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文章鄭大為申訴/跆協:絕不撤銷處分
許多裁判,在瞬息萬變的競賽場中,
如果在台灣當跆拳道的裁判而被認為判決錯誤(未必真的判決錯誤),會有何下場呢?
就是被停權三年,慘!
跆拳道協會代表秘書長何豐彥表示並非針對他在東亞運執法時的判決,
而是針對東亞運代表團顧問曾志朗不當發言而處以停權。
(我一直以為是針對執法的判決)
這種解釋實在蠻難令人接受
當初鄭教練也為了你們出面公開道歉,
在舖天蓋地的民意壓力下,跆拳道協會有出來力挺過嗎?
還是認為判韓國得分就是罪過?
這種欲加之罪何患無詞
更慘的是,讓人敬佩的曾志朗,好像在激情過後,
也忘了衡平一下愛國情緒之後,是否該留有公平的運動精神
過去韓國最常為人詬病者,就是愛國裁判
難道台灣也想要有樣學樣,還過之而無不及
練武術,也要有武德
武術精神,不是愛國情操的下位概念
愛國歸愛國
武術的運動精神是另外一項美德
而跆拳道協會的表現,
讓筆者認為該協會已經搞不清楚什麼是武德了
還是應該改稱愛國武德
只能說,鄭大為並非全民公敵
至少筆者不認為有什麼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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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樓. 戈壁紅駝2010/03/25 02:23NBA
>以 NPA 為例,教練只要對裁判稍有不禮貌言詞,馬上會拿技術犯規
更正:是 NBA。
- 19樓. 戈壁紅駝2010/03/25 02:21Doc Rivers 總教練對裁判嘲笑拍手即遭逐出場
>教練可以現場抗議,但不能干擾比賽,會被逐出場,判決爭議還是靠裁判決定,不是靠嗆聲分貝。
以 NPA 為例,教練只要對裁判稍有不禮貌言詞,馬上會拿技術犯規,一場比賽累積兩次技術犯規,即給逐出場。 像本周二 Celtics 對 Jazz 的比賽,Boston 總教練 Doc Rivers 對裁判嘲笑拍手,可沒有高分貝嗆聲,但也連拿兩次技術犯規被逐離場。
- 18樓. 范蘭欽2010/03/25 01:28台灣可以丟,跆拳尊嚴不可丟。
跆拳道協會開除鄭大為之事實在荒謬。鄭是裁判,不尊重裁判,辱罵裁判,那哪有規則,哪有運動?
難道法官是台南人,沒偏陳水扁,就可被撤職、辱罵、威脅生命、逐出島、說是「叛國」?
鄭大為是跆拳道協會推舉出的裁判,著名的八段教練,他是以專業被推舉,不是以國籍、人口、娶韓國太太。
裁判要根據規則公正執法,不是要「保護我國選手」。對,是要憑專業良心,但不是「愛國心」。那是戰爭,不是比賽。
戰爭,可以煽動暴亂,可以激勵人心,運動不行,運動是文,文靠裁判。
教練可以現場抗議,但不能干擾比賽,會被逐出場,判決爭議還是靠裁判決定,不是靠嗆聲分貝。
是裁判們懂規則,還是愛國人士,選手媽媽?如果運動可以由愛國白痴來公投判定,那怎麼玩?
