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udn網路城邦
同性戀婚姻法案應理性探討
2013/11/16 14:28
瀏覽1,750
迴響4
推薦0
引用0

同性戀婚姻法案

應理性探討,無須情緒激辯

本篇立論有據,有助於人民理解

 

有關972議題之理性探討

林大器

  本文希望以理性的方式探討有關民法972條的修法議題。

  一、背景說明

  目前對於民法972條的修法,有尤美女立委所提的簡單修正案(內容簡言之,修訂婚姻由「雙方」而不限於「男女」締結),已一讀通過,以及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以下簡稱「伴侶盟」)所提的「多元成家」修正草案。

  「多元成家」修正草案事實上包括三個草案:(1) 婚姻平權(含同性婚姻)草案;(2) 伴侶制度草案;(3) 家屬制度草案。

(1)  婚姻平權(含同性婚姻)草案:簡言之,婚姻可由不分性別、性傾向之雙方締結。

(2)  伴侶制度草案:簡言之,可由雙方締結伴侶契約,但不得重複締結或與直系親屬締結。伴侶契約無性忠貞義務,且可單方解約。

(3)  家屬制度草案:簡言之,可由任意多數成人組成家庭。

二、理性觀點:

雖然尤美女立委所提的簡單修正案與伴侶盟所提的婚姻平權(含同性婚姻)草案略有差異,但為簡化論述,以下暫且歸為同一議題。

我們了解任何修法都有其立意;而「立意」又有各種觀點,或許就其中一種觀點而論是善意的,而就另一種觀點而論則不善。那麼,究竟應採那哪種或哪些觀點?既然法律是規範整體社會的最低道德,就應考慮到法律對整體社會結構的影響性,或說,立法者應考慮將整體社會的最低道德定調於何處。此外,某些情況是有所謂的「競合性」。所謂競合性是指:當選擇了A,至少同一時期就不會選擇B。例如,當觀看其中一個電視台(A),就不會選擇其他電視台(B)。因此,如容許A的選項,就很可能會減少對B的選擇。

就伴侶盟所提的三個草案而論,個人以為就理性分析,其不適合成為法律的程度排序是伴侶制度草案>家屬制度草案>婚姻平權(含同性婚姻)草案。以下依此排序而論。

(一)伴侶制度:此制度的本身似乎沒有合理的邏輯脈絡。伴侶間既無性忠貞義務,且可單方解約,那麼締結伴侶契約似乎毫無意義;締結伴侶契約後,究竟對雙方帶來何種影響?與未締結伴侶契約之前,有何不同?或許有微小的差別:

1. 對締結伴侶制度者的影響:締結伴侶契約者,可能較不便於另外與他人發生親密關係,故有某種不是很高程度的保證;

2. 對締結伴侶制度者以外之其他人的影響:締結伴侶契約後,一方在願意的情況下,可行使另一方子女的權利義務,因此可能會影響此位子女。此外有關所得稅的親屬撫養減免,可能也是伴侶盟的期望,但事涉另一法律,是否適用並不清楚。

從以上看來,伴侶制度就締結的自身雙方而言,可以增加某種不是很高程度的保證,但這種保證似乎沒有太大的意義。就締結者以外的其他人,以前述子女收養的情況而言,該位子女在家庭關係無保證的關係下成長,對該位子女恐非有利。就所得稅減免而言,是否國家應犧牲稅收來獎勵此種關係?

從前述「競合性」的理論看來,如增加伴侶制度的選項,很可能會影響成年男女進入婚姻(不論影響程度的大小,有影響就是代價)。

那麼,犧牲婚姻制度來成全伴侶制度,就整體而言,是否一項利多於弊的好法律?此外,就前述「法律會決定將整體社會的最低道德定調於何處」的觀點來看,有無必要以法律來給予「無性忠貞義務」的當事人任何保障?

