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每個人應該都聽過灰姑娘這個故事,英文名字是Cinderella,
筆者當然不是來教英文,
灰姑娘長期被後母以及兩個姊姊欺負,連參加王子的舞會都沒有機會,
上天念其可憐,於是幫灰姑娘安排了一個機會,
穿上漂亮的衣服、還有南瓜馬車,
可是十二點一到,就要趕緊閃人,否則一切就會打回原形。
灰姑娘順利與王子跳舞,在帥哥面前心花怒放,很容易忘了時間,
只聽到鐘聲ㄉㄤㄉㄤ地響,匆忙甩開王子的手,
氣喘吁吁地逃離現場,留下一雙高跟鞋。
(很奇怪,高跟鞋怎麼沒變回來?)
當然故事的結果是,王子拿著鞋子找女人的腳,
好險不是中國古代的女人,都是小腳,味道不太好。
正經一點,這個故事涉及到一個法律問題,
王子撿到了那雙鞋子,如果很變態,想要聞灰姑娘的腳臭味,
就偷偷地把鞋子占為己有,這樣子可以嗎?
國小老師應該教過一個觀念─「路不拾遺」,
撿到錢,要在路邊等,要不然遺失金錢的人,會急如熱鍋上的螞蟻,
所以,灰姑娘的王子,拿著鞋子到處找失主,這是一個高道德的具體表現。
可是,如果留在家中自己「享受」,這種行為則天地不容,
我國刑法為了避免這種情形發生,特別制定了「侵占脫離持有之物罪」,
讓我們來看看怎麼規定的,
刑法第337條規定: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
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雖然法定刑最高只有罰五百元,可是也算是一起刑事案件,可不要因為一時的貪念,誤觸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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衍生出來的一個狀況,手機遺失了,可不可以報案?
如果被偷,那是竊盜罪,當然可以報案,
可是常聽到警方因為績效壓力,想要吃案,就會勸報案的民眾說:
「你可要想清楚,到底是自己掉的,還是被偷,隨便報案,可是會吃上誣告官司!」
當然是有可能成立刑法第171條未指定犯人的誣告罪,
但是手機不見了,當然懷疑被偷,
有時候丟掉手機的人,打回自己的手機,只聽到電話那頭接了電話後,
馬上掛斷,顯然根本不想還手機了,也構成侵占脫離持有之物罪!
況且,事後發現是一場誤會,並不因此成立誣告罪,
必須全部都是憑空捏造,才成立之。
總而言之,手機掉了,警方幫忙查一下現在誰在占用這隻手機,就當作為民服務,
否則,手機被拿來當作犯罪工具,
對於丟掉手機的人也是一種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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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樓. Helen WANG2007/05/05 16:48呵呵
謝謝你的建議喔~
我會去把答案翻出來的^^
- 5樓. J教授2007/05/05 15:55這些問題不錯
不過,因為我已經很久沒有準備考試了,
對於這些問題恐怕不太會回答,
補習班的老師可能比較厲害,
我講得都是一些比較非考試的法律議題,
高點討論區或許能找到答案
- 4樓. Helen WANG2007/05/05 12:11舉個例...
(一)非趁他人不備:
EX1:以侵占之不法意圖,將非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至於自己實力支配下?EX2:以侵占之不法意圖,將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至於自己實力支配下?
EX3:以竊取之不法意圖,將非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至於自己實力支配下?
EX4:以竊取之不法意圖,將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至於自己實力支配下?
該如何論處?
(二)趁他人不備:
EX1:以侵占之不法意圖,將非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至於自己實力支配下?
EX2:以侵占之不法意圖,將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至於自己實力支配下?
EX3:以竊取之不法意圖,將非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至於自己實力支配下?
EX4:以竊取之不法意圖,將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至於自己實力支配下?
該如何論處?
Q:如果同時兼具侵占與竊取意圖,而將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至於自己實力支配下,又該如何論處呢?
@@?
- 3樓. J教授2007/05/05 10:43小狗也會啊
小狗也是物,也會成立。
但是侵占的故意,很難想像轉成竊盜的故意,
因為竊盜的概念,簡單來說,是趁人不備,
破壞他人的持有支配關係,移轉至自己的持有支配之下,
但是既然已經丟掉了,已經沒有存在持有支配關係,
算了,...不要講這些太法律的東西,
反正很難想像會成立竊盜罪,
或者是你舉個例子,我再來分析一下
- 2樓. Helen WANG2007/05/05 09:06關於337之侵占遺失物罪
那如果侵占他人遺失的小狗,
是否也成立此罪呢?
又如果原以侵占故意而侵占他人之物,
後又轉為竊盜故意而竊取該物,
該如何論處?
是數罪並罰呢?還是從一重處斷呢?還是...
@@?
- 1樓. Vibgyor2007/05/04 10:01看童話故事學法律:灰姑娘丟掉的鞋子
實在很有趣
如果法律都這樣套用
我想我會更感興趣一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