裁判不是不會錯,但錯了也要接受。電光火石間要立下判斷,憑的是專業經驗,不是顏色。除非是作弊、打假球,那要法辦,不然必須尊重裁判。鄭大為只是四個國際裁判之一,還有港、澳、韓。
美國職藍NBA,常有教練抗議、爭吵、逐出場,但從未聽到說「冠戒可以丟,但不能丟掉城市尊嚴」的怪話,也沒有看到那個城市的官員大談比賽與愛國的。
何況跆拳道協會都認為鄭大為的裁判難謂錯誤,則一個裁判為比賽尊嚴,斥責一個鬧場的觀眾,怎麼裁判反被逐出場?跆拳道協會以「發言不當」、「影響跆拳界聲譽」,給鄭停權三年,斷其生計,剝奪其工作權與財產權,實為欲加之罪。在一個以罵總統、院長、官員為全民運動的地方,竟有此「違規」之怪事。
鄭大為被無理屈害,不止于跆拳道場,實與憲政法治、人權公義大為有關。
國際跆拳運動協會應嚴肅處理這件事。既然台灣老是說此運動不公平,誣蔑選手裁判,那就請她離開,除權。台灣可以丟,跆拳尊嚴不可丟。 - 17樓. 戈壁紅駝2010/03/24 22:40支持版主
>台端經勸仍堅持回應,故予以列入本格黑名單
道不同,實無須相謀
也謝謝多日對於本格之關切拍拍手支持版主。此名網友討論問題竟然牽扯到其他人,紅駝早就想建議版主列入黑名單了。版主好言勸告,他還繼續不禮貌發言,真的是道不同。
只能說很特別的網民 J教授 於 2010/03/24 23:39回覆 - 16樓. SCFtw22010/03/24 15:37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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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西佛爾是JC鮮師的朋友
常做公益,對於事情的堅持也非一般人能及
更不會隨便地冒犯他人
在此嚴正地警告你不要亂開她的玩笑
言語切莫輕浮
這也是對人的基本尊重-----------------------------------------------------------
為朋友出頭,這是人情所至,不過上了臺就是先得以理服人。
我說貴友如何如何,是否無據?是否所據單薄?是否玩笑本身低俗?或比擬失當?
要"嚴正警告"我,這是你的自由,不過我所據極強,玩笑新頴靈活,比擬真切,不知你在道理上憑什麼"嚴正警告"我? ^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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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樓. SCFtw22010/03/24 15:18山不在高,有仙則名。水不在深,有龍則靈。帖不在長,有理則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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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有人相信我們那位選手當時喉部被擊傷是子虛烏有之事(子虛烏有包括造假),否則不應該有人認為鄭大為"誤判"。
衹要當場當時能確認我們那位選手喉嚨被擊是真,鄭大為的那個判定當場當時就足以被確認為"黑判" --- 是個瞎子判定,是個黑心判定。 --- 曾志朗當場當時的雷霆之怒是完全正常的,因為曾志朗的眼睛明,心不黑,如正常人。
還有別的可談可論,但先必須認可我以上所述所論為實為真為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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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上的邏輯簡單到小學三年級的小朋友都可以應用自如,實況明確到小學三年級的小朋友都能認定無誤。
二、我有意強調了"當場當時" --- 當場當時一個普通的小學三年級的小朋友就能確認"鄭大為在黑判"。
三、"裝作沒看到"與"庇護朋友"這兩句指的都不是鮮師,而是本欄下在我之後跟帖支持鮮師的人。
四、有錯認錯,旁人會更尊敬你。空話少說為好。文字不必長,有理則行。帖子無理缺理誤理逆理,與垃圾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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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樓. SCFtw22010/03/23 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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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blog.udn.com/GolfNut/3844460
2010/03/23 10:00
我的帖子09:26,小衲的帖子09:29。
那兩個問號真是塞給人一肚子鳥氣。鮮師這幾年在聯網以法律知名,現在大概是拉不下臉認錯了。
