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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是不羈押阿扁,沒你要怎樣!
2008/12/19 0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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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第一次打刑事官司就OK!

阿扁的貪瀆案高潮迭起,第二次又裁定無保釋放。什麼是羈押?什麼是裁定?下一步法院會怎麼審理?本書對於相關程序都有詳盡的介紹。

75個表格、流程圖表,以及20餘個訴狀範例,訴說著刑事官司的無奈,還有30幾個實案故事,成為必備的訴訟工具書。打官司者必看,準備國家考試的法律人必看,關心扁案者必看。

資料來源:聯合新聞網「羈押庭重審 扁再度無保獲釋」報導

》羈押的裁定與抗告

阿扁又再度無保釋放了!

法院主要以判決及裁定,對外表達其意思。例如法官認為被告有罪,必須以判決為之;法庭訴訟過程的一些決定,例如法官該不該迴避,則是以裁定為之。

不服判決,稱之為上訴;不服裁定,稱之為抗告。

羈押,由法院以裁定為之。所以,檢察官不服法院將阿扁無保獲釋,就必須提出抗告。

》抗告的處理

抗告法院會做出什麼決定呢?

第一,形式審查,認為本案檢察官之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時,若無可補正之情形,應以裁定駁回之。

第二,實質審查無理由,應以裁定駁回之。

第三,實質審查有理由,有必要時,抗告法院自行裁定,非有必要之情形,應以裁定將原裁定撤銷。→本案中,高院認為有串證之虞,請地院再行決定。但是,JC鮮師認為:這個高院自己決定就好了。結果,地院的第二次裁定,還是維持原樣。

據聯合新聞網「抗告押扁 特偵組請高院自為裁定」報導,地院的第一次裁定參酌德國學說,認為沒有逃亡之虞,也認為「依目前卷證所示,被告亦無行為使本院調查工作難於進行之事由」,所以也不構成調查工作難以進行之虞。

JC鮮師認為羈押的要件不要管什麼德國的學說,這裡不是德國,德國的法制酌參即可,實際上還是看看是否符合我們的刑事訴訟法要件即可。(註解:後來看到判決書內容,與報導疑似有所落差,該裁定並非僅引德國的法制,請參照台北地院97年金矚重訴字第1號裁定)

不過,或許是檢察官沒有提出什麼具體事證,來證明「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尤其是有些法官對於一些要件之成立較為堅持自己的學說想法,當然就更難以達到羈押的目的了。→如果檢察官也僅提出這些搔癢資料,JC鮮師也可能不會羈押阿扁,因為法律人做出決定之前,應該要秉持中立,政治立場擺一邊,一定要有具體事證,才能加以羈押。

》回籠條款

比較令人難以理解者,據報導所言,第一次裁定無保羈押有所謂的「回籠條款」,要求阿扁「遵期到庭,不得挾群眾不到庭,否則就要被羈押。所謂回籠條款的規定如下:

刑事訴訟法第116-2條規定

法院許可停止羈押時,得命被告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定期向法院或檢察官報到。
二、不得對被害人、證人、鑑定人、辦理本案偵查、審判之公務員或其配
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家長、家屬
之身體或財產實施危害或恐嚇之行為。
三、因第一百十四條第三款之情形停止羈押者,除維持日常生活及職業所
必需者外,未經法院或檢察官許可,不得從事與治療目的顯然無關之
活動。
四、其他經法院認為適當之事項。

JC鮮師認為「不得挾群眾力量拒不到庭」並非其他適當之事項。

第一款是配合有逃亡之虞,以避免真的跑了;

第二款,是避免有放出去之後,就開始串證等行為;→第一、二次無保羈押的裁定好像都有此條款。

第三款是本來應該要羈押,但因為生病才放你出去,在外當然不能還搞些出國旅遊、集會演講等與看病無關的行為。

因此,第四款也應該要配合羈押的要件,不能亂定條件。否則,如果可以亂定條件,看到林志玲,乾脆就要求每天要陪我吃飯,不陪我吃飯就押。

所以,法官所謂「不得挾群眾力量拒不到庭」,與逃亡、串證等都沒什麼關聯性,反而訂定了一個與羈押無關的回籠條款,如果屆時真的違反該條款,難道就要真的羈押嗎?

這樣子法官不是自打嘴巴,因為法官都認為沒有羈押的必要,怎麼可能因為阿扁違反一個與羈押無關的要件「不得挾群眾力量拒不到庭」,就要把他羈押,那不是更違反人權,而有濫行羈押之嫌。

第二次無保羈押,據報導好像還是有這種回籠條款,傷腦筋!

