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一個國中女生跑步過馬路,與汪姓婦人騎的機車擦撞,汪婦摔傷,左橈骨頸塌陷骨折。警方鑑定認為,附近不到
女學生的父親喊冤,指女兒被撞還要被送辦,公理何在?機車如果不是騎太快怎會撞上行人?警方說,汪姓婦人依正常方向、速度騎乘,且女學生是突然穿越馬路,非汪婦未注意車前狀況。雙方各執一詞,協調和解不成,汪姓婦人向交通隊提出告訴。
此案值得探討,因為每次交通事故,總認為是「大欺小」,如汽車與機車撞、機車與單車撞、單車與行人撞,無論是否錯在「弱勢」一方,總是要處罰「強勢」一方。
我有一次深夜開車回家,當時路上車輛稀少,兩名青少年共乘機車,沒有戴安全帽,看到前方有警車,立刻掉頭逆向到快車道行駛,想要逃避,剛好與我的汽車對撞。我同樣依正常方向、速度駕駛,但警方僅對青少年開立罰單,卻要我支付對方的醫藥費(輕傷)。
錢是小事,是非才是關鍵。我據理力爭,但兩位員警雖然「同情」我的遭遇,卻搬出「大欺小」的理由,勸我「和解了事」,否則他們「也管不了」,更說對方若提出告訴,倒楣的還是我。真是豈有此理,我還要自費修理自己的車!
依現今交通規則,行人違規也要開罰,卻始終未嚴格執行;國中女生一案,她的父親喊冤,同樣也是「大欺小」觀念的誤導。如今單車漸成通勤工具,卻多的是違規情形,如此「弱小」的載具當然危險;一旦發生事故,即使錯在自己,都要處罰汽機車駕駛人,會不會太超過?
行人(或任何車輛)違規肇事受傷,責任理應不在對方,除非對方也違規,或依現行法令,可規避而不(或來得及)規避。這種觀念應該還有討論空間,否則行人、單車違規肇事,都要處罰倒楣的汽、機車駕駛人,只會製造更多糾紛,而無益於整頓交通。
- 3樓. 夜風樓主2008/11/16 23:32法制不張
我也有這種經驗 只能嘆法制不張 要是小女孩未成年應該移送她父母
我們引入先進的科技卻未引入先進的法律
汽車在高速公路撞上圍規穿越的行人 全世界只有台灣要開車的人賠償
- 2樓. nothing special2008/11/16 05:04觀念
路權觀念不彰 才會有這種結果.
路有大路小路
小路要讓大路 小車(交通工具)要讓大車(交通工具)
但也要看地區看狀況 來決定誰有使用道路的權利.過馬路的人 除了斑馬線 沒有使用馬路的權利
騎機車的逆向 借/偷 去你的路權這兩例
不知是警察要再教育呢?
還是中華民國交通法規 跟本沒有路權的觀念??
在美國 意外事故發生
等警察來了
雙方 各自敘述 警察依法 開違規者罰單
違規者的保險公司付款
違規者的保費 從此 步步高昇 開車就會小心多啦!! - 1樓. 時和2008/11/16 01:57買保險吧
由保險公司出面最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