(二)家屬制度:此制度乍看有其美好的立意:如果孤單的人無法以愛情來建立家庭,那麼還有別的機會。

然而,以上美好立意,似乎可以藉由其他方式來達成,而不一定要修改家屬制度。另一方面,此制度的弊病卻可能造成危害。

  舉第一例,家屬制度可能產生「納妾」的問題。雖然家屬制度本身並未規範可以重婚(立法者的原意應該仍是僅二人締結婚姻),但由於可以任意決定家屬,因此在家屬制度中,家庭中的強勢者可以決定是否接納任何人為家屬。若夫妻中的一方在社經地位上具有強勢(假設是丈夫),而妻子無謀生能力,那麼,丈夫可以強勢將妾納為家屬。如果搭配伴侶制度,則問題更大;當某方掌握經濟大權時,另一方恐怕只能予取予求(懼怕被對方單方解約)。即使不搭配伴侶制度,仍然有很大的疑慮。

  舉第二例,年老者可能長時間被看護者照顧。子女並非不孝,僅是時間有限。此情況下,若在年老者與看護者互相同意之下,建立家屬制度定義的家庭,則是否對於原本血親子女的權益(例如繼承權),造成問題?

  由上觀之,此草案固然有其美好立意,但可能造成的危害卻相當大。立法當注意利弊權衡,並不能假設使用此家屬制度者都是正面善用,也不能不考慮社會實況。例如「誰叫子女不好好照顧長輩」、「重婚/違反伴侶制度為犯法,妻子/伴侶可以提告」等,是立法不當而將責任轉嫁給人民;良好的立法應考慮避免此弊端。

  至於「孤單者希望有家」,在沒有家屬制度的情況下,也可組建支持團體,甚至在單純友情而非關愛情的情況下共同居住、互相照顧。(當然,如有愛情,更有此可能,並不排除。)如有必要爭取某些特殊權益(例如簽署手術同意書等),可就該項需要立法;或某些情況甚至不須經由立法,而可由主管機關訂定執行即可。

由上觀之,家屬制度恐會產生許多弊端,而其美好立意並不限於以「家屬制度」為途徑來達成。那麼,就立法的觀點言,有無必要以這些弊端的代價來讓孤單者增加一個選項(卻不是唯一可行的途徑)?

  (三)婚姻平權(含同性婚姻)草案

如前所述,以下不區分尤美女立委所提的簡單修正案與伴侶盟所提的婚姻平權(含同性婚姻)草案,將其歸為同一議題,簡稱「同性婚姻」。

對於「同性戀」,個人有宗教方面的觀點,但這裡並不予以考慮,本文將宗教方面的觀點抽離,而純就理性分析的角度來討論。

首先,同性戀者如打算在關係中彼此守貞,互相照顧,這本身是個值得讚許的事。

其次,個人相信同性戀者所希望的是被社會認同與接納,並被視為正常、平等。「被認同與接納」與「視為正常、平等」並不相同;如果「被認同與接納」但矮人一截,相信同性戀者並不感覺舒服。個人認為:異性戀者不只應該「接納」同性戀者,也應該不要讓同性戀者有矮人一截的感覺。

但個人在此要提出的是:「接納」不一定是「認同」,而「平等」不一定需要被「視為正常」。「非正常」並不一定「不平等」。

在此要說明,為了區分某些狀況間的差異,以上(及下文)使用「正常」與「非正常」的用語,並無歧視的意義。例如,某人可能智商極高、某人可能有特殊音感、某人可能有六指、某人可能是白子,此種情況與大多數人不同,因此為「非正常」。

就同性戀者的期待、與社會大眾的觀點,可將對於同性戀的看法分為三類:

(1) 正常;(2) 非正常但可接納;(3) 不正常且不可接納。

延續前述「法律會決定將整體社會的最低道德定調於何處」的觀點,對同性戀的觀點,定調於以上三者的何處,比較恰當呢?

個人認為,應該定調於(2),比較恰當。

從簡單的觀點來看,異性婚姻才有能力生育,因此異性婚姻應被視為正常,而同性婚姻無法生育,因此同性婚姻應被視為非正常。而「不正常且不可接納」的觀點,顯然就立法的觀點而言並不適宜。所以,合適的定調位置是(2)

既然是「非正常但可接納」,那麼,是否同性戀者也可以進入同性婚姻,有如異性戀者進入異性婚姻呢?

