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酒店小姐禮物,還想要回?
2009/06/22 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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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文章不接受追求 收禮被告侵占
陳姓酒店小姐高約170公分,長髮披肩,貌似女藝人周慧敏。邱姓攤商一見鍾情,幾乎天天來捧場,希望能包養她,除了多次包全場之外,還百般獻殷勤,送了許多禮物給陳姓酒店小姐。
沒想到,追求不成,就要求返還所贈與的禮物,陳姓女子拒絕交還電腦,遂被控告侵占罪。(侵占罪之內容,參閱《圖解刑法:國家考試的第一本書 》)
贈與,事後可以要求返還嗎?
贈與也是一種契約關係,我表示要送你東西,你表示YES,雙方間的契約就成立了。法律上的定義,稱之為「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民法第406條規定)。
- 如果還沒有送,贈與人可以反悔不送。(民408:「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已移轉者,得就其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前項規定,於經公證之贈與,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贈與者,不適用之。」)
- 如果當初的贈與,要求被贈與人做一些事情,被贈與人沒有做,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民412:「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
- 其他還有受贈人對贈與人或其一定範圍之親屬,故意做出刑法所不容許之行為,例如打人、罵人等;或者是應該要扶養贈與人卻不扶養者;受贈人因故意不法之行為,致贈與人死亡或妨礙其為贈與之撤銷者,贈人之繼承人,得撤銷其贈與;經濟狀況顯有變更,如金融風暴來襲,導致其生計有重大影響,或妨礙其扶養義務之履行者,都可以撤銷之。
上述情況中,好像都沒有看到邱姓攤商符合撤銷贈與的事由,既然沒有不符合,那些禮物的所有權,就已經因為贈與契約與物之交付的過程,陳姓酒店小姐業已依法取得其所有權,占有當然合法,怎麼會成立侵占罪呢?
其他類似的情況,通常都是男女朋友分手,希望把東西要回去。在此奉勸交往中的男女,不要以送東西作為愛情的對價,那種愛情的基礎並不穩固,若送了東西,也不要這麼沒風度,還要把東西要回去,因為那種要回去的行為大多沒有法令上的依據,既然要不回來,就不要那麼沒風度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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迴響(4) :
- 4樓. 時季常2009/06/23 07:21男人不傻,女人沒機會
男人如果聰明,就不會去追女人了。
- 3樓. 時季常2009/06/22 22:03有夠沒常識的
有夠沒常識的,還好相關法律沒有那麼沒常識。
鮮師可不可以寫一本:匪夷所思的法律規定 或是 出人意表的法律規定, 或是 不合常人思想的法律
哈!寫一本:「傻蛋男子的追女慘劇」 J教授 於 2009/06/22 22:42回覆 - 2樓. 美美兒2009/06/22 09:13啥~
那朋友們送我ㄉ生日禮物我得藏好,以免腦袋打結突然來我家搬東西怎辦~好驚!那我有沒有送你東西,先記錄下來,(抄寫中‧‧‧)
J教授 於 2009/06/22 22:41回覆 - 1樓.2009/06/22 09:07吖
他,胡漢三又回來了嗎?
拿了我的給我送回來,吃了我的給我吐出來?
沒想到,
昨天才知道的《閃閃的紅星》劇情,竟然在台灣也上演起來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