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保年金破產年限提前了,這對全臺灣幾百萬的勞工朋友們,可是一個晴天霹靂的消息呀!雖然,早知道勞保破產是早晚的事,但精算後的結果顯示可能將提前幾年倒閉,對於勞工來說,還是一件非常不能接受的事情。
一個看來對勞工如此有保障的退休年金機制,為何會走到提早破產的命運呢?
官方版的理由一堆,什麼說法都有,但不准大家退保,又要繼續收費的情況下,說什麼都是藉口,唯一肯定的就是因為『懶』。
一個年金制度建立後,按部就班推行,若能每隔三五年就馬上檢討收入與給付的狀況,並沙盤推演未來20年狀況時,及早做好因應調整,也才能避免入不敷出的破產窘境。但勞保給付業務,只有越調越好,但費率呢?除了因為『懶』,還真的想不出其他更好的理由。
勞保年金為何會破產?其實,可蜜認為最大的問題癥結應該是『退休時薪資計算之認定』。因為勞保老年給付計算中,清楚寫到『「平均月投保薪資」按加保期間最高 60 個月之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這就是導致勞保老年給付業務沈重負擔的最大關鍵。年輕時繳費少少,年老退休時實領多很多,這樣的勞保豈能不破產?
而在早年的勞保老年給付尚未修訂成目前版本時,當時舊版本的『平均月投保薪資』的認定為:『退休前60個月之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所以,早年許多公司、企業、工廠,為了省公司保費、個人保費,都做些高薪低保的事情。明明月收入10萬元的人,每月投保薪資竟是22800元。等到他要申請勞保退休前60個月,才一口氣調到當時勞保最高投保薪資42000元。這樣他領的勞保老年給付一次金的平均月薪計算就會是以42000元為基本。多數人都這樣做,勞保收得少卻得付得多,怎麼能不虧損呢?
現在新版本的勞保老年給付,依照各個勞工投保狀況可以選擇一次金或領月退年金兩種,但平均月薪資的定義,雖然是改成加保期間取其中最高的60個月投保薪資計算,但實際上還是會有很大的漏洞存在。因為依照目前勞保投保薪資最高級距為43900元來說,會不會造成當保險人擁有60個月的43900元投保資格後,隨即又調降保額呢?
實際月薪資高於45000元者,或許不會這麼做,因為若真的調降,還可能影響自己另一塊勞退金的投保級距,或許他們不會真的去調降。但對於月薪僅有43000元的人來說呢?調降的可能不算小呢!因為隨便算一算真的都划算呀!
要求政府撥預算補貼不足給付的年金,本來就不是常理。不僅是勞保,就連其他的公保也都不能以政府預算補貼才對。這樣才有一致性。
不管保險費調得多高,所得替代率要調整成怎樣,如果不徹底改變『平均月投保薪資』的定義,那無論怎樣調整,每年都精算,各類保險年金都終究注定要連年虧損,破產也都是指日可待的事了!
收入和給付無法取得一個平衡點,怎能不虧損?我們繳費多年,面對的是:不斷延後退休給付年紀、所得替代率不斷下修、保費不斷上漲嗎?但還是終結不了虧損與破產的命運。
是否該將『平均月投保薪資』定義就是以當事人『勞保加保期間所有投保薪資之總平均值』作為退休時薪資計算之基礎呢?這樣會不會比較合理呢?
這樣的定義一改變,一定可以讓許多喜歡逃漏洞的投機者無所遁形。為了自身退休時的利益,低保之類的事情應該可大大降低。勞保局的保費收入也可大為增加。只要解決這一個一直以來被勞方與資方當成投機取巧的漏洞,勞保老年給付基金的破產危機,應該可稍稍舒緩。
解決了這個根本的大問題後,再來仔細精算每年該增加的保險費率,和而後的所得替代率是否該調降或調漲,這才是勞保局與政府相關單位該去做的事情。我們要的是解決問題的辦法,而不是要政府提預算讓大家有錢領,因為政府提的預算還不是我們繳稅來的?所以請正視這個大問題。也請終止提撥預算給付公保老年給付的不足吧!因為必須一視同仁來做事,大家才能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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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樓. 幽蘭2012/10/12 16:08憂心國事
難得你有心 認真寫出其中癥結 及可行的方向
在老殘遊記中 曾提及一幅畫 用來描述清政府的情況
這是一艘在驚濤駭浪中的破船 雖然情況危急
可是船上的人 仍只顧著吵來吵去
若多數人都能像你一樣 既理性又關心國事
我們國家就能有亮麗的未來
謝謝您不嫌棄可蜜不夠周詳的評論。
可蜜也是勞保老年給付未來請領者之一,可蜜也希望退休時能領得多。但可蜜更想的是希望勞保是『留得青山在』永續經營的。
根本的問題在於『平均薪資』的認定,如果不改成『投保期間所有平均月薪』的話,每年不斷調高保費或不斷下修所得替代率,都無法終結勞保破產或虧損的命運。
當初勞保老年給付的設計,在早年或許是有助於抒困勞方退休生活。但,早年的勞保年資是中斷數年後就會歸零的。而現在制度越改越好,但根本沒有足夠的錢能支付這樣的空頭支票。所以,一個制度經過時空背景的轉換後,是有需要隨時調整的。
但,既得利益者一定很難認同。改革者若還要顧慮既得利益者的想法,那勞保虧損之命運永無翻身之日。
既得利益者畢竟是少數,這個勞保制度未來還將有千千萬萬人要適用的,能不壯士斷腕、大刀闊斧的整頓嗎?
謝謝您~又看了可蜜一堆牢騷話。
可蜜莉荋 於 2012/10/12 16:27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