在此,個人認為「平等」並不代表「相同」。例如,男女平等,但不代表男人可以進入女人廁所。男人可以進入為男人而設的廁所,而女人可以進入為女人而設的廁所。

現行的婚姻制度與許多相關配套制度是為男女締結的婚姻設計的。即使差異微小,但為男女締結的婚姻所設計的制度,不見得適用於男男締結的婚姻(暫時仍用「婚姻」之詞)、或女女締結的婚姻(或其他狀況的婚姻)。

舉例而言,男男締結的婚姻,如收養女性小孩,對於這位女性小孩而言,是不公平的,因為沒有母親教導月事的機會。也就是說,單性別的婚姻,相較於雙性別的婚姻而言,有某些天生的限制。即使男男締結的婚姻收養男性小孩,對於這位男性小孩而言,也是不公平的,因為沒有與異性母親相處的機會。

由於收養行動涉及被收養者,此為另一個生命體,因此並非收養方的單方可以決定。就立法的觀點來看,必須考慮到保障被收養者的權益,而不論差別是大是小。即使小,也是權益,不能立法剝奪。

由於現行的婚姻制度與許多相關配套制度(例如收養)是為男女締結的婚姻設計的,因此,如法律定調將同性戀者視為非正常但可接納,那麼應該為同性戀者設計專用的關係法,而不改變現行的婚姻制度。就有如,男人可以進入為男人而設的廁所,而女人可以進入為女人而設的廁所;在女人的廁所裡,並不需要站立方便的便斗。差異何在呢?舉例而言,個人認為,同性固定關係應規定不能收養孩童(理由如上)。這並非不平等,也並非不接納,因為平等並非相同。例如,對於年齡不同者,也有不同的規定,這也並非不平等與不接納。

從同性戀者的觀點來看,我了解同性戀者生活在社會的巨大壓力之下。在「同性戀是 (1) 正常;(2) 非正常但可接納;(3) 不正常且不可接納」的三個觀點下,或許實質上仍有多數人採取(3)的觀點。然而,我認為:如要立法把(3)轉為定調成(1),並沒有解決人心實質看法的問題,也就是說同性戀者會活在法律是(1)但社會是(3)的情況下,仍然不舒服。我給同性戀者的建議是可行的方向是使社會大眾認為同性戀者是「非正常但可接納且平等」、學習接納同性戀者,而不是立法強迫社會大眾認為同性戀者是「正常」。

(四)關於教育

題外話:有關教育,在教導我們的下一代時,個人認為也應該清楚告訴他們:同性戀是「非正常但應當接納且平等」;不應該教育他們同性戀是「正常」。如果教育他們同性戀是「正常」,這會混淆「平等」與「正常」的概念。例如:我們可以教育孩子白子是「非正常」,並解釋為何有白子,但不必須為了接納白子(平等),而教育孩子白子是「正常」。(希望同性戀者不要因為我使用白子的比喻而覺得不舒服;如感覺不舒服,則是否有歧視白子的意味?)

「非正常」表示有特殊性,而對於特殊性的認知常是重要的。例如:藥學上的研究,在測試時,原本只注意到年齡的區分而沒有注意區分用藥者的男女性別;但最近的研究顯示,藥效在男女身上可能不同。原本因為將男女視為相同,因此忽略了這個區別的影響性。

同理,當把同性戀看成是「非正常但應當接納」時,因為對於同性戀與異性戀之間視為有差異,也會更容易去明白並研究同性戀的許多相關議題(如行為模式、心理機制)等,這對於同性戀者融入社會更有幫助。否則,如將同性戀與異性戀兩者都視為「正常」、「相同」,就比較不會特別針對差異加以研究。

