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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政軍投資媒體 大鬆綁!? (富邦併凱擘)
2010/10/30 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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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英九的改革】黨政軍投資媒體 大鬆綁;沒有顏色的媒體不復見?

NCC是誰的白手套? 黨政軍投資媒體 交部盼全面開放

NCC是誰的白手套? (NCC 山頭林立? 主委提前求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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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併凱擘 NCC不評論  【201010/29 】 〔中央社〕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今天有條件通過富邦集團蔡明忠、蔡明興兄弟以大富媒體取得凱擘有線電視,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表示,尊重公平會裁決,不做評論,不受其決議影響。

富邦集團蔡明忠、蔡明興兄弟成立大富媒體公司,NCC在9月29日審議大富公司併購凱擘案時,認定大富公司並未違反黨政軍投資媒體等消極條件,決議待大富提供數位匯流發展計畫、節目改善計畫和降價等措施後再行審議。

由於業界與學界對大富併購凱擘案有質疑聲浪高,NCC委員會10月6日二度審議本案時,委員肯定大富公司對數位匯流發展所做的努力,但期盼大富能在營運計畫書中有關建立公平競爭機制,不排擠其他頻道、降價等方面,再提出具體的做法,確保未來能落實這些計畫。

公平會今天以附加13項條件通過大富併購凱擘案,NCC發言人陳正倉說,NCC不評論公平會今天的決議,而未來NCC審議本案時,也不會受到公平會的影響。

陳正倉表示,NCC已在10月25日邀集學者專家舉行諮詢會議,但內容不便對外公開。至於凱擘案也尚未排入下週委員會議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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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批土地肥貓】大多數的金控公司都不用繳所得稅!

小小台北市國稅局擋不住,拿上百億劫貧濟富的政府? 20090107  

引用文章台灣稅制是不公不義: 劫貧濟富!! 20080615

引用文章能力指標:又是學美國的

引用文章饑寒邊緣上的人民: 「一九九五」「英九救我」 

有人躺著賺錢! 有人沒錢病死及餓死...

 為什麼這些企業賺那麼多錢,政府卻課不到稅?黃春生強調,不是要罵這些人,主因是過多租稅減免所造成。這些不公平稅賦的發生,是因累計稅率下的租稅減免而來,但實際實施結果,造成有錢人不用繳稅甚至是退稅。對此,財政部官員解釋,主要是指促產條例租稅減免、金控法連結稅制的母子公司合併申報所致,前者列為賦改會議題,但後者並不在賦改會議題之列。因為整體金控公司仍有繳稅,主因是金控公司事前扣繳稅款與暫繳稅款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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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小台北市國稅局擋不住,拿上百億劫貧濟富的政府?

小小台北市國稅局擋得住,金控百億費用扺稅? 答案已很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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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控百億元補稅爭議 有解 【經濟日報】       2010.08.30
http://tw.myblog.yahoo.com/found-alice/article?mid=32&prev=33&l=f&fid=11&sc=1

     金控公司百億元費用補稅案有解。財政部同意,金控公司借款給子公司做為改善財務或提高資本適足率之用者,借款利息支出准予列為金控公司費用扣除,不會遭剔除而補稅。

據瞭解,14家金控公司中共有12家金控公司選擇採用連結稅制,因與子公司合併申報所得稅,自民國92年起的五個年度,金控母公司列報總額逾百億元的借款利息費用支出(供子公司增資使用),均全數遭國稅局剔除,金控公司的補稅款超過20億元。 

財政部日前與金控公司達成共識,將由金控公司自行舉證,若其借款供子公司增資運用的目的,屬於金融控股公司法第53條及56條的強制規範,金控母公司借款產生的利息支出,即可列為費用,降低所得稅負。

目前國稅局處理金控公司課稅案,不論其借款目的為何,一律不准扣除。 

     金控法第53條規定,金融控股公司的銀行子公司、保險子公司或證券子公司所受之增資處分,金融控股公司應於持股比例範圍內為其籌募資金;第56條則明令,金融控股公司之銀行子公司、保險子公司或證券子公司未達主管機關規定之最低資本適足性比率,或發生業務或財務狀況顯著惡化,不能支付其債務或有損及存款人利益之虞時,金控應助其回復正常營運。

     財政部高層官員指示,金控法強制規定,金融控股公司有為子公司籌募資金的責任,衍生的借款利息支出若全數剔除費用支出,也於理不合。

     官員說,依據所得稅法規定,企業投資收益享有免稅,國稅局因此認為,金控所有收入多來自對子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收益,即享有免稅,產生的營業費用及利息成本,也不能於計算應納所得中剔除,以免重複減免。不過,財政部長李述德已同意採取較為折衷的做法,在金控法的強制範圍內,有條件同意金控公司的利息費用可與對子公司的免稅投資收益脫勾,列為費用減稅節稅。至於有多少利息費用可以扣除,官員表示,需視金控自行舉證後,再由國稅局審查。 

連結稅制

我國是在民國90年7月通過的企業併購法、91年2月通過的金融控股公司法中,配合世界潮流引進選擇性連結稅制。在此稅制下,符合特定條件的關係企業得選擇合併申報所得稅。包括金控公司在內,實施連結稅制,企業集團間可藉由盈虧互抵方式,減輕集團的租稅負擔。

我國現行連結稅制係採損益連結制,合併申報的母公司與其持股90%以上的本國子公司,係視為同一所得稅納稅主體。參與合併申報的各公司,當年度課稅所得額及虧損額均可相互抵銷,投資抵減獎勵則可共同適用。

以金控公司為例,依法採連結稅制報稅時,母子公司需先各自計算盈虧後,最後再加總各公司課稅所得的合計數,做為連結稅制合併申報的所得額繳稅。

例如,甲、乙、丙為母子公司,各自計算課稅所得額後,若甲課稅所得為1,000萬元,乙為500萬元,丙虧損2,000萬元,合計甲、乙及丙申報連結稅制的合併所得額即為虧損500萬元,可不必繳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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