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NCC) 始作俑者? 有線電視分區壟斷上黑吃黑是合法!
NCC是誰的白手套? (NCC 山頭林立? 主委提前求去!)
漠視利益不迴避、爭權奪利的一幕場景? 誰出手NCC大權恐旁落?
天佑台灣 及 經濟日報社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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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佑通傳產業【經濟日報╱社論】2010.10.09
就在我們還因國家通傳會(NCC)處理凱擘經營權更換的幾個明智決定而感到振奮之際,這幾天NCC又對此案提出許多新的條件與要求,讓整件事再度變得撲朔迷離。外界除了感受到NCC的搖擺不定與欠缺方向,更對NCC再次展現勇於裁量的舉動感到憂心。這樣的不可預測性,絕對是有線電視甚至整個通訊傳播產業發展的最大障礙。
先從NCC隨心所欲的裁量行為說起。在依法行政的基礎下,行政機關對個案擁有裁量空間,是必要的授權;但這樣的空間,並非不受拘束,否則行政機關逸脫法律任意施政而無責,依法行政的精神亦將喪失。行政程序法第10條規定,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的裁量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權的目的,即是在畫定裁量權的行使界線。然而NCC這次行使裁量權提出的要求,有很多需要三思之處。
例如在凱擘案中要求節目能公平無歧視的上架與授權,是一種基於競爭法上顯著市場力量理論支撐的條件。這些附件要求,一時之間讓NCC猶如有線電視市場的競爭法主管機關。但是,現行有線廣播電視法中,非但沒有關於顯著市場力量的定義與法律效果,更除了用戶及頻道整合的上限規定外,並無如電信法的競爭條款。因此,NCC依據有廣法第26條審查營業計畫變更時,如何從有廣法的目的,推導出競爭管制的裁量授權,外界不得而知。
假使NCC是以有廣法第25條關於有線電視經營,必須符合當地民眾利益及需求的規定做基礎,則新要求顯示,儘管NCC未認定凱擘用戶超過總用戶數三分之一上限,但仍覺得若不附加這些條件,凱擘將因其顯著的市場地位,而無法滿足民眾的利益及需求。但此舉毋寧是創造出「有顯著市場地位,即使用戶數未超過三分之一,仍有無法滿足民眾利益與需求之虞」的業者類型。
另外,有廣法第42條規定,節目由系統經營者及其關係企業供應者,不得超過可利用頻道的四分之一;依此,NCC對凱擘不得購買東森電視、不得擴充購物頻道等要求,也形同創造出「即使沒有超過四分之一頻道,但仍無法滿足民眾利益與需求」的新類型。
能否利用經營權許可的審查條款,把同一法律中以用戶與頻道數上限做為市場力量研判基準向下調降,本身就有許多值得討論的空間,遑論藉此做為裁量之授權範圍與目的之準則;更重要的是,NCC還要求新經營者對MOD與數位無線電視的公平授權。但這些電視平台,根本不屬於衛星廣播電視法第32條節目提供不得差別待遇的管轄對象。另一種可能,是依據NCC組織法第1條的職掌做為裁量基礎,則凡事均可依組織法裁量判斷,那又何需制定匯流新法!
對NCC行政裁量的質疑,並非批評這些憂慮與擔心是多慮的;相反的,我們也認為這些條件背後,具有一定的正當性。但即使本案有市場失靈問題,恐怕也是公平會依據公平法第12條的授權,所應進行的工作。真正需要擔心的,不是這些議題的真假,而是NCC仍未調整基於使命感而罔顧依法行政的心態;這樣的心態不改變,法律將失去指引作用;監管措施與方向,只會隨著各屆委員使命感的差異而漂浮不定,而且不可預測。
此外,凱擘案審議過程中的「接手條件倍增計畫」,亦凸顯出NCC對於重大案件的準備不足。凱擘案醞釀已久,NCC不會無所知悉;但在過程中,除黨政軍及三分之一限制議題已有準備外,其他許可條件一變再變,甚至連是否舉行聽證會,也給外界臨時起意卻又舉棋不定的觀感。面對這種實質議題與處理程序的雙重不可預測,我們只能說,天佑通傳產業!
【2010/10/09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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