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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童話故事學法律:灰姑娘丟掉的鞋子
2007/05/03 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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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1

每個人應該都聽過灰姑娘這個故事,英文名字是Cinderella,

筆者當然不是來教英文,

灰姑娘長期被後母以及兩個姊姊欺負,連參加王子的舞會都沒有機會,

上天念其可憐,於是幫灰姑娘安排了一個機會,

穿上漂亮的衣服、還有南瓜馬車,

可是十二點一到,就要趕緊閃人,否則一切就會打回原形。

灰姑娘順利與王子跳舞,在帥哥面前心花怒放,很容易忘了時間,

只聽到鐘聲ㄉㄤㄉㄤ地響,匆忙甩開王子的手,

氣喘吁吁地逃離現場,留下一雙高跟鞋。

(很奇怪,高跟鞋怎麼沒變回來?)

當然故事的結果是,王子拿著鞋子找女人的腳,

好險不是中國古代的女人,都是小腳,味道不太好。

正經一點,這個故事涉及到一個法律問題,

王子撿到了那雙鞋子,如果很變態,想要聞灰姑娘的腳臭味,

就偷偷地把鞋子占為己有,這樣子可以嗎?

國小老師應該教過一個觀念─「路不拾遺」,

撿到錢,要在路邊等,要不然遺失金錢的人,會急如熱鍋上的螞蟻,

所以,灰姑娘的王子,拿著鞋子到處找失主,這是一個高道德的具體表現。

可是,如果留在家中自己「享受」,這種行為則天地不容,

我國刑法為了避免這種情形發生,特別制定了「侵占脫離持有之物罪」,

讓我們來看看怎麼規定的,

刑法第337條規定: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

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雖然法定刑最高只有罰五百元,可是也算是一起刑事案件,可不要因為一時的貪念,誤觸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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衍生出來的一個狀況,手機遺失了,可不可以報案?

如果被偷,那是竊盜罪,當然可以報案,

可是常聽到警方因為績效壓力,想要吃案,就會勸報案的民眾說:

「你可要想清楚,到底是自己掉的,還是被偷,隨便報案,可是會吃上誣告官司!」

當然是有可能成立刑法第171條未指定犯人的誣告罪,

但是手機不見了,當然懷疑被偷,

有時候丟掉手機的人,打回自己的手機,只聽到電話那頭接了電話後,

馬上掛斷,顯然根本不想還手機了,也構成侵占脫離持有之物罪!

況且,事後發現是一場誤會,並不因此成立誣告罪,

必須全部都是憑空捏造,才成立之。

總而言之,手機掉了,警方幫忙查一下現在誰在占用這隻手機,就當作為民服務,

否則,手機被拿來當作犯罪工具,

對於丟掉手機的人也是一種傷害。

圖片取材自(www.daysinnorlandohotel.com/images/CINDERELLA.g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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迴響(6) :
6樓. Helen WANG
2007/05/05 16:48
呵呵

謝謝你的建議喔~

我會去把答案翻出來的^^

5樓. J教授
2007/05/05 15:55
這些問題不錯

不過,因為我已經很久沒有準備考試了,

對於這些問題恐怕不太會回答,

補習班的老師可能比較厲害,

我講得都是一些比較非考試的法律議題,

高點討論區或許能找到答案

4樓. Helen WANG
2007/05/05 12:11
舉個例...

(一)非趁他人不備:
EX1:以侵占之不法意圖,將非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至於自己實力支配下?

EX2:以侵占之不法意圖,將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至於自己實力支配下?

EX3:以竊取之不法意圖,將非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至於自己實力支配下?

EX4:以竊取之不法意圖,將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至於自己實力支配下?

該如何論處?

(二)趁他人不備:

EX1:以侵占之不法意圖,將非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至於自己實力支配下?

EX2:以侵占之不法意圖,將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至於自己實力支配下?

EX3:以竊取之不法意圖,將非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至於自己實力支配下?

EX4:以竊取之不法意圖,將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至於自己實力支配下?

該如何論處?

Q:如果同時兼具侵占與竊取意圖,而將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至於自己實力支配下,又該如何論處呢?

@@?

3樓. J教授
2007/05/05 10:43
小狗也會啊

小狗也是物,也會成立。

但是侵占的故意,很難想像轉成竊盜的故意,

因為竊盜的概念,簡單來說,是趁人不備,

破壞他人的持有支配關係,移轉至自己的持有支配之下,

但是既然已經丟掉了,已經沒有存在持有支配關係,

算了,...不要講這些太法律的東西,

反正很難想像會成立竊盜罪,

或者是你舉個例子,我再來分析一下

2樓. Helen WANG
2007/05/05 09:06
關於337之侵占遺失物罪

那如果侵占他人遺失的小狗,

是否也成立此罪呢?

又如果原以侵占故意而侵占他人之物,

後又轉為竊盜故意而竊取該物,

該如何論處?

是數罪並罰呢?還是從一重處斷呢?還是...

@@?

1樓. Vibgyor
2007/05/04 10:01
看童話故事學法律:灰姑娘丟掉的鞋子
實在很有趣

如果法律都這樣套用

我想我會更感興趣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