對程序正義的實踐,更在於施政的透明化。但一樁陽信借款案,竟然可以跳過這麼多程序、越過這麼多監督,最後參與運作者還敢對立法院大剌剌宣稱「忘記了」。在這批公務人員眼中,國家體制難道就只是個人升官的敲門磚而已?他們對自己的職位難道沒有其他持守目標了嗎?

整起金援陽信事件,最讓人心驚的,就是官員們的不以為意。行政院高層主事者談笑用兵,絲毫不覺手中決策權力之重;台郵主管一問三不知,揮手百億挪移,同樣輕鬆自若。一個上下濫權卻又爭相「忘記了」的政府,人民要向誰去追問責任?

【2008/04/04 聯合報】

台郵援陽信百億 蔡堆坦承看報才知

圓山飯店公司化及台郵金援陽信銀行,選前引發軒然大波,為避免類似事件在看守內閣期間重演,立院交通委員會昨天通過決議,要求交通部在五月廿一日前,交通部及所屬主管事業、轉投資事業及財團法人,不得進行超過一千萬元的投資交易、招標及決標。

國民黨立委楊麗環在交委會關切圓山飯店公司化進度,尤其圓山董事會一度要在選前一天舉行,引發工會抗議才延到選後。

交通部長蔡堆再次保證,圓山飯店公司化是既定目標,但在五二○前不會公司化,面對立委的質疑,蔡堆有些動怒地說,「從頭到尾都沒有這件事。」

國民黨立委黃昭順表示,台郵去年在行政院副院長邱義仁的指示下,提了一百億資助陽信銀行,「要如何保證這一百億元不會虧空?」蔡堆則首度坦承他是事後看了媒體報導才知,他說,「詳細情況我不了解,」事後查證,台郵表示一切依法行事。

黃昭順追問「依什麼法?」為什麼要拿廣大儲戶的錢去金援一個外界疑慮能否繼續營運的公司?蔡堆說,有必要會請郵政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到委員會說明。

黃昭順又問,在內閣看守期,交通部人事、重要的公文會不會被銷毀

蔡堆表示,他非常清楚看守內閣能做與不能做的事,該做的他會持續做到五月十九日,不能做的保證不會做。

【2008/03/25 聯合報】

http://blog.udn.com/mykey/704815

南線專案會消失在五十七台碎紙機中?

總統當選人馬英九就職之前,陳水扁政權使出「三光政策」,又有油價擺爛,蘇花高突然轉向,及鐽震案、陽信案等不可思議的舉動,甚至傳出總統府添購了五十七台碎紙機。懲前毖後,立法院為此正就總統副總統交接問題制定專法,以為防制。

其實,政府交接的各方面,包括人事、預算、政策以及檔案機密,現行法律皆有規範,實無必要再立什麼專法。現今政府交接之際發生的種種怪現象,皆是現政府不守法的問題,而非法未規範。現政府若在移交時發生差錯,當然須負起法律責任,不會因為下台即了事。

以人事問題而言,政務官隨政黨進退固不待言;常任文官則受「公務人員陞遷法」的規範,不容任意調遷。依該法規定,文官的陞遷有一定的標準和程序,各機關皆須依法定標準編造順序名冊,送審議委員會評定;如辦理人員有違法行為須受懲處。民進黨政務官違法安插親信,懲處於他無關痛癢;但配合辦理的公務員則逃不過懲處,不可賠上自己的前途。文官依法受保障,本來就應避開政治爭議,並拒絕上級的違法命令;亦唯有如此,方能建立政府穩定健全的文官系統。

預算及政策則為一體之兩面。實際運作上,須由政府制定政策,編列預算,再經立法院同意,方得據以執行;且經立法院審議通過的預算,大法官會議認定為「措施性法律」,亦須依法執行。預算法並規定:各機關預算須按計畫和進度實施,並將實際狀況逐級考核送立法院備查,不得提前支用。因此,若確有將預算提前花光的行為,就是違法,應負法律責任。

至於政府檔案機密部分,國家機密保護法及檔案法都有明文規範公務人員於移交、離職時,保護、保管以便完整移交的義務;如有故意銷毀或不依程序銷毀的行為,均須負刑事責任。因此,所謂五十七台碎紙機的傳聞,不論真假,只要將來就文號查對,發現無故失蹤情形,則現今行事者都要負刑事責任。即以陳水扁國務機要費弊案涉及所謂「南線專案」的文件而言,既然陳水扁宣稱已依大法官解釋補核定文號,並向法院要求返還,則顯示已成為前述國家機密保護法及檔案法規範的對象,陳水扁必須原案移交,倘若故意銷毀,依法即須承擔刑事責任。

所以,從政府交接的各方面看來,法律均已有規範,問題只在現政府是否守法而已。倘若未來新政府就職,發現其中涉及不法,當然就要依法究辦。尤其是值此過渡期,若真的發生瀆職舞弊,如違法金援特定機構涉及圖利、購機涉及回扣等等,那更是貪瀆弊案,除了由檢察官依法偵辦,更無其他處置可言。

另外,若真的因總統改選制定交接專法,其在憲政上的意義亦須探討。因為,在修憲刪除立法院對行政院長同意權之前,大法官會議於釋字三八七、四一九號等解釋中,均一再強調行政院向立法院負責,立法院換屆改選,行政院必須總辭;總統改選,行政院長只是禮貌性辭職,如何處理則是政治問題而非憲法問題。但在修憲刪除立法院對行政院長同意權之後,大法官的解釋卻未就此問題再表立場。換言之,政府交接,本來應該是立法院改選後的議題,而非總統改選後的議題;修憲後卻變成曖昧不明。如今,若就總統改選制定交接專法,涉及前述政府換手交接範疇,等於以立法將此不明地帶確定下來,將使憲制進一步朝向總統制傾斜。

【2008/04/24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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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樓. 任俠李之瑜(李麗梅)
2008/03/25 22:10
也要小心碎紙機

聽說已經進貨了

兩百萬的超級碎紙機

所有幽暗的不能說的秘密和不欲人知的內幕

都可以碎成米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