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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黨立委諸公,急著將國際機場委外改行政法人經營,真正所為何來?
2008/04/17 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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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文章政府授權財團法人及民間企業的管理

引用文章人民需要一個連國際機場皆管不好的政府嗎? 

國民黨立委諸公,急著將國際機場委外改行政法人經營,真正所為何來?

報載該特別條例草案由立委陳根德等82人擬具,共63條,昨天審查55條,其中七條有爭議進行保留,主席陳根德裁示周五(18日)繼續審查;若周五審完,將進行朝野協商;若協商通過,即送院會二讀。此案如加快腳步,可望於520新政府上任前完成三讀,屆時新政府必須概括承受並依法推行。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國民黨一群立委諸公,急著將國際機場委外改行政法人經營,所為何來? 如只為了提高桃園機場營運效率,有必要將此案如此緊急通過嗎?

答案揭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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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 2008.04.18  中廣新聞
機場特別條例 桃園縣不放棄 穿梭立院遊說 http://news.chinatimes.com/2007Cti/2007Cti-Rtn/2007Cti-Rtn-Content/0,4526,110101+112008041801233,00.html


    桃園機場特別條例上午在立法院一讀闖關喊停,外界對於草案內容高度質疑!桃園縣政府派出多位官員穿梭議場,提供資料,遊說提反對意見的立委。針對機場特別條例,交通部官員表示:國民黨執政時代提出的「桃園航空城」計畫內容完整,根本不需要立法,就可以提升競爭力,可惜過去12年以來,「只有」民航局努力完成客貨運園區,其他部會毫無動靜。官員指出,航空城是正確的方向,但特別條例是用錯了方法。只要弄清楚航空城的構想,就會知道問題不在於法令,而是執行

    桃園機場特別條例的一讀程序,上午緊急喊停,事實上,決定擇期再審之前,國民黨已經完成動員,現場臨時湧進了五、六位內政委員會的立委,表決通過條文,但最後仍然放棄強行過關,相當耐人尋味,是否收到來自高層的指示:外界無從得知。

    據了解,幕後操盤的桃園縣政府對於特別條例被輿論大力抨擊感到相當錯愕,這兩天紛紛透過管道,疏通媒體的反對意見,動作頻頻甚至在前一天晚間,部分平面媒體同時收到由桃園縣觀光行銷處主管署名的說帖包裹,強調提升競爭力的重要性。上午在立法院審查會場,桃園縣的相關主管,不但全程在場,一位男性主管也頻頻進入委員席,送紙條,給意見,教看法,指導桃園縣立委的動作相當明顯,引人矚目,少見的上演了地方官員指導中央民代的場面。

    對此,交通部官員感嘆的表示:提升機場競爭力大家都不反對,問題是特別條例是錯用的方法。官員指出,桃園航空城早在國民黨執政時代就已經規劃核定,無論是展覽娛樂科技園區,通通都有,但12年以來,只有民航局投入一百億,完成客貨運園區的規劃,其他部會分配的責任區,根本沒有動靜,所以,問題出在執行,根本不是法律。如果用功一點,把當年的規劃看清楚,或許就可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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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城應做推手而非特首
 
【經濟日報╱社論】 2008.04.20
http://udn.com/NEWS/OPINION/OPI1/4307266.shtml
 
 
總統當選人馬英九競選政見中有一項桃園航空城計畫,近日由桃園地區國民黨籍立委所提的桃園國際機場特別條例草案也正在立法院審理。特區是突破既有法令的一種辦法,不過特區若失之草率,也會使國家體制大亂。桃園航空城的想法並不新鮮,民國82年政府提出亞太營運中心政策時,李前總統的經濟顧問即曾建議利用桃園機場設立區域營運中心特區。但其後七年,國民黨政府均未積極推動,民進黨執政後才推出有點類似的自由貿易港區政策。現在國民黨又要推動航空城,一定要先想清楚自己的目的和能力。

先就目的來看,15年前亞太營運中心特區的目的,主要是吸引跨國企業來台設立亞太地區營運總部。而鑑於機場和各地間的交通並不夠方便,同時中國大陸人士和其他外國人士要入境台灣也有點麻煩的手續;因此若把營運中心特區設到桃園機場而當成境外,即可讓商務人士不用簽證且可更方便往來。然而1997之後,香港並沒像大家預期那樣快速失去自由經濟與政府效率,兩岸反而無法便利往來;因此也就沒有很多跨國企業把區域總部搬到台灣。反倒是有些企業為了更接近生產廠商和市場,把區域總部搬到深圳和上海等地。

另外,由於我們已開放並將更進一步開放中國大陸人士來台。所以15年前為了避免簽證的麻煩,以及為了讓中國大陸人士來台所設計的境外特區,現在的必要性也降低了。至於貨物的轉運、運籌,乃至加工等功能,目前已有自由貿易港區制度,桃園貨運園區和自由貿易港區也有75家業者進駐,已具必要之功能

若以15年前的建議和近年外國的做法來看,桃園機場在一般自由貿易港區的業務之外仍可發展的特別業務,如會議、展覽、旅客購物休閒以及商務人士短期停留洽商等等。我們應值得在桃園機場設立境外特區,以發展這些業務,並藉以提高機場的競爭力及我國和外國合作互動的機會。目前桃園航空城條例及桃園縣政府的規劃也包括這些,但規模似乎太大,同時所要求的特權也不盡恰當,執行方式更該再深思。

在規模方面,15年前建議的特區是由擴大機場大樓為起點,和阿姆斯特丹及新加坡等把機場擴大為購物中心的概念相似,理應不難做到;但當時政府在七年之間均未能推動目前的計畫極為龐大,又要排除許多法令的適用,若馬上照著推動,恐失之草率,不如縮回較小的範圍,而務實地推動。

