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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家觀點/產創條例不過 產業升級不利
【經濟日報╱王健全】 2010.01.15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5367230.shtml
備受矚目的《產業創新條例》草案,因在野黨堅持反對倉促立法而胎死腹中,引起工商業界的反彈,究竟《產創條例》的內涵為何?爭議的焦點何在?為何需要儘速通過生效呢?筆者嘗試分析其內涵及澄清疑點,並提出未來推動的可能配套。
《產創條例》為促進台灣產業升級轉型的重要政策工具,除了租稅優惠外,還包括了補助、輔導、人才資源的協助、無形資產的流通應用、產業永續發展環境的塑造,以及產業園區的活化應用等,是架構台灣邁向知識經濟體系的關鍵。
在《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於民國98年12月31日落日後,如果《產創條例》未能及時銜接,將形成政府對企業研究發展、人才培訓等創新研發的租稅獎勵「空窗期」,對於吸引外商來台投資及激勵本國廠商的研發投入,帶來重大的不確定性,並影響政府的公信力及企業的投資信心。
另一方面,若干人士擔心《產創條例》的實施大開租稅漏洞。事實上,基於財政拮据的考量,過去《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的租稅優惠已大幅刪減,只保留研究發展、人才培訓、營運總部及國際物流中心等四項抵減獎勵,為國庫省下至少數百億元的稅收損失。
上述四項租稅獎勵,研究發展與人才培訓抵減具高度外部性,是產業升級轉型驅動力,在金融海嘯後,多數OECD國家不但未減少獎勵,反而大幅增加支出與優惠,台灣如反其道行之,予以刪減,勢將損及整體產業的創新活力與長期競爭力。
營運總部的獎勵,係鼓勵企業根留台灣、布局全球的設計,有吸引資金回流、連結國內供應鏈及創造就業機會的考量。自民國91年實施以來,促成了4,082億元資金的回流及支撐60萬人左右的就業。
就目前相當受抨擊的《產創條例》第30條,全球國際級跨國企業在台設立營運總部按15%課營利事業所得稅而言,這些國際級跨國企業(必須為全球500大企業)對台灣吸引外資有很大的外部性及宣傳效果,如新加坡政府即有意爭取宏碁集團前往設立營運總部。其次,如聯邦快遞(Fedex)或英代爾(Intel)選擇在台灣落腳,對台灣投資環境的鼓舞、吸引外資的號召力將不言可喻。
而且台灣營所稅已規劃降至20%,國際級企業營運總部按15%課稅,只有多出5%優惠,且不能再享研究發展、人才培訓等功能性抵減獎勵,加上須新增100億投資或創造1,000人以上就業機會,其外部效益及產業關聯效益將遠大於租稅的損失。
至於《產創條例》為富人減稅或圖利財團的批評也有澄清的必要。首先,台灣已實施兩稅合一的稅制,亦即公司階段的減稅,再將利潤分配給股東,股東仍須課綜合所得稅,所以在納稅季節時,上市公司董事長必須變賣股票繳稅就是這個道理。加上最低稅負制的實施,個人最少須就其基本所得額繳交10%的綜合所得稅,大股東仍須繳納相當的稅負。
其次,《產創條例》是否獨厚大財團?事實上,過去的《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不分規模,只要依公司法設立的公司,且從事研究發展、人才培訓等投資均可享受抵減優惠,不至於歧視中小企業。不過,中小企業因為研發、人才培訓投入經費較少,故申請及享受的獎勵亦不如大型企業。針對此一盲點,在新版的《產創條例》中已針對服務業研究發展活動做更精確定義,使中小型服務業可以在研發上享有更多的獎勵。另外,《產創條例》另有補助、輔導的設計,主管部會視需要即可編列預算針對其轄下中小企業進行補助、輔導,反而更有利於中小企業的升級與轉型。
整體而言,經濟雖已逐漸好轉,但在景氣復甦正式確立前的「無就業復甦」依然存在。在失業率仍居高不下,多數民眾加薪無望之際,自然對政府為企業減稅的動作憤憤不平。因此,未來《產創條例》協商時,政府如能同步正視對中低收入族群的補助、中小企業的輔導、青年族群就業媒合的設計,並加強對租稅獎勵審核及園區土地變更的嚴謹把關等更周延的配套,如此才能降低民眾的不良觀感,進而支持《產創條例》的順利過關。
(作者是中華經濟研究院副院長)
引用文章台灣稅制是不公不義: 劫貧濟富!! 20080615
引用文章產創恐成「慘」創
值得鼓勵的社論:產創條例減稅優惠應全面撤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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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創條例減稅優惠應全面撤除
【經濟日報╱社論】 2010.01.13
http://udn.com/NEWS/OPINION/OPI1/5362489.shtml
普遍引起爭議的賦改會,去年底正式結束,留下減稅圖利富人、惡化所得分配以及債留子孫的罵名。然而接續促產條例之產創條例,仍擬繼續擴大減稅範圍,討好財團及利益團體,政府財政窟窿與稅負不公任其敗壞,馬政府可真麻木不仁?