再從另一個觀點看,由於異性婚姻才有能力生育,而同性婚姻無法生育,在「同性戀與異性戀同樣可以接納」的前提下,除非是天生性傾向無法改變的同性戀者(假設有),否則,如果當事人的性傾向是可以教育的話(也是假設),就社會的觀點,我們的教育應該鼓勵教育孩子的性傾向朝向異性戀移動,而不應該鼓勵他們將兩個選擇都視為相同。

我個人有自己的宗教立場,但本文不以宗教的觀點切入,並且希望幫助同性戀者明白:「尋求被接納」是可以真正解決問題的方向,而「尋求被視為正常」,不論是試圖透過立法或教育,都不是容易達成目標的方向。如果同性戀者「尋求被接納」,會獲得目前反對團體(例如教會)的協助;如果同性戀者「尋求被視為正常」,並試圖修法或改變教育,會招致強烈反對。

此外,建議願意守貞的同性戀者,劃清與「性解放者」之間的關聯。

歡迎轉寄.彼此鼓勵

全站分類:創作 散文
自訂分類:不分類
迴響(4) :
4樓. 林家語
2013/12/26 04:13

撒但退去! 你是誰! 憑甚麼論斷別人不正常!?!

http://www.youtube.com/watch?v=37IJW9H08N4

喔忘了你不懂英文!http://www.youtube.com/watch?v=M7C95m20VvE

紐約市長 Bloomberg 呼籲同志婚姻合法化(中文字幕)

(nessundorma7@hotmail.fr)
3樓. 路人
2013/11/21 17:12
這篇文章不需要轉貼了啦

因為根本沒有幫助 
2樓. 路人
2013/11/21 17:09

整篇文章以個人主觀去引導他人閱讀去認同

即使立了法現階段社觀念認為同性戀是個不是正常的現象 

告訴你現實面啦

現在家長帶同志小孩去看心理醫生

最後一定是家長要被輔導

不是小孩!

1樓. 路人熊
2013/11/21 15:50
牧師你好,我很高興牧師對於目前的社會議題提出自己的見解與看法,並且在反對同志婚姻的立場中保持理性的辯論,在看過牧師對於整篇文章之後,我很讚同您說的"非正常",但對於接納我想要對牧師您題出問題,在台灣這個社會是由黃種人異性戀組成的社會文化,因此在社會建構上是以黃種人異性戀為主要的思想,因此在社會中出現了"白子""殘障""同性戀"是非正常的我很同意,但"接納"不應該只是非正常族群單一追求的目標,認同是個很重要的條件,認同是個多對一的名詞,當一個個體被認同,個體才能夠有自信的且不會被障礙的存在在社會中,那也才能夠在社會中產生價值,對一般在牧師文章表示的"正常人"中,並沒有對於認同有所疑慮,除非他們變的"非正常"了。我也發現到牧師談到的家庭及教育的面向只限於"微觀視面",如果能夠在運用"居中視面"的社區親友,甚至是"鉅視面"的社會文化,或許會有不一樣的想法,男男婚姻中的女孩子沒有母親教導月事的經驗,這顯示了學校的性別教育並沒有造成好的結果,再者就是女性的月事也不應該只限於女性來教導,應該更簡單的說父權主義還留在牧師您的文章中,我想這不能夠成為否定同志婚姻的理由。社會建構是個動態的發展,從女性主義的方向可以看的出來,以前的女性不建議受教育,然而現在女性學者越來越多;如果沒有921的發生,對於地震的恐懼及對應的知識也不會被淺白的表現在社會中,而我想同志恐懼症也是一樣的。我的立場站在支持同志平權,目前最能夠發聲的機會也在於同志婚姻的法案,我相信在同志婚姻的問題出現後,就會有更多恐同的聲音出現,因此同志也必需把握這個機會,或許我說的有些漏洞和比喻失當的地方,但我想表達的就是,同志長久被打壓不是沒有原因,但這個原因在這個現代已經不被看見,那剩下的原因是什麼呢?我想不應該是無中生有的批評與臆測。(bored012100@gmail.com)
發表迴響

會員登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