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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婚姻將道德錯誤變成公民權利
2017/08/11 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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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婚姻將道德錯誤變成公民權利

 

一、道德與法律

道德是判斷一個行為正當與否的觀念標準,道德也是調節眾人行為的一種社會規範。按照孔子的思想,治理國家,要「以德以法」,道德和法律相輔相成。

道德具有普適性,對整個社會的所有人,不論身份全皆適用,道德面前人人平等。外國所談的平等,多半是天賦人權說。我國的平等則基於人性皆善之說,以禮之階級為表,而修身之平等為裡,不論階級、種族,人之平等,惟在道德。道德是評價一個人的尺度,一個人若違背社會道德,那麼人們就會給他負面的評價,從而對他形成一種來自周邊人群的社會壓力,約束他的行為。另一方面,對很多人來說,道德是個人良心的自覺遵守,無需周邊人群的社會壓力制約。

    宋代朱熹針對人慾氾濫和奢華風氣,提出「存天理,滅人慾」,又說夫妻,天理也;三妻四妾,人慾也。認為追求三妻四妾是違背天理的人慾,而通常一夫一妻則是天理。在先儒中也有類似思想,子曰「飲食,男女,人之大欲存焉」,飲食男女的欲求,天經地義,滿足符合天理的欲求而又不縱欲。一般醉心新文化的人,便排斥舊道德,以為有了新文化,便可以不要舊道德。不知道我們固有的東西,如果是好的,當然是要保存,不好的才可以放棄。道德總體而言是凌駕法律之上的。道德保證了人類繁衍生息的健康與秩序,道德可以確保家族血緣外人類族群的信任,從而共同協作創造更多生產產品。保險套的發明,確保了生育的計劃性。致使近100年來人類的婚姻道德觀同時發生變化。在男女平等的時代,女人較以前擁有更多的選擇機會和平等權利,但也帶來更多的道德爭議,如婚前性行為、墮胎、人工受孕等爭議,人權和道德問題一直是社會議題。經過漫長的演化,一部分穩定的道德條款成為了法律,一部分道德觀進入了宗教的範疇。在有些地區和某些時期,道德、法律和宗教是無法分開的。

 

二、同性戀的錯誤認知

同性戀推動者認為,同性戀“婚姻”是與1960年代爭取種族平等相似的民權問題。這是錯誤的,首先,性行為和種族本質上是不同的事情,想要結婚的男人和女人的特徵可能有所不同,一個可能是黑色,另一個是白色;一個富人,另一個窮人;或一個高,另一個短,這些分歧都不構成婚姻無法逾越的障礙。這兩個人還是男人及女人,因此自然的性器官需求是受到尊重的。同性“婚姻”則違反自然的規則,違反傳統的道德。兩性若同性,無論種族,財富,身材,博學或名譽,除了人工變性外,永遠無法正常結婚,因為天生有不可逾越的生物性器官不同性。其次,遺傳和不變的種族特質不能與非遺傳和變化的行為相比較。一個男人和一個女人的種族間婚姻和兩個同性戀者之間的“婚姻”根本不能相提並論。同性戀是「偏差行為」,是少數不正常的行為,是違反傳統道德及善良風俗的事情。

   《同性伴侶法》指的是訂立一個只有同性伴侶適用的法律,主要目的是讓同性伴侶享有部分近似婚姻但非全部的婚姻權利。但無民意基礎的不分區立委尤美女認為,《同性伴侶法》形同於過去黑人平權運動中的「種族隔離」,雖然黑人能跟白人坐一樣的車,但卻只能坐在不同區塊,隔離依舊意味著歧視,因此順序上應直接修改《民法》、推動同性婚姻,這種說法顯示尤美女的偏見,黑白種族問題是天生的,皮膚顏色是無法改變的,但目前台灣校園對小學生幼稚的心靈灌輸同志教育,妄圖藉性解放教育改變正常婚姻的思維,這是極不道德殘害國家幼苗的事情。德國及日本的一夫一妻制是訂在相當於《憲法》的基本法中,必須通過高門檻修憲才能完成,而台灣未經公投便急著修法,其動機實為毀滅台灣。