此事之是非在旁觀者不過是一個很簡單的判斷,而且立時可決,竟然有這麼多素來正直的人(比方那位露西佛爾Lucifer)到今天還在外太空賞玩,在花叢裡迷路了。 ^_____^
跆協判監三年,理由當然不能說是鄭某黑判本國選手,因為中華民國跆協惹不起向來不識羞恥為何物的南韓跆協。南韓跆協後來賞了鄭某一級國際裁判的銜頭,不過是再一次向全世界昭告自己的無恥罷了,還竟然有中華民國國民拿這個來證明鄭某之黑判乃是正判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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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頭昏了,剛剛才看到
露西佛爾是JC鮮師的朋友
常做公益,對於事情的堅持也非一般人能及
更不會隨便地冒犯他人
在此嚴正地警告你不要亂開她的玩笑
言語切莫輕浮
這也是對人的基本尊重
J教授 於 2010/03/23 23:34回覆 - 13樓. SCFtw22010/03/23 1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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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有人說清楚證清楚了鄭大為荒謬至極的"黑判" --- 不是"誤判"。
在另一方面,除非有人相信我們那位選手當時喉部被擊傷是子虛烏有之事(子虛烏有包括造假),否則不應該有人認為鄭大為"誤判"。
衹要當場當時能確認我們那位選手喉嚨被擊是真,鄭大為的那個判定當場當時就足以被確認為"黑判" --- 是個瞎子判定,是個黑心判定。 --- 曾志朗當場當時的雷霆之怒是完全正常的,因為曾志朗的眼睛明,心不黑,如正常人。
還有別的可談可論,但先必須認可我以上所述所論為實為真為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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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作沒看到並不代表不存在。庇護朋友而拿不出理由不過是可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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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我常有的回答,代表不知道該怎麼回應
代表與我的意見不同,因此省略不予回答
網路言語本來就會產生誤會,所以也沒什麼好解釋的
因為台端好像一直想要我進一步說明
我就拖著這兩天的病體,聊表對你這麼努力表達意見的敬意
學生常常跟我抱怨這個判決怎麼這樣、怎麼那樣?
此乃人之常情,有些事情在做了之後才會發現真相
我常開導學生,沒有人有時光機,可以回頭再審視當初發生了什麼事情
所以只能由現行破碎的證據中,勉強堆疊出過去或許曾經發生過的事實
還好拜科技之所賜,能夠透過攝影機或其他技術,儘量還原事發當時的真相
但是無法重新發生一次,讓裁判再次做一次未來認為應該是正確的判斷
我也是跆拳道黑帶,武術也練了大概二十餘年
如果我是那位跆拳道裁判,扣除掉愛國心不談,會做出同樣判決的機率
也許有個三、四成
所以個人的邏輯思考是這樣子
你的思考方式與我不同,也為本人所尊重
但請記得,進入別人家,不尊重這戶人家
會被視為沒有禮貌,如果還有過度的期待,那可能會有所失望
所以,若對此議題有其他不同的看法,建請在自家發表,以避免因文字的落差與誤解,而產生不必要的紛爭
本人業已論述非常清楚
當然回應意見很多,有些是我認識的朋友,有些是不認識的
不管是否認識,有花時間的網友,基本上留言正面反面都能儘量尊重,但因工作繁忙,近來愈來愈少到處瀏覽,也愈來愈少回應
無論如何,言論自由,在不影響別人權利的前提下,本來就是該受到尊重。原則上,相信大家都會尊重你的意見
謝謝你花那麼多時間的回應
兩天發高燒,今天上了七個小時的課,也只能回應這些了
最後再送您老兩個我常用的字:"喔喔"
這也沒什麼特別的意思,就代表"知悉"而已
J教授 於 2010/03/23 22:53回覆 - 12樓. 星際訪客2010/03/23 13:40更正
話說外行看熱鬧.內行看門道...若只是一昧的究果而不探因則真相容易被曲解~任誰是鄭大為的角色都可能成為眾矢之的...曾志朗官員的愛國情操是可以理解...但! 畢竟跆拳道非他.專業! 曾志朗無需過度情緒發飆帶頭嗆聲而失了風度......

PS : 若是拜讀了格主的文章不合意者也無需滿地打滾呀!

- 11樓. jaz2010/03/23 12:09風度問題
其實我每天都會固定上鮮師的部落格更新法律常識。
鮮師也常常遇到比較激烈的留言,但是我個人認為鮮師的回應態度總是會替對方留顏面,以不傷害人為主,這點常常讓我覺得很佩服,也很汗顏,因為我沒有那麼高的EQ,更沒有那麼善良,懂得替人留顏面。
有些回答,僅是風度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