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緝更正書 中華民國 九十一年三月十五日(北檢茂 律緝字第 七七一 號)
被通緝人姓名:江明樺;身份證號:F200559088;性別:女;’出生日期:
( 通緝個案內容 )
案 號:九十年偵字第一0五四四號。行為發生或行為終了日時:八十七年一月十四日。犯罪處所:臺北市延平南路一八五號七樓。
案由:偽造文書。通緝原因:逃匿。
通緝事實:被告為告訴人之配偶,告訴人不同意出售加拿大房地產,被告持轉讓不動產同意書一紙偽簽後由薛欽峰見證後由被告辦理不動產移轉並攜子逃匿,近全部在溫哥華現蹤。
附 記:利害關係人得逕行逮補通緝之被告,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請求檢察官,司法警察官逮補之。
應解送處: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官署。
右請
內政部警政署查照,請協緝歸案,並轉知所屬列緝及刊登犯罪通報。.
副本抄送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本署法警室
台北縣政府警察局
被害人
檢 察 長 施 茂 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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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函 地址台北縣土城市青雲路138號 傳真 : ( 0 2) 22651784
地址 :新店市百忍街6號2樓
受文者 :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板檢博新93他2336字第2893號
主旨 : 本署93年度他字第2336號被告張書銘,鐘李穎怡等人 偽造文書一案,其中李穎怡,被告張雲翔,Kheng-LeeOoi部份,請俟查悉上開被告年籍等項資料後再行具狀告訴,請查照。
說明 :
一.右開案件,經查被告李穎怡為加拿大人,年籍不詳。
二.被告張雲翔部份,
三.被告Kheng-LeeOoi 部份,無中文姓名及相關證件號碼,亦查無入出境資料,其姓名年籍不詳。
四.本案聯絡人:新股書記官,電話: (02)22616192轉571
正本:
副本:檢 察 長 凌 博 志
檢察官 謝 宗 甫 決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函 地址台北縣土城市青雲路138號 傳真 : ( 0 2) 22651784
地址:新店市百忍街6號2樓
受文者: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板檢博新94偵1554字第5570號
主旨:本署94年度偵字第1554號被告張書銘,江明樺 偽造文書一案,被告張書銘,江明樺二人,經按址傳喚未到,復拘提無著,顯已逃匿,已於
說明:
一.本案聯絡人:新股書記官,電話: (02)22616192轉571
正本:
副本:檢 察 長 凌 博 志
檢察官 謝 宗 甫 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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