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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子的悲慘故事
2010/04/30 1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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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很多親朋好友都碰到了租屋的難題,

承租戶繳不出錢,嚷著再逼就自殺

出租人也怕房子變成凶宅,頭痛的要命,房租方面,也恐怕變成事實不能,能要到就算偷笑了。

想要終止租約,但是請神容易送神難,對方打死不搬該怎麼辦?

硬闖進去,把東西全部扔出去,恐怕還會沾惹到刑事責任

打個官司請對方搬走,可是要花很多錢,舉個朋友的例子,

要求對方搬走,法院調解不成,只好進入訴訟程序,接著就是要確定訴訟標的(房子的金額),決定訴訟費用

法官要求要先鑑價,還拿了一張參考的鑑價公司一覽表

上網查了一下鑑價費用,好像都號稱要二萬元以上!!!

打電話向書記官抱怨是否可以不用鑑價的方式,可不可以依據房屋稅單來決定訴訟標的之金額?

書記官說法官會打回票的,然後安慰著說,等打贏了可以請對方付‧‧‧

這可真的是安慰的說法,對方都沒錢了,該怎麼付呢?

我這位朋友打了一堆電話,好不容易找到一家公司只收四千五,算是小小失血了一下,也算是不幸中的大幸

不過等到訴訟標的金額鑑定完之後,還要收個大概百分之一的訴訟費用,假設是兩百萬,也大概要繳個二萬元,這筆錢恐怕又是丟進水裡了。

只希望這些親朋好友遇到這種倒楣的狀況,希望趕緊脫離苦海‧‧‧

個人建議如下:

  • 租賃契約記得公證,尤其是規定欠繳房屋時的處理程序,以避免曠日費時的訴訟程序
  • 押租金多收一點,或許可以過濾掉資力較差的承租人
  • 打官司訴訟標的金額的確定,是否可以不必透過鑑價公司鑑價,而以房屋稅所核定之價格來決定訴訟費用


圖解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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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樓. 掌櫃滴
2011/01/02 13:59
蝦米…@@

哇賽!

未支付租金跟請求搬遷,打起訴訟來,竟然是兩件事情啊?

我滴天啊!

法院是在搶錢咩?!

1樓. 掌櫃滴
2010/12/31 19:13
耶?怎麼這麼高的費用啊?

請教鮮師一下,民事訴訟法 77-9 條:

因租賃權涉訟,其租賃定有期間者,以權利存續期間之《租金總額》為準;其租金總額超過租賃物之價額者,以《租賃物之價額》為準;未定期間者,動產以二個月租金之總額為準,《不動產》以二期租金總額為準。

依照法條看來,除非您那位朋友的租金總額超過租賃物之價額,否則怎麼會需要對房屋鑑價呢?

還請鮮師釋疑。

這個請求權基礎應該不太一樣

因為我這位朋友是請其搬遷,而非只有租金請求

J教授2011/01/01 14:16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