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當皮球踢的少女
2008/06/02 1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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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中時電子報「生父要錢養父無力,少女變人球」報導
一、案例事實
莊姓夫妻收養了小燕(化名)→報導中應該是誤載成「領養」。
但是,小燕13歲的時候,親生父母要求帶回,支付了5萬元後,雙方合意終止收養關係。
可是小燕正值叛逆期,加上與親生父母關係疏遠,於是小燕又逃回前養父母家中,只是前養母已往生,前養父也已經成為街友,雖然有意在收養為女兒,但是親生父母開價20萬元,前養父實在沒有辦法。
燕子目前只得暫住以前國中同學的家中,以免流浪街頭中。
二、法令分析
法律上有關父母子女的一些名詞,常見者如「認領」或「收養」。本案例屬於收養,至於認領,譬如在外偷生的,就必須透過認領程序,才能認祖歸宗。
本篇報導中,有一些錯誤,如使用「領養」一詞,通常領養是用在流浪動物上(參照動物收容處所設置組織準則)。不過,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中第13條規定:「受刑人之子女在監收容年逾三歲,無相當之人領養時,得洽商各公私立育幼救濟機構或其他社會福利團體收容之。」則是使用領養一詞,並不是那麼洽當。
至於「認養」一詞,除了前述流浪動物使用外,常見者如「認養」行道樹,也可以用之。
三、JC鮮師的見解
小朋友正值叛逆期間,父母應以更大的包容來關懷之,否則將小孩子像是皮球一樣踢來踢去,怎麼可能正常發展呢?
畢竟是親生父母懷胎十月所生,多關心關懷一些,別讓過去無法扶養的遺憾,還在眼前持續發生中。詳見「愛情福利社─25個愛情法律麵包」乙書第129~13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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