》訴訟才剛開始

由此看來,阿扁的案子還有許多不確定的因素。起訴,只是攻防的開始,是否證據充足到可以定阿扁的罪,恐怕還要看看法院對於構成要件的要求。

千萬不要以為起訴,就一定會被判有罪,故事才剛開始,請隨時注意本部落格報導‧‧‧

歡迎大家參閱扁案導覽手冊→「刑事訴訟─第一次打刑事官司就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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迴響(6) :
6樓. 邱彼得
2008/12/21 11:33
法律是公平 justice is fair.

法律要的是公平 這樣也好 以後陳水扁 民進黨的無罪惡行要求法律要公平判案 呼籲大家一起來同樣對待牠們 所有周占春的犯人 只要貪污罪比較陳水扁少的 一律要求無保釋放!!

如果周占春沒有釋放 我們就控告他不公平 告倒牠為止 你們說好不好!!!

5樓. 路人Juno
2008/12/19 14:30
你不用擔心

jeek:

周法官如此偏頗,一審的判決,是否能公平正義,頗讓人憂心?!

=============

我想你不用擔心。 其他阿扁涉及的案子,未必由周法官繼續審理。 他在本案如果有故意放水,在別的案未必有放水法官。

而且不論一審結果如何,陳水扁一定會上訴。

縱使周法官想要對阿扁好,你認為致中瑞覲和扁嫂逃的過去嗎?

4樓.
2008/12/19 11:38
周法官如此偏頗,一審的判決,是否能公平正義,頗讓人憂心?!

 筆者昨日從晚間10點多以後,盯住民視新聞台SNG記者全程播報陳前總統羈押庭,院、檢、辯三方的一場攻防戰,看到陳前總統離開後才關掉電視。觀看時間長達40、50分鐘,記者對開庭的內容播報極為詳實。

早在開庭之前,綜合報章各種相關報導,我幾乎就可以認定,一定是無保釋放。

羈押庭從下午2點30開始,到了晚間7點新聞,還在開,過了8點、9點,此時,我斷言這次一定跟上次一樣,無保釋放。

第一次特偵組起訴移送的羈押庭,從周占春法官對檢、辯及陳前總統的答辯時間,給予不對等比例,無保釋放的裁定,一點都不意外。

第二次羈押庭,周法官顯然閱報知悉這樣會遭到物議,就改變了。

第一次好像三、四小時就裁定了。第二次,周法官學乖了,這一次,心證早定,就讓你們暢談吧!讓你們講個夠,讓你們講到口乾,言之無物,你們能講多久,我全程洗耳恭聽就是,免得又被批評。反正,你們講的再充份,憑我對法律訴訟程序及法條的嫻熟,要怎麼寫理由,怎麼裁定,簡直像吃雞肉飯那麼簡單,一點都不困難。

「兵來將擋,水來土掩」,可說是羈押庭內最佳寫照。檢方講什麼,周法官就代替扁律師答辯,周法官儼然是扁律師的法庭代言人。

這是我對民視新聞台SNG記者林奕岑及黃瑞穎兩位記者全程播報的心得,雖然沒在現場,但記者詳實的報導,讓人宛如身歷其境。

讓人疑問,也感到非常困惑。周法官如此偏頗,一審的判決,是否能公平正義,頗讓人憂心?!


3樓.
2008/12/19 11:38
周法官如此偏頗,一審的判決,是否能公平正義,頗讓人憂心?!

 筆者昨日從晚間10點多以後,盯住民視新聞台SNG記者全程播報陳前總統羈押庭,院、檢、辯三方的一場攻防戰,看到陳前總統離開後才關掉電視。觀看時間長達40、50分鐘,記者對開庭的內容播報極為詳實。

早在開庭之前,綜合報章各種相關報導,我幾乎就可以認定,一定是無保釋放。

羈押庭從下午2點30開始,到了晚間7點新聞,還在開,過了8點、9點,此時,我斷言這次一定跟上次一樣,無保釋放。

第一次特偵組起訴移送的羈押庭,從周占春法官對檢、辯及陳前總統的答辯時間,給予不對等比例,無保釋放的裁定,一點都不意外。

第二次羈押庭,周法官顯然閱報知悉這樣會遭到物議,就改變了。

第一次好像三、四小時就裁定了。第二次,周法官學乖了,這一次,心證早定,就讓你們暢談吧!讓你們講個夠,讓你們講到口乾,言之無物,你們能講多久,我全程洗耳恭聽就是,免得又被批評。反正,你們講的再充份,憑我對法律訴訟程序及法條的嫻熟,要怎麼寫理由,怎麼裁定,簡直像吃雞肉飯那麼簡單,一點都不困難。

「兵來將擋,水來土掩」,可說是羈押庭內最佳寫照。檢方講什麼,周法官就代替扁律師答辯,周法官儼然是扁律師的法庭代言人。

這是我對民視新聞台SNG記者林奕岑及黃瑞穎兩位記者全程播報的心得,雖然沒在現場,但記者詳實的報導,讓人宛如身歷其境。

讓人疑問,也感到非常困惑。周法官如此偏頗,一審的判決,是否能公平正義,頗讓人憂心?!


