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udn網路城邦
馬大姐藥廠挨罰一億四,合理嗎?
2009/02/04 09:22
瀏覽5,036
迴響6
推薦26
引用0

引用文章冷眼集》利益迴避規範太嚴了嗎? 是檢討時候 

法律小屋電子報第6期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合理性

製作人:JC鮮師(法律小屋

98/2/4

●案例事實

馬英九總統在擔任台北市長期間,台北市立醫院卻與他大姊馬以南任職副總經理的中化製藥公司採購藥品;法務部認定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對中化及其子公司裕民共裁罰一億四千多萬元。

●台北市立醫院之辯解

台北市立醫院雖強調長年都向中化製藥公司及裕民公司採購藥品,並非馬英九擔任台北市長時才採購,而且採購金額與陳水扁擔任台北市長任內相近,採購過程透明,沒有不法。

●中化公司辯解

台北市立醫院的藥品採購業務並非台北市長職掌,跟市長馬英九無關。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其監督之機關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

→馬大姐為馬英九的二親等旁系血親,屬於該法第3條的關係人

→台北市立醫院雖然不是馬英九服務的機關,但是屬於可受到馬英九任職之台北市政府直接或間接監督之機關。

所以,依據該法第15條規定,處該交易行為金額一倍至三倍之罰鍰。

台北市立醫院在馬英九擔任台北市長任內,分別向馬以南任職的中國化學製藥公司採購九千多萬元的藥品、中化裕民採購五千多萬元,法務部因而裁罰兩家公司共一億四千多萬元,應該是裁罰最低的一倍

●限制關係人之妥當性

為促進廉能政治、端正政治風氣,建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之規範,有效遏阻貪污腐化暨不當利益輸送,特制定本法,該法第1條有明文規定。

本法已經不只是規範公務人員,連公務人員所屬一定關係之親屬都被限制。例如甲公司長年與乙政府機關有交易合約的關係,但後來甲公司董事長A之弟弟B擔任乙政府的首長,請問甲公司與乙政府的相關交易行為,是否違反該法第9條之規定,A需不需要將股份轉讓給其他人?

如果A是甲公司的總經理,是否需要離職?

如果A是甲公司的業務人員,是否需要離職?

如果A是甲公司的櫃檯接電話人員,是否需要離職?

如果A是甲公司的無給職顧問,是否需要離職?

如果A是甲公司的有給職顧問,每月無所事事、坐領高薪,是否需要離職?

該法第3條規定:「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二親等以內親屬擔任負責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之營利事業」,也是屬於關係人。所以,A是總經理,就必須要離職,或轉任年收入八百萬的櫃檯小姐或有給職顧問?

本法在某些情況下,似乎已經侵害關係人憲法所保障之工作權,而且從過去的案例中,不論是直接或間接監督關係,都必須受到限制,固然猛藥可以治癒某種程度的貪瀆行為,但是仍應符合比例原則。況且,本法所能防止者為形式上的利益輸送,實質上的利益輸送恐難預防。

●交易行為金額之合理性

違反關係人交易,處該交易行為金額一倍至三倍之罰鍰,該法第15條有明文規定。馬大姐之前所屬公司應該要慶幸,因為賣的不是飛機大砲,否則可能錢更多。

是否可以改為交易行為金額之稅後盈餘之一倍到五倍,例如交易金額是一億元,稅後盈餘五百萬元,可以裁罰五百萬到二千五百萬元,從罰鍰金額的角度來看,這樣子似乎比較合理。

否則,參酌大法官釋字第641號解釋,該解釋文是針對菸酒稅法第21條規定:「本法施行前專賣之米酒,應依原專賣價格出售。超過原專賣價格出售者,應處每瓶新臺幣二千元之罰鍰。」認為其有關處罰方式之規定,使超過原專賣價格出售該法施行前專賣之米酒者,一律處每瓶新臺幣二千元之罰鍰,固已考量販售數量而異其處罰程度,惟採取劃一之處罰方式,於個案之處罰顯然過苛時,法律未設適當之調整機制,對人民受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之財產權所為限制,顯不符妥當性而與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尚有未符。

簡單來說,當時米酒要課稅後,價格大幅漲價,有人囤積米酒要大賺一筆,結果每瓶米酒賣一百多元,賺數十元的差價,卻要罰新台幣二千元的罰鍰,此號解釋認為太超過了啦!如果賣個一萬瓶,那不就慘了!

類似情況也出現在本法之規定,是否符合妥當性、比例性,以及是否會造成財產權與一定親屬關係之工作權,或許有再次考量之空間。

相關資源網站:法律小屋http://blog.chinalaw.org

msn: jackiechien@hotmail.com

刑事訴訟─第一次打刑事官司就OK!

國家考試最佳入門書。狂賀本書於1月11日連續25天,榮登博客來《法律排行榜第一名》。

車禍資訊站,第一次打車禍官司就OK

推薦好書NO1

有誰推薦more
全站分類:時事評論 政治
自訂分類:法律人

限會員,要發表迴響,請先登入
迴響(6) :
6樓.
2009/02/05 01:46
加一條
清查全國公職人員從總統到環保局掃地的阿婆,倒茶水的小妹,二等親內所有人皆須辭去認為可能有觸法疑慮的相關工作,先離職由政府按原薪資補償在家當美代子.讚
5樓.
2009/02/05 00:13
合理
利益輸送就是要迴避的徹底
4樓.
2009/02/04 16:36
寫得好

如果真的長年賣藥給市醫,且在馬任內沒有比扁任內賣更多,那應該可判定沒有利益輸送。

為惡法亦法,若此惡法牴觸憲法對工作權之保障,也只能申請釋憲囉?!

3樓.
2009/02/04 12:38
不懂???

不知道馬前市長的大姐-馬以南女士, 是在馬先生當市長前就已任職, 還是當選第一任市長後才任職. 如果馬女士在這家公司已工作了一二十年,那就太惡法了.

最好是有比較明確的法規.

2樓. 邱彼得
2009/02/04 12:28
非常不合理

沒錯

這份採購 並不是新開案 陳水扁時代就已經開始了 因此與當時新當選的馬英九無關

法律不可以咎及既往 就算馬英九沒有上台 這筆採購還是會繼續進行

何況沒有對價關係

可見法庭的思維 真的恐怖到了極點

1樓.
2009/02/04 11:47
不知道耶

合不合理?不曉得!

合不合法?確定吧?

惡法亦法,不合理?修正唄!

馬英九與蔡明憲的親戚一樣要守惡法

不能因人設事

我也不曉得,參考吧! J教授2009/02/04 12:06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