在特權方面,特區當然該有一些特權。然而特權一定要有合理的基礎而非製造不公平。15年前建議中的境外或外人可免簽證進入的方式,是這類特區常必備的方便性;若航空城的規模不大,仍應維持這種特權。但目前國民黨和桃園縣政府提出的計畫龐大,每天可能有10萬人進出,免簽證所引發的管理問題甚大。而若不能免簽證,則前述會展等較可能達到的目標反將落空,所以特區規模不宜過大。

草案中要求外勞與基本工資脫勾的特權,不只對區外廠商不公平,也必會有嚴重外勞脫逃以求區外更高薪資的問題。因此這項政策要就全國都適用,不可當成特區特權。這特區若有其值得設置之優勢,廠商自然會來;因此草案中要在特區中減稅的主張也是不公平而且對特區沒有信心的做法。特區盈餘僅25%繳國庫,其餘回饋地方或留在特區的規定,則有坐地分贓而罔顧各地財政公平之嫌。已控制國會絕大多數的國民黨人士若要幫助特區發展,最優先而簡單的,應是拿掉自由貿易港區廠商員工需有5%以上原住民的不合理限制,而不是給特區更多特權。

至於在經營方面,由一行政法人及少數董事獨攬大權而不受各種法令限制的做法並不妥當。不要說這麼龐大而像個地方政府的組織,即使我們以往為突破法令和行政障礙而設立之具有獨立性的財團法人大部分最後也都難達成目的,甚至被私人或政治團體把持,而有逃避監督並圖利私人之嫌我們經多年自由化的改革,法令制度限制已不是那麼嚴重,真正限制我們發展的乃是人員的能力和心態。由於國外已有一些機場擴大經營成功的團隊願意提供服務,桃園航空城理想的做法是在現有法令架構下,引進這類國際服務和投資。同時桃園縣政府和關心之立法委員等人士,可組成非營利團體來協助解決法令障礙,不適當的法律即提立法院快速修法而適用全國。這才是具體打破現有體制的正確方法。

【2008/04/20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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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樓. 李深耕
2008/12/08 23:42
做法不對的A錢大計劃: 類似科學園區 機場園區擬國營

類似科學園區 機場園區擬國營
 聯合晚報  2008.12.08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1/4634658.shtml
 
 
交通委員會中午通過,刪除法案中的「桃園」兩字,改為「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草案。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今天併案審查立委版、行政院版機場特別條例,朝野立委達成共識,將在今天內審查通過行政院版本送立法院院會。交通部長毛治國表示,未來的國際機場園區,將會以類似科學園區的經營。

交通委員會中午通過,把法案名稱中的「桃園」兩字刪除,改為「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草案。一旦立法院三讀通過正式發布實施,未來達到一定規模的國內各機場,都可以成立國營公司,經營機場園區。至於機場園區是否成立國營公司,立委間沒有共識,將保留到院會協商。

交通部長毛治國表示,機場園區的名字,是從科學園區借來的。未來交通部會成立國營公司,經營管理機場園區;園區基本建設由政府來做,但園區內的廠房等實質建設,則是由民間來投資,經營形態就類似科學園區的概念和模式。

多名立委上午也提醒交通部,未來成立機場園區後,不能獨厚特定大財團,更要保障離島和偏遠機場發展。立委曹爾忠說,桃園國際機場是全台灣2300萬人的機場,不要「肥者愈肥,瘦者愈瘦」。

交通部已經在明年的擴大內需預算中,編列5000萬元機場園區規畫費。毛治國說,桃園機場條件比較好,會先做。未來的桃園機場第三航廈,也可以考慮用BOT方式來蓋。機場園區會先以國營公司型態經營,未來是不是可能轉民營,「將來再來看。」 

1樓. 時季常
2008/04/24 01:01
委外經營

委外經營或是民營化,一個常用的藉口是可以提升效率,政府以政府行政效率低落,法令僵硬,難以靈活應變為理由,說服立法諸公,將公營事業委外經營或民營化。

然而真正的理由並非如此,因為政府的行政效率是可以改善的,民營企業也有很多效能不彰而倒閉的;法令是可以修改的,就算改成民營,一樣有法令加以限制的;經理人如果經過充分授權,一樣能夠靈活應變,而且比民營機構可以有更多的資源加以運用。

我以為政府想要把公營事業委外經營或民營化,至少有二個理由:

一是規避責任,公營事業必須接受國會和民意監督,背負社會責任,和配合政策。當執政者發現公營事業如果只是讓他們責任更大而已,那當然會將之視為燙火山芉,必欲去之而後快(英國政府賤賣鐵路((註)),以及台灣政府不再編教科書,就是很明顯的例子)。

二是短視近利,民營化可以藉由賣售股票在短期內增加政府財富。

註:一、二十年前,英國政府以政府效率低落、鐵路虧損嚴重為由,將鐵路分段賤賣給不同的民間公司,造成鐵路系統的紊亂,運輸成本的增加。結果政府必須訂定更多的法令,以規範業者的行為;為維持鐵路運輸的暢順,政府還要額外花費許多人力,扮演業者之間的協調者;更虧的是,由於鐵路運輸的重要功能,政府不得不花費比以前更多的金錢補貼業者的虧損,以免那些業者倒閉。

陪了夫人又折兵!

效率不好的政府官員,工作變輕鬆了(因為委外),但權力變大了(掌控董事,資源人事一把抓),而且民意代表變成隔著一層監督行政法人。

人民需要一個只會把自己認為管理不好的工作改由他人管理的政府嗎?

李深耕2008/04/24 10:18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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