促產條例及其前身「獎勵投資條例」,已經實施近50年,在台灣經濟發展初期扮演重要角色;然隨著時代進步,本應走入歷史,卻因財團壓力及政治力介入,始終屹立不搖,成為不名譽的「台灣奇蹟」。長久以來,學者專家一再建議廢除,因此民進黨執政末期,乃決定全面取消產創條例租稅減免,卻功敗垂成,否則實具劃時代意義。無奈政黨輪替,馬政府仍循以往老路,無視於客觀環境變遷,亦無視於民怨與財政惡化,我們期期以為不可!
產創條例遲遲未能完成立法程序,原因很多,諸如行政部門研擬草案品質不佳,條文內容拼裝成分居大,缺乏創意難以扣緊法案本質;立法院藍綠惡鬥,對重要條文內容怠於研究與舉辦公聽會聽取專業意見,以致延宕至今,使得投資環境陷入嚴重不確定狀態!然而更關鍵的爭論焦點,在於政策工具仍然仰賴毫無新意的租稅減免。
其實,研究發展與人才培訓等功能性活動,本乃企業提升競爭力之核心所在;即使不提供租稅減免,企業亦會戮力而為。然自減稅實施以來,徵納雙方為了費用認定及是否准予抵稅,一直爭吵不休,徒增徵納雙方交易成本。而其誘發多少新增投資?創稅利益是否大於減稅成本?錦上添花的減稅是否嚴重背離稅式支出評估準則?鮮見客觀合理、具公信力的論述。
若研發、人培這類「功能性」活動真具明顯外部效益,當可由主管機關建立公正、客觀的評估機制,專業、公平篩選具效益的計劃,透過各機關預算直接補助,既能將錢用在刀口上,又可避免浮濫減稅,復更能客觀呈現各部會推動政策的成本與效益,同時避免一味減稅造成稅收損失、稅政複雜等代價。
產創條例草案第29條,為鼓勵公司在台設立營運總部,對國外關係企業取得管理服務或研究開發之所得、自國外關係企業取得之權利金所得、投資國外關係企業取得之投資收益及處分利益三類所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此乃促產條例第70條之1規定的延續,並無新意。至於增列第30條屬於全球國際級跨國企業(須全球排名500大企業)在台設立營運總部,除享有前三項所得免稅外,其餘則按15%課徵營所稅,也不得適用本條例其他租稅優惠規定。
由於過去並無外資企業來台設立營運總部的實例,縱使提供15%營所稅率,與新加坡、香港稅率相當;然而星、港股利匯出不再課稅,台灣則須再扣繳20%,何況國際互惠租稅協定又少,對吸引外資來台仍居於不利地位。顯然企圖調降稅率吸引大企業來台不切實際,實際享受者必然是國內既設置者,並無額外實質經濟活動創造。如此必然增加稅制複雜度與稅收損失,財經兩部究竟是為了矯正外部性,抑或替財團減稅巧立名目,卻使得稅改理念與產業政策雙雙迷失方向,必須說個清楚。
其實,引導企業研發、投資與創新的關鍵,在於營造有利可圖的投資環境,包括穩定的政治、高效率的執政團隊、良好的基礎建設,吸引人才的生活環境等;何況,台灣營所稅率已全面調降至20%,較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均低,已經營造較具中立性與公平性的租稅環境,業者當應強化競爭力,而非一味要求減稅。
【2010/01/13 經濟日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