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期的壹週刊,我看了,也為媒體輿論的墮落,感慨萬千。
老實說,我已經很久很久沒有看壹週刊了。過去之所以吸引我,除了政經本最後的名家專欄,其他就是看看美女照片,然後瞭解一些流行資訊。但隨著真正的八卦越來越難取得(名人開始懂得預防,法令也有所規範),壹週刊越來越流於「看圖編故事」跟「敵對放話」,報導的流行資訊也充滿付費廣告之嫌,也就不想再掏腰包去買這種低級又毫無價值的雜誌。
這次為了「台北市副市長收受軍火商黑錢」的案子,我才又特地去買來詳讀,沒料到壹週刊變得不僅卑劣而且下流,更可悲的是其他媒體竟然也隨著壹週刊的內容起舞,大肆批判他們其實也不曾深入瞭解的內容,我不禁為台灣媒體的惡質,搖頭嘆息。以下將就我個人所知,提出我對這件事情的觀點。
先來談談事件本身。
上自壹週刊下自眾家電子與平面媒體,知不知道台北市政府研考會跟民政局長的職掌是什麼?對捷運工程決策有無影響力?從頭到尾都沒有看到任何媒體或名嘴對此有「基本」的描述,僅用馬英九核心幕僚,就開始推論必然涉及捷運工程招標問題,有無去查捷運工程招標審查會議紀錄有無研考會主委跟民政局長出席?(這都是依法可以公開調閱的文件)如果什麼都沒有查,就開始影射某人有權影響捷運工程招標,這算什麼適時報導?根本只是記者個人的主觀猜測。
再者,研考會跟民政局長之上還有副市長與市長,捷運廠商如要賄賂,不可能只賄賂研考會主委跟民政局長,上自市長下至捷運局承辦人通通要賄賂才行,否則其中隨便一人反對,最後還是不可能順利得標。如果真要賄賂這麼多人,一個月九萬,加十萬公關費好了,這麼多人夠分嗎?如果每月十九萬只是白手套的佣金,那壹週刊指控的賄賂證據又在哪裡?
更悲哀的是媒體名嘴大肆以旋轉門條款來批判副市長不應在無公職的兩年多間收軍火商的錢,更有名嘴直指不該收軍火商的錢,這更是乍聽有理,但細究之後荒謬絕倫的言論。我國現行法律僅規定公務員卸任後不得擔任與業務往來的企業職務(三年到五年,看官職與職務),但是你必須拿出證據研考會主委與民政局長在任內跟捷運承包商有業務往來,你才能指控某人違反旋轉門條款,而不是隨意擴大解釋到卸任政府官員都不得跟所有業者往來,那所有卸任政務官只能回家吃自己了。因為按照這種邏輯,研考會主委每年都有發包委託研究案給各公私立大學,卸任研考會主委不是連教授都不能當,這樣合理嗎?
說不該拿軍火商的錢更是最陰險的指控。軍火商的錢不能拿,大財團,大企業的錢就可以拿?我完全不知道這種立論者的根據到底是什麼。拿錢作公關,培養關係,不是只有軍火商在做,從最早翁大銘養華隆幫立委,到張榮發基金會培養民進黨青年政治人物(陳水扁也接受過資助),有太多政治人物甚至媒體名嘴都掛過某某企業還是基金會的研究顧問職,為什麼僅針對軍火商的顧問費嚴厲批判,對其他政商綿密的顧問關係卻視而不見?這無疑是受到媒體放大效應的影響,從尹清楓到拉法葉案,大家已經不加思索地認為軍火交易就是黑幕重重,但是如果你有熟人在工程界,他會告訴你國內的工程黑幕比起軍火的黑何止千百?如果非要用最嚴格的標準,說卸任官員除了退職金什麼錢都不該拿,我接受,但是名嘴憑什麼理由可以說軍火商的錢最不該拿?理由到底在哪裡?
再來談媒體道德的部分。
整篇報導最離譜的,就是沒有任何一點是直接證據。雖然有帳戶號碼,有當事人的名字,但是絲毫沒有列出錢從A到B,或者表示A收到B支付錢的證據。整篇沒有任何直接肯定的證據,竟然就可以用推論猜測寫出一篇有如親眼見證整個賄賂過程的報導,卻不告訴讀者這些只是記者的推論,而其他媒體也不加查證就在此基礎上大加報導跟評論,最後閱聽人獲得的完全不是真實的報導,而是這些媒體聯手製造出來的新聞,這是該有的新聞道德嗎?這樣的新聞報導跟網路小說有何不同?
更惡劣的是壹週刊未經當事人同意就公布當事人及家屬的銀行帳號,雖然其中四個數字被特殊處理,但是媒體有權公布個人隱私嗎?既然公布,我們希望可以看到帳戶是否真有報導所陳述的金錢來往事實,但壹週刊卻只公布帳號而沒有公布裡面的交易內容,並指這就是收錢的證據,連基本的查對工作都不做,例如去戶政事務所查一查人頭戶是不是當事人的親屬,我不知道壹週刊的新聞專業在哪裡?
總之,事件還需檢調機關的調查,如非不是當事人,就不要假充內行去報導跟評論。媒體名嘴可以就政商來往的標準評論,但必須客觀公平且熟悉目前的法令,不能光憑個人猜想就開始隨意批評。而媒體報導政壇醜聞當然應該也理所當然,但至少要拿出直接證據才能指控,不可光憑間接證據就隨意推論,否則當事人被毀的名節,事後再多的賠償也無法彌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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