    雖然同性的愛戀存在已久,但所有民族、語言、風俗、宗教信仰的人們,歷經2000年來始終維持婚姻為異性婚一夫一妻制,沒有納入同性婚姻,這樣做法維繫了人類承先啟後的婚姻、家庭與社會關係,應該尊重,急促將同性婚姻列為婚姻並加以立法,將是推幡歷史的危險措施。同性婚姻直接變更歷史上存在兩千年的異性婚一夫一妻制,其顛覆性會絕對強於「儀式婚」改為「登記婚」。是以,就我國過往修改婚姻制度的過程來看,同性婚姻沒有理由要快速立法。

 

三、同性婚姻修法通過後的影響

(一)民法親屬編並沒有針對「婚姻」加以定義,有關婚姻的規定,都是對婚姻的限制或條件(如:訂婚年齡、結婚年齡、親等、重婚等)。本法案修改後,結婚中有關「男」、「女」等異性婚規定的內容,修正為符合同性婚姻的稱呼,將使親戚關係大亂,爸媽傳統稱呼可能消失,影響巨大,力專法則影響較少。

(二) 在同性配偶收養子女時,強制要求法院不得以性傾向、性別認同為由拒絕收養,民法原本的規定是收養須得到法院認可,法院在認可時,除考慮一些條件(如:年齡、親等)外,還須考慮「養子女利益」。但在同性婚姻合法化後,若需透過「收養」來形成家庭時,法院不得以性傾向、性別認同作為拒絕該同性伴侶收養子女的理由,國外就有同性婚姻者收養小孩將之去勢之不人道行為。

(三)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效果是鼓勵、支持更多人採取同性戀的行為

    多元家庭的法案就是拆毀一夫一妻的家庭根基!」台灣宗教團體愛護家庭大聯盟,包括基督教、天主教、佛教、道教、一貫道、天帝教和統一教等不同宗教團體齊聚一堂,針對立委尤美女提出有關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民法972條修正案」完成一讀,想要修法讓台灣成為亞洲第一個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國家,提出多項研究數據,公開表示反對意見。會中也正式發起連署聲明,號召百萬民眾一起連署反對同性婚姻法案。

(四)同婚修法對大多數正常婚姻者造成不公平

    從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211號解釋、第485號解釋及第526號解釋,對憲法第7條的平等原則在法律的制定上,應要達到「等者,等之;不等者,不等之」的要求。而本法案在第1079條之1第2項立法理由中,明確表示「禁止法院…為收出養評估時,以收養者之性別、性傾向、性別認同、性別特質等而為歧視」,證明立法者也認為同性婚姻屬特定族群享有。既然如此,針對同性婚姻以及同性婚姻的子女所為之立法,為符平等原則,應以特別立法的方式,而非直接修改影響大多數正常婚姻的家庭。

(五)將造成由同性配偶來認定法官是否有「歧視」的強勢族群

    對認可收養子女的法官來說,一旦本法案1079條之1第2項通過後,必須展現出「不得歧視」的認可標準,而所謂歧視是否任何不符合同性配偶的想法與感受都算作「歧視」?這樣一來,豈不是由同性配偶來認定法官是否有「歧視」,從使得原本可能被歧視的同性配偶,儼然成為最強勢的收養子女決定者?關心性別議題的檢察官鄭子薇曾經投書媒體,說明所謂「講一夫一妻便會受罰」的說法源自於台大機械系入學試題遭性平會裁罰3萬元事件。鄭子薇指出,因為台大機械系在大學入學考試題目時以「家庭是由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組成,這是社會與家庭的律」為題幹,要求學生闡述工程師的責任,這樣就被罰,未來爸媽成絕響,再也無法享受真正的家庭天倫之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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