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閱讀心得,並沒有一個肯定的答案,也不算寫完》
你支持刑求逼供嗎?
相信沒有人會支持這樣子的偵查程序,目前刑事訴訟法也認為這樣子所取得的證據沒有證據能力。所以一個人殺了另一個人,行為業已完成,已經沒有避免更多危害的需要,只是針對過去某一行為是否該論罪科刑,司法機關必須要有證據才可以定其罪。
但是如果目標不在定罪,而是在於避免恐怖份子所策動的重大危難,例如有消息指出恐怖份子在台北市放了一顆核子彈,將於24小時內引爆。抓到了一些嫌疑犯,但就是不說,在此緊急的狀況下,你是否又願意支持施以刑求逼供呢?
如果從利益衡量的角度來看,侵害了嫌疑犯一個人的身體權,卻有機會能保障上百萬人民的生命權,這時候你是否有支持呢?
相信很多人的直覺都是肯定的,因為這是未來可以避免的狀況。在此一思維下,面對最多恐怖份子的美國也採取了「水刑」。
如果同樣的例子,把人數大幅度降低,例如獲救者只有五個人,但是可能會衍生出另外一個人的死亡,你的決定又是如何呢?
在「JUSTICE- Whats the right thing to do?」一書中,提到「電車駕駛員的選擇」,如果因為電車高速失控,將撞到前面五個 工人 ,突然之間看到有個交叉路口,只要將電車往交叉入口轉進去,只會撞死一個人,電車駕駛員將車輛控制在一個人的方向,犧牲一人救了五 工人 ,這樣子的選擇你支持嗎?
應該會支持的。
但如果是另外一種情況,「路人殺害路人」,路過民眾發現此一狀況,身邊只有一位270公斤,肥胖到令人嫌惡,如果猛然推下撞擊到這台電車,將導致電車翻覆而救助了五個工人。
但是這樣子的選擇,是否和之前電車駕駛員的選擇有所不同呢?
感覺上好像兩者沒有太大的差別,有點兒像是「道德的錯覺」。所謂「道德的錯覺」,也就是利用描述語法,讓聽者感覺兩者好像有差別,但實際上卻沒有差別。讓我們再來切割一下,嘗試找看看到底有沒有差別:
駕駛員→作為之必要→操縱→控制器→撞死一人→救五人
路過民眾→無作為必要→推下→胖子→胖子撞死→救五人
前者如同飛機失事的例子,駕駛員身處於危險情境中,一定會將飛機開往人少的地方,以降低損害,駕駛員的選擇只有多人死亡與少人死亡兩種。
後者的例子,路過民眾沒有身處於危險情境中,並沒有積極的救助義務,也沒有權利以殺害他人為手段,來救助多數人。即使有積極的救助義務,如同消防員到現場救火,只能以消防器材救助陷於火場之人,但不能以犧牲他人生命為救助手段,所以對於消防員的要求只有一種,也就會導致多人死亡的結果,而不會有不相干的第三人遭到犧牲。
再回到刑求逼供的議題,美國對於恐怖份子有採行水刑的措施,引用一段美國前總統布希的話:自己之所以要對嫌疑犯實施水刑,是因為這樣可以挽救更多人的生命。有3個人接受了水刑,我認為這個決定救了很多人的命。要知道,我的工作是保護美國人,而我做到了。
美國總統比較像是駕駛員,帶領著美國人民總向富足安康,只要保護大多數良善美國人的權利,寧願選擇侵害少數人的權利。
當罪刑已經發生,是否因為已經沒有機會可以預防權利受侵害,所以才要遵守程序,才不能夠刑求逼供呢?......
路過民眾也是整個社會運作的一環,身為社會的一份子,依舊有維護大多數人利益的義務,犧牲一位胖子的生命,拯救五位有工作能力者的生命,難道是不值得的行為,而必須遭到責難嗎?
再來舉一個例子,一艘船發生船難,船長、大副、船員,以及最卑微的小雜工一起搭乘救生艇離開,在海上漂流的過程,食物都消耗光,也沒有水。
不聽勸阻而喝下海水的小雜工,因此而生病厭厭一息。沒有人前往救援,又非常饑渴的三人,船長、大副二人決定殺害小雜工的性命,食其血肉維繫生命,以等待救援的到來,船員拒絕,但也沒有阻擋。
小雜工的性命因此被殺害,但救援還是沒來,拒絕殺害小雜工的船員也迫不得已而吃下小雜工的屍體。
直到第24天才獲得救援。
三人被起訴,你是法官,該怎麼判決呢?
在這種絕對絕望的情境中,如果四個人沒有辦法自殺,那一定有人得自殺,犧牲自己讓別人存活;如果通通不想死亡,則人世間的理性、道德全部得拋棄,物競天擇變成唯一的不幸結果,殺害最弱小且奄奄一息的小雜工,成為最後的選擇。
如果不殺害對方並吃了對方,將一起死亡。但是吃了對方,雖然換取了自身的存活,但也換來了永遠的夢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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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樓.2012/09/03 14:34人性
我會殺害小雜工耶
道德和法律都是人訂的 古代飢荒也是易子而食
人性會求生 這算基本人權
當然未來必需給小雜工的家人補償
- 4樓. 江山改 : 七月七日夢醒時分2012/05/27 17:32不可刑求 可特赦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不可刑求,
立足點平等,非砍頭平等,
有經驗法則, 比例原則, 法不責眾,有特赦,
然特權不可濫,
法律明定總統一人有權特赦 ,
刑求如可得特赦, 當可 ,
換言之, 僅總統可刑求, 他人不可,
格主吃飽ㄋ嗎?
- 3樓. 善男信女2012/05/27 08:45胖子是無辜的 犯罪者需加倍賠償
丟下胖子救一百萬人是不可以的 因為他沒有犯錯
罪犯必須彌補他的罪行 那怕只救半條命也要刑求一萬個共犯
不過我不是立法者 只能說說而已
要是在戰場 我會用刀割戰俘刑求以救友軍
如果他堅不吐實 被我凌遲致死 我會很尊敬的埋葬他 (有 guts)
- 2樓.2012/05/27 01:38刑求不需要孩子彈
從來沒有人在美國放孩子彈。
但美國還是用水刑。
可見,
在任何狀況都是可以刑求逼供的,
並不一定需要一個孩子彈。
- 1樓. 劉十九2012/05/26 16:02視刑求逼供的目的
若是為了阻止未來將要發生的犯罪,則可以容許採用非常手段,例如逮捕到擄人勒贖的嫌犯,為了獲知肉票被囚禁地點,以即時拯救被害人,在落網犯嫌不願吐實時,就可以「設法」突破他的心防。此際或許可用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難的概念,來阻卻違法性。
倘刑求逼供之目的,僅在令被告坦承犯行,因並無亟需保護之法益存在,則應絕對禁止,例如台灣警方經常為了破案,喜歡對被告「曉以大義,使其知所利害」,就不能容認。
人類之所以異於禽獸,在於人類應受道德的約束,所以在船難的例子當中,殺害最弱小且奄奄一息的小雜工,應該不是其他人的最後唯一選項,至少他們可以選擇自然死亡。
況且,不應僅以事後其他人得以存活至獲救,即倒果為因,賦予其等殺人之正當性;回到事發當時,相信誰也不知道何時才能獲救,若殺害小雜工之後旋即獲救,則小雜工顯然枉死;若遲遲未能獲救,則殺害小雜工求取苟活即屬多餘,故船長、大副在未能完全確定有殺人求存之必要時,即悍然為之,自不能不為此負責;至於未參與殺人僅事後食用屍肉之船員,應不負阻止小雜工遭殺害之義務,應毋庸為此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