2樓. UDN 的㊣綠鋼管又出來屠殺鴨湯了
2008/12/19 10:20
之虞
我懶得看細節,但是就印象分數看,我覺得周戰車法官像是故意用刑事判決有罪的標準去裁定羈押。

羈押是預防性的證據保全。所以羈押的裁定標準應該是法條裡面講的「之虞」(一、二)並且斟酌考量本刑的輕重程度(三);
101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 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 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 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羈押維護的法益是「追訴、審判或執行」。法益完全是訴訟程序。如果被告犯罪,早羈押早處罰。如果被告沒犯罪,羈押也避免道德風險(雖然自知沒犯法,但還是去跟證人「溝通」)與外界對被告串供的合理懷疑(法律判你無罪,但是我們怎麼知道你沒串供?),同樣有助於澄清。人權不過是衡平的因素罷了。如果人權是羈押的唯一標準,那乾脆把刑法 101 條全廢掉算了。

三項要件應該合併通盤考量。如果一、二其中之一很強,就該裁定羈押。是一 OR 二,絕對不是一 AND 二 AND 三。如果連這點基本的法條都看不懂,乾脆叫我家樓下的小白當法官算了。狗鼻子都聞得出壞人。

程序法的證據強度跟實體法本來就不同。如果一定要「證明」確實造成什麼影響,直接起訴判刑就是了。

昏君重申不干涉司法
1樓. Wow, Jack !
2008/12/19 09:00
全部把台灣的民眾當傻瓜.
很多人都希望阿扁能閉嘴,  不要看到他的臉,
不要三不五時就來個政治迫害之語,

他被罵了, 大家很樂;  他下台了, 大家很樂; 他被發現貪錢了,  大家很樂;
他被發現洗錢, 大家很樂;  他上法庭應訊了, 大家很樂;
他被收押了, 大家很樂;  希望就此押下去, 像葉盛茂一樣.
現階段最好就是能押他就押他.....

原因無他,  這人經過檢視, 是個貪腐表徵.
也因為犯了法,  需要靠法庭來定罪.
就因為需要靠法庭來押人, 讓法官相信檢察官.

要延押, 當然也得更具說服力, 衝破法官既有心證防線.
高等法院既已以有串證之虞, 撤銷地院的裁定.
當然要攻防在有無串證的層面,  結果分散攻擊力在逃亡說.
昨天的攻防,  檢察官沒有用功, 
1,寄合照照片威脅之說,  沒有強調直接的影響震撼,  
2,居然靠二手傳播, 信了阿扁的怨余政憲押了二天就招認之說,
3,阿扁與檢察官的合照陰謀, 輕輕的被阿扁呼隆帶過,
4,檢視阿扁三次沒有隨扈在旁, 沒有絕對證人證據可以依靠,
    逃亡之虞說, 自然破功...

馬後砲歸馬後砲,  我有個建議...........
要再抗告,
我不懂那些起訴後, 檢察官可不可以再聯繫證人的規定,
與其擔心阿扁會串供證人,  不如逆向思考,  誰可以接觸證人?
檢察官僅於偵查期間可以問證人 ?  起訴後,  行不行?
檢察官可否透過偵查庭直接跟證人接觸, 
問證人有否在阿扁出來這陣子, 
直接間接串證 受到威脅 或是其他不法的蠢動?
有了這個層面的證詞證據證人,  要再聲請押人不難吧?

可是我在想, 既然法官兩次都提醒阿扁不可以串證威脅證人,
要從證人查詢下手取證,  難!

周大法官已經築起高院若面臨再次抗告, 直接裁定的高牆,
擺明了,  高院別打模糊仗, 直接裁定,  別再踢回地院,
高院也是.....  僅僅以法律審, 用上級審姿態來糾正而已,
就已經撤銷地院裁定, 言有串證之虞, 何不直接就裁定?!

面對阿扁這個千古以來, 絕無僅有刁鑽的準罪犯,
高院擺清高, 地院擺硬底子, 檢察官擺明沒有掌控能耐.

全部把台灣的民眾當傻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