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考文章政黨政治不一定是民主政治,以黨領政不一定對 2008/4/9
參考 亮票和跑票,哪個違法?
http://blog.udn.com/ASUS/4735347
"
...許多議員都爭取選議長或選副議長,甚至內鬨,難道議長或副議長有「特權」嗎?為何爭的你死我活?
...
"
>>>>>>
尊重「民有、民治、民享」的「民意表決」
1924年國父孫中山先生,發表建國大綱,將建國分為三個時期:
一、軍政時期:
軍法之治,以武力掃除反革命的勢力,統一國家。
二、訓政時期:
約法之治,行地方自治,教育及訓練人民行使四權(選舉、罷免、創制、複決)的能力。
三、憲政時期:
憲法之治,制定憲法,還政於民。
為了民主及革命,推翻專制,軍政時期的領導者行軍法之治,人民無法做主,情有可原。
現在應是憲政時期的憲法之治,還政於民。人民行使選舉權,選出民意代表;此民意代表非「黨意」代表,民意代表行使的民意表決,不應變成「黨意」表決,政黨不應強迫要求民意代表,行「黨意」表決(假的民意表決),「黨意」高於民意。
如果現在還是訓政時期,還在教育及訓練人民行使四權,奠定民治基礎;人民選出的民意代表,還不知及尊重「民意」、「民主」及「民治」精神,為了尊重「民意」、「民主」及「民治」精神,政黨為了防止民意代表為了己私,行使「假民意」表決,要求黨籍民意代表,行使「黨意」(真民意)的表決,也或是還情有可原,但這也應是短暫的過渡時期,政黨應以德(相同政治理念)服人,且政黨的政治理念必須以「民有、民治、民享」為最高目標。
民意代表,代人民行使間接「民意表決」,政黨領導者,代人民監督民意代表行使間接「民意表決」,其實是雙保險制度,確保政府的施政「決策表決」是「民意表決」,但若民意代表與政黨領導者,皆不以「民有、民治、民享」為最高目標,為己私成群結黨,這與以前領導者非民主的專